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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穗食藥監法〔2013〕197號)

   2013-04-19 979
核心提示:  稽查分局,餐飲分局,機關各處室: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業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

  稽查分局,餐飲分局,機關各處室: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業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3年3月28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聯系人:鄧成忠,聯系電話:81743042)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本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聽證實行聽證會制度。

  第三條 市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當事人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第五條 以市局名義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其聽證會由市局組織。

  第六條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應當確定聽證主持人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時,應一并送達《當事人參加聽證會注意事項》,并附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聽證委托代理書》的文書樣本(見附件)。

  第七條 市局聽證會主持人一般由政策法規處負責人擔任。

  聽證員可以由主持人從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員庫中選聘。聽證員庫由市局各業務處室、稽查分局、餐飲分局業務骨干組成。

  聽證會應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項。書記員由本單位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第八條 聽證人員的組成可以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認為案情簡單的案件,聽證人員由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組成;

  (二)認為案情復雜、重大的案件,聽證人員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組成。

  第九條 聽證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

  (四)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延遲舉行聽證會時間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遲。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聽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20分鐘到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行政處罰聽證會現在開始”、“請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

  書記員宣讀以下聽證紀律:

  (一)把手機調到震動或者關閉狀態;

  (二)注意文明用語,不得喧嘩、吵鬧,不得吸煙;

  (三)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退出聽證的,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終止,書記員將聽證終止的原因記入聽證筆錄;

  (四)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拍攝。

  除前款第(四)項的規定外,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聽證紀律的內容。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有以下權利: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的權利;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的權利,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的權利。

  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三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進入調查階段。

  調查階段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請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

  (二)請案件調查人員出示物證、宣讀書證等證據;

  (三)請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告知案件調查人員可以向當事人提問;

  (五)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

  (六)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

  (七)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向當事人提問。

  第十四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進入辯論階段。

  辯論階段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歸納爭議焦點并宣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二)宣布申辯終結。

  第十五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進入最后陳述階段。

  最后陳述階段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查人員作最后陳述。

  (二)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第十六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休會,但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代理人應當留在會場。

  聽證會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聽證員核對聽證筆錄,認為記錄有筆誤的由書記員改動并在改動處用印鑒覆蓋,屬于漏記的,應當另附紙補充說明,核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根據聽證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聽證意見書》的內容。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合議情況制作《聽證意見書》,送本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 市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根據聽證后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以下《聽證意見書》,由市局負責人批準:

  (一)處罰意見與案審委員會原來討論決定的意見一致的;

  (二)處罰意見不改變案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但改變自由裁量的幅度的;

  (三)處罰意見認為案審委員會認定的罰款基數計算有誤的。

  以下《聽證意見書》,由市局負責人決定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

  (一)改變案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定性的;

  (二)認為案審委員會的處罰意見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市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的其他情況。

  市局制作的《聽證意見書》經市局負責人審批或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后,送稽查分局或餐飲分局,抄送聽證員(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當事人,是指被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本局具體承辦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的人員。案審委員會(案審小組)成員和其他參加本案討論、合議,但沒有直接參加本案調查的人員,不屬于案件調查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地區: 廣東
標簽: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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