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工商局,市局各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
根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閩食安委〔2009〕2號)、《福建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流通監管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工商市〔2009〕55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我市食品流通許可及登記注冊有關事項作出進一步明確,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為滿足食品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特色經營、突出主業的合理需求,注冊登記窗口核準企業名稱時可以使用具體食品種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
二、各食品流通許可窗口、注冊登記窗口要嚴格依照《廈門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意見》(工商辦字〔2010〕45號)及省工商局相關文件規定審查企業提交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三、食品銷售企業(經營者)提供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單位根據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出具的可以作為企業住所、營業場所證明的,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原件,辦理注冊登記時可提交經營場所證明復印件,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已提交××區工商局食品流通許可窗口”,已設立的企業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新設立的企業應由企業全體股東蓋章或簽名(法人股東采取蓋章的方式,自然人股東采取簽名的方式)。
四、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換發為《食品流通許可證》,若不涉及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經營者需向食品流通許可窗口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重復提交經營場所證明材料;若涉及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則仍需按規定提交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五、從事以下經營活動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二)銷售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農產品,“食品相關產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食用農產品范圍參照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之附件《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見本文附件)。
六、從事以下經營活動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者憑質量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
(一)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點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漿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鹵味店)等前店后廠食品經營單位在前店銷售自制食品。
七、從事以下經營活動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者憑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餐飲服務時附隨銷售食品、酒水和飲料;
(二)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鹵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饅頭店、餃子店、豆漿店、魚丸店等前店后廠食品經營單位在前店銷售自制食品。
八、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的,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者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衛生條件審核證明辦理營業執照。
九、專門從事為他人存儲(含冷藏)食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食品代儲經營者”)無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許可的,應當在取得前置許可證后辦理營業執照,各區工商局應比照食品批發經營企業對食品代儲經營者實施監管。
十、上述食品流通許可及登記注冊有關事項的規定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不一致,按照國家今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
廈門市工商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
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圍包括:
(一)糧食
糧食是指供食用的谷類、豆類、薯類的統稱。范圍包括
1、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雜糧(如:大麥、燕麥等)及其他糧食作物。
2、對上述糧食進行淘洗、碾磨、脫殼、分級包裝、裝缸發制等加工處理,制成的成品糧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蕎麥面粉、小米面粉、莜麥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麥片、甘薯片、黃豆芽、綠豆芽等。
3、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園藝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總稱。范圍包括
(1)各種蔬菜(含山野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對各類蔬菜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將植物的根、莖、葉、花、果、種子和食用菌通過干制加工處理后,制成的各類干菜,如黃花菜、玉蘭片、蘿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菜等也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2、水果及堅果
(1)新鮮水果
(2)通過對新鮮水果(含各類山野果)清洗、脫殼、分類、包裝、儲藏保鮮、干燥、炒制等加工處理,制成的各類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圓干、葡萄干等)、果仁、堅果等。
(3)經冷凍、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3.花卉及觀賞植物
通過對花卉及觀賞植物進行保鮮、儲蓄、分級包裝等加工處理,制成的各類用于食用的鮮、干花,曬制的藥材等。
(三)茶葉
茶葉是指從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種植物的根、莖、葉、果實、花或者胚芽組織等初級產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
2.通過對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糧食的副產品等,進行清理、熱炒、磨坯、榨油(攪油、墩油)等加工處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餅粕等副產品,具體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餅粕、豆餅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煉植物油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五)藥用植物
1.藥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
2.通過對各種藥用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進行挑選、整理、捆扎、清洗、晾曬、切碎、蒸煮、密炒等處理過程,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材。
3.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
中成藥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種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過對各種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進行清洗、切割、包裝等加工處理的初級產品。
(七)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
通過對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去除雜質、脫水、干燥等加工處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級食品。具體包括:天然生膠和天然濃縮膠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堅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可食用的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產品,如谷類、薯類、豆類、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藻類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也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畜牧類
畜牧類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圍包括:
(一)肉類產品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等加工處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冷卻肉、鹽漬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等。
3.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4.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蛋類產品
1.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2. 蛋類初加工品。通過對鮮蛋進行清洗、干燥、分級、包裝、冷藏等加工處理,制成的各種分級、包裝的鮮蛋、冷藏蛋等。
3.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三)奶制品
(1)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2)通過對鮮奶進行凈化、均質、殺菌或滅菌、灌裝等,制成的巴氏殺菌奶、超高溫滅菌奶、花色奶等。
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四)蜂類產品
1.是指采集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2.通過去雜、濃縮、熔化、磨碎、冷凍等加工處理,制成的蜂蜜、鮮王漿以及蜂蠟、蜂膠、蜂花粉等。
各種蜂產品口服液、王漿粉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五)其他畜牧產品
其他畜牧產品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可食用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如動物骨、殼、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動物樹脂等。
三、漁業類
(一)水產動物產品
水產動物是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兩棲類、海獸及其他水產動物。范圍包括:
1.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等
2.將水產動物整體或去頭、去鱗(皮、殼)、去內臟、去骨(刺)、擂潰或切塊、切片,經冰鮮、冷凍、冷藏、鹽漬、干制等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動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二)水生植物
1.海帶、裙帶菜、紫菜、龍須菜、麒麟菜、江籬、滸苔、羊棲菜、莼菜等
2.將上述水生植物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熱燙、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產品,以及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晾曬、干燥(脫水)、粉碎等處理和包裝的產品。
罐裝(包括軟罐)產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
(三)水產綜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過對食用價值較低的魚類、蝦類、貝類、藻類以及水產品加工下腳料等,進行壓榨(分離)、濃縮、烘干、粉碎、冷凍、冷藏等加工處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魚粉、魚油、海藻膠、魚鱗膠、魚露(汁)、蝦醬、魚籽、魚肝醬等。
以魚油、海獸油脂為原料生產的各類乳劑、膠丸、滴劑等制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