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直屬局: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局2013年度第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局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辦法》附件中的備案相關文書,除《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由市局統一印制外,其余文書均由各局自行印制。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15日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流通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個人。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和《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的,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流通攤販,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局直屬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局直屬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具體實施轄區內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管理。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食品流通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防腐、防蠅、防塵、防鼠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四)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五)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六條 食品流通攤販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四)攤點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攤點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臨時占道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攤位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備案機關職權或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二)申請資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八條 受理備案申請,應當出具《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準予備案決定的除外。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備案申請受理后,應當對申請的備案事項是否符合《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現場核查表》。
進行現場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經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備案事項符合《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場作出準予備案的決定。
當場不能做出決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一條 作出準予備案決定的,應當發給備案申請人《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應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經營方式、有效期限等事項。
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零售核定。
有效期限應當與經營場所證明文件載明的使用期限一致。沒有使用期限的,核定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作出不予備案決定的,應當出具《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不予備案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事項發生改變、有效期限屆滿,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備案機關重新申請備案,并向原備案機關交回《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
第十三條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遺失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發的《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十四條 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將《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懸掛或置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不得轉讓、涂改、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應當按戶建立食品流通攤販備案檔案,并長期保存。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不予備案決定書》應當單獨歸檔保存。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備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對備案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二)備案事項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三)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是否建立進貨檢查驗收記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檢查的事項。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流通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作出撤銷備案的決定:
(一)備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的;
(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的;
(三)食品流通攤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備案的;
(四)食品流通攤販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經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五)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
(六)食品流通攤販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七)食品流通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撤銷備案的情形。
撤銷備案應當制作《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食品流通攤販備案決定書》,并收回《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
第十八條 食品流通攤販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被撤銷,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撤銷占道經營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的,應當自撤銷備案之日起5日內通報發放臨時占道許可的市政設施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備案機關未履行食品流通攤販備案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的有關文書樣式及相關專用印章由市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書.doc
2.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doc
3.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4.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備案申請現場核查表.doc
5.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doc
6. 食品流通攤販備案證補辦申請書.doc
7.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攤販不予備案決定書.doc
8.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食品流通攤販備案決定書.doc
9.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食品流通攤販備案情況通報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