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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98號)【2014-06-25廢止】

   2011-03-05 299
核心提示:南京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
南京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防止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廢棄食用油脂對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飲業和食品加工業在經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能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或者隔油池分離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廢棄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再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廢棄食用油脂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再生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廢棄食用油脂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衛生、市容、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廢棄食用油脂禁止直接排人城市下水道和自然水體。凡排放含油脂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油脂排放量;必須隨廢水排放的,應當設置隔油裝置;將廢水中油脂進行有效分離,廢水達標后方可排放。
 
  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廢棄食用油胳,應當使用專門的容器盛放。
 
  第六條 餐飲和食品加工單位排放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如實申報、登記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需要改變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的,應當在改變前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餐飲和食品加工單位產生的廢棄食用抽脂必須交給定點單位回收,不得提供給非定點回收單位。
 
  餐飲和食品加工單位不得向回收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掌握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知識的回收隊伍;
 
  (二)有與廢棄食用油脂定點加工單位簽定的協議書;
 
  (三)有符合市容和公安交通等方面要求的運輸工具。
 
  轉運廢棄食用油脂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九條 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掌握廢棄食用油脂加工技術的專業人員;
 
  (二)有與廢棄食用油脂定點回收單位簽定的協議書;
 
  (三)有污染治理的設施;
 
  (四)有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和健全的加工過程的質量保障體系;
 
  (五)加工地點在繞城公路以外。
 
  第十條 同時從事回收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條件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單位,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出售給非定點加工單位。
 
  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單位,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以后再作為食用油脂進行使用或者銷售。
 
  第十三條 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過認定的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點單位的名稱、經營地點和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單位應當為從事回收活動的人員提供統一標志。
 
  第十五條 承運廢棄食用油脂的容器必須明顯標著“不得食用”的字樣。
 
  第十六條 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單位應當建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和銷售臺帳,按季度報送市再生資源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非法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單位提供場所。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對暫住人口非法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非法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有功的,由再生資源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再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再生資源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
 
  (二)將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提供給非定點回收單位;
 
  (三)不建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和銷售臺帳。
 
  第二十條 未按照規定排放廢棄食用油脂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申報、登記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將加工后的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出售,或者在食品中摻雜廢棄食用油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給予處罰。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再生資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享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儀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再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
 
  市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等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229號
 
  《市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等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蔣宏坤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部分)
 
  十二、《南京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8號)
 
  1、第十三條修改為: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點單位應當到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市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的單位的名稱、經營地點和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告。
 
  2、刪除第十九條第(一)項。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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