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分局,餐飲分局,機關各處室: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業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3年3月28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聯系人:鄧成忠,聯系電話:81743042)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本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聽證實行聽證會制度。
第三條 市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當事人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第五條 以市局名義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其聽證會由市局組織。
第六條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應當確定聽證主持人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時,應一并送達《當事人參加聽證會注意事項》,并附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聽證委托代理書》的文書樣本(見附件)。
第七條 市局聽證會主持人一般由政策法規處負責人擔任。
聽證員可以由主持人從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員庫中選聘。聽證員庫由市局各業務處室、稽查分局、餐飲分局業務骨干組成。
聽證會應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項。書記員由本單位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第八條 聽證人員的組成可以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認為案情簡單的案件,聽證人員由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組成;
(二)認為案情復雜、重大的案件,聽證人員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組成。
第九條 聽證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
(四)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延遲舉行聽證會時間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遲。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聽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20分鐘到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行政處罰聽證會現在開始”、“請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
書記員宣讀以下聽證紀律:
(一)把手機調到震動或者關閉狀態;
(二)注意文明用語,不得喧嘩、吵鬧,不得吸煙;
(三)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退出聽證的,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終止,書記員將聽證終止的原因記入聽證筆錄;
(四)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拍攝。
除前款第(四)項的規定外,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聽證紀律的內容。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有以下權利: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的權利;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的權利,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的權利。
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三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進入調查階段。
調查階段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請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
(二)請案件調查人員出示物證、宣讀書證等證據;
(三)請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告知案件調查人員可以向當事人提問;
(五)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
(六)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
(七)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向當事人提問。
第十四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進入辯論階段。
辯論階段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歸納爭議焦點并宣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二)宣布申辯終結。
第十五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進入最后陳述階段。
最后陳述階段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查人員作最后陳述。
(二)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第十六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休會,但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代理人應當留在會場。
聽證會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聽證員核對聽證筆錄,認為記錄有筆誤的由書記員改動并在改動處用印鑒覆蓋,屬于漏記的,應當另附紙補充說明,核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根據聽證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聽證意見書》的內容。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合議情況制作《聽證意見書》,送本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 市局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根據聽證后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以下《聽證意見書》,由市局負責人批準:
(一)處罰意見與案審委員會原來討論決定的意見一致的;
(二)處罰意見不改變案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但改變自由裁量的幅度的;
(三)處罰意見認為案審委員會認定的罰款基數計算有誤的。
以下《聽證意見書》,由市局負責人決定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
(一)改變案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定性的;
(二)認為案審委員會的處罰意見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市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案審委員會討論的其他情況。
市局制作的《聽證意見書》經市局負責人審批或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后,送稽查分局或餐飲分局,抄送聽證員(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當事人,是指被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本局具體承辦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的人員。案審委員會(案審小組)成員和其他參加本案討論、合議,但沒有直接參加本案調查的人員,不屬于案件調查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