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冷鏈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對冷鏈市場內冷凍肉及其制品(下稱冷凍食品)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冷鏈市場是指為經營者提供專門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儲存食品,始終處于低溫狀態并進行冷藏、冷凍食品集中交易的場所。
冷凍食品是指需冷凍儲藏、運輸的豬、牛、羊、雞、鴨和鵝等畜禽屠宰加工后的胴體、分割產品和可食用副產品。
冷凍食品經營者是指經申請依法獲得行政許可并在冷鏈市場內從事冷凍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冷鏈市場的開辦、從事冷凍食品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冷庫技術與管理規范
第四條 冷鏈市場的冷庫應當符合GB 50072 《冷庫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 冷鏈市場內儲藏冷凍食品的冷庫,溫度應當保持在-18℃以下。冷庫內應合理配備庫溫自動測溫記錄儀,其安裝位置應符合冷庫面積與設備要求。庫溫記錄檔案至少保存2年。
第六條 冷庫內堆碼冷凍食品應當離地隔墻、穩固整齊。貨垛應置于拖板上,不得直接著地。冷凍食品進出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臨近保質期的冷凍食品,在銷售時應當告知購買者并做好記錄。
第七條 冷凍食品儲存應至少保持離地100 mm、離墻300mm、離頂200mm、離排管300mm、離風道300mm,以保證冷庫內空氣流通順暢。
第八條 冷凍食品入庫或出庫時,應當盡快裝卸完畢,嚴禁將冷凍食品長時間暴露在常溫下,防止冷凍食品溫度回升融化。
第九條 冷鏈市場內冷庫應做好蟲鼠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 食品經營
第十條 冷鏈市場開辦方及冷凍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冷鏈市場開辦方應當審查入場冷凍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查驗冷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并留存復印件,建立冷凍食品經營者檔案;明確場內冷凍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冷鏈市場開辦方定期對場內冷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每月不得少于2次),發現冷凍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冷鏈市場開辦方應當嚴把冷凍食品進貨關:對不能提供入境通關單(或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冷凍食品和不能提供檢驗檢疫證明的國內冷凍食品,一律不得允許進入市場。
第十三條 冷鏈市場開辦方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鼓勵有條件的冷鏈市場設立食品質量自檢機構,完善和提升冷鏈保障能力;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學習和管理經驗交流,定期對入場冷凍食品經營者進行培訓,提高行業內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經營的冷凍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要求,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食品,不購進、不銷售、不貯存來源不明或無報關單、無檢驗檢疫證明以及無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中文標簽的進口冷凍食品。
第十六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采購冷凍食品,應當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冷凍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冷凍食品經營者提供的進口冷凍食品入境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以及國內冷凍食品檢驗檢疫證明等資料,應當能夠證明入場冷凍食品的安全性。冷凍食品經營者應對相關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從事冷凍食品批發的經營者銷售冷凍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冷凍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前述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
冷凍食品經營者查驗留存的證明文件以及批發冷凍食品銷售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冷凍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冷凍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凍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八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及企業貯存、運輸和裝卸冷凍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冷凍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十九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出租、轉租或者部分出租、轉租經營門店或冷庫時,應當查驗承租者的主體資格,不得將門店或冷庫出租或轉租給未取得合法證照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照《武漢市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權劃分的實施意見(試行)》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其轄區內冷鏈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檢查冷鏈市場冷庫保障情況;重點檢查冷鏈市場開辦方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履責情況,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所列責任。
冷鏈市場開辦方未履行前款規定的主體責任,導致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檢查冷凍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主體責任的履責情況,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所列責任。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入場冷凍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檢查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及其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冷凍食品相關證明文件,對國內冷凍食品應當查驗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合格證明以及供貨商資質證明等;
對進口冷凍食品應當查驗隨貨同行的由海關出具的通關單(或報關單)、進出口檢疫檢驗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以及國內進口商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提貨單等。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預包裝冷凍食品的包裝及標簽標識和裸(散)裝冷凍食品的標識。
國內預包裝冷凍食品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GB 7718的要求,同時還應標示檢疫標識。
裸(散)裝冷凍食品應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檢驗檢疫標識和生產日期。裸(散)裝冷凍食品的標識可直接加蓋在畜禽胴體產品上。推薦標識的內容包括貯存條件、產品標準代號、產地等。推薦標識的內容可標示在貨架或盛裝畜禽產品的器具上。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包裝應當按照《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規定,標明產地國、品名、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加蓋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等。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冷鏈市場冷凍食品抽檢及風險監測計劃,委托有資質的檢疫檢驗機構,對冷凍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檢,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冷鏈市場開辦方、市場內冷凍食品經營者的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市場開辦方和市場內冷凍食品經營者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或者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冷鏈市場開辦方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冷凍食品,或者未認真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查處。
第三十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并留存供貨方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查處。
第三十一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不能提供進口冷凍食品的入境通關單或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的以及不能提供國內冷凍食品檢驗檢疫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查處;
第三十二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雖能提供進口冷凍食品的入境通關單或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但不能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中文標簽或者提供的中文標簽、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查處;
第三十三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雖能提供國內冷凍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明,但該冷凍食品無標簽標識或者提供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查處;
第三十四條 冷凍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和標準的,應當責令食品經營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冷凍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過程中,對于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轄區公安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事項,如遇新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頒布或修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