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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的實施細則(粵農〔2009〕181號)

   2013-02-20 724
核心提示:(廣東省農業廳2009年5月31日以粵農〔2009〕181號發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全面加強我省農產品質檢機構的管理,進一
(廣東省農業廳2009年5月31日以粵農〔2009〕181號發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全面加強我省農產品質檢機構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我省農產品質檢機構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工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本細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考核;獲得農業部考核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如承擔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應報送相關材料到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基本條件
 
  1.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單位授權證明,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 經計量認證合格,能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
 
  1.3 具有滿足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所需要的管理體系、專業技術人員、實驗室環境和儀器設備。
 
  1.4 有相關的工作規范和工作制度。
 
  2.管理體系
 
  2.1 檢測機構應建立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并保持體系的有效運行。
 
  2.2 檢測機構應具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與管理制度”、“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2.2.1 “質量手冊”。應對管理體系全部要素進行描述,內容包括基本條件,質量管理體系,人員,儀器設備與環境,樣品的抽取、傳遞、保存及處置,檢測工作等六個方面。同時還應有:
 
  (1)承建單位概況;
 
  (2)法律地位、性質與任務;
 
  (3)質量方針和目標;
 
  (4)其主管單位公正性聲明;
 
  (5)各部門和各類人員崗位職責;
 
  (6)組織結構框圖;
 
  (7)實驗室分布平面圖;
 
  (8)機構人員構成一覽表(注明出生年月、學歷、所學專業、所在室、職務或擔任的崗位、職稱)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簡歷表;
 
  (9)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注明儀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儀器編號、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標、生產廠家、購入日期、單價、所測項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
 
  (10)檢測產品(項目)目錄及其標準代號與名稱;
 
  (11)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周期表,自檢自校準的量值溯源或傳遞框圖;
 
  (12)檢測工作流程圖;
 
  (13)質量保證措施框圖;
 
  (14)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錄及附錄;
 
  (15)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目錄及附錄。
 
  2.2.2 “程序文件與管理制度”。應包括:
 
  (1)文件控制和維護程序;
 
  (2)內部審核程序;
 
  (3)管理評審程序;
 
  (4)外部支持服務與供應品采購程序;
 
  (5)儀器設備管理程序;
 
  (6)檢測方法及方法的確認程序;
 
  (7)檢測工作控制程序;
 
  (8)計量標準、標準物質和標準溶液的使用與管理程序;
 
  (9)樣品抽取、傳遞、保存和處置程序;
 
  (10)記錄控制程序;
 
  (11)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批準與管理程序;
 
  (12)檢測事故的報告、分析與處理程序;
 
  (13)檢測結果質量控制程序;
 
  (14)申訴與投訴處理程序;
 
  (15)劇毒與危險物品管理程序;
 
  (16)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7)人員的培訓與考核程序;
 
  (18)實驗室安全衛生等內務管理制度;
 
  (19)技術資料信息保密制度;
 
  (20)收費管理制度;
 
  (21)文書管理制度;
 
  (22)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制度。
 
  2.2.3 作業指導書”。應包括:儀器設備校驗規程、運行檢查規程、儀器操作規程、檢測實施細則、各類質量記錄格式等。
 
  2.3 檢測機構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部要素的內部審核,以檢查其運行是否符合管理體系的要求。審核發現檢測結果及檢驗報告結論用語的正確性和有效性可疑時,機構應采取相應糾正措施。
 
  2.4檢測機構每年在內審基礎上開展至少一次的管理評審。管理評審提出對管理體系進行更改或改進的內容,應得到落實。
 
  3.人員
 
  3.1 測機構應有與申請機構考核項目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有關人員均應熟悉相關法規和文件以及本單位管理體系文件。
 
  3.2 檢測機構應有人員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有關人員專業知識水平與技能。
 
  3.3 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少于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的20%。
 
  3.4 各類人員任職條件3.4.1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須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3.4.2 授權簽字人須經考核合格,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3.4.3 內審員須由受過專門培訓的專業人員擔任;質量監督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了解檢測工作,熟悉檢測方法和檢驗工作程序,熟悉檢測結果評價和質量綜合評定,具備發現檢驗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3.4.4 檢測人員和抽采樣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含高中),應參加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
 
  3.5 人員素質考核。
 
  對檢測機構各崗位人員按50%的比例,以隨機抽查、現場提問等形式進行考核。
 
  4.儀器設備與環境
 
  4.1 儀器設備應有唯一性標識。在用儀器應檢定合格,并滿足開展所申請考核項目檢測工作的要求。
 
  4.2 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應能滿足試驗再現性和溯源要求,內容包括:開機時間、關機時間、樣品編號(或試劑、標準物質)、環境因素、使用人員等。
 
  4.3 儀器設備(包括軟件)應有專人管理保養。有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并便于操作者對照使用。
 
  4.4 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含標準樣品、標準溶液)有專人管理,并有使用記錄;標準溶液配制、標定、校驗和定期復驗應有記錄,并有符合要求的貯存場所。
 
  4.5 檢測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方法和所使用儀器設備的規定,對檢測結果有明顯影響的環境因素應監測、控制和記錄。室外檢驗應有相對固定的場所與設施,能滿足檢測工作的要求。
 
  4.6 樣品的貯存環境應保證其在保存期內不變質。
 
  4.7 化學試劑的保存條件應符合有關規定。有機試劑的貯存場所應有完好的通風設施,毒品和易燃易爆品應有符合要求的保存場地,有專人管理,有領用、批準與登記手續。毒品使用應有監督措施。
 
  4.8 應有保護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當環境條件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結果時,應中止檢測并做好事故記錄。
 
  4.9 應有保證檢測對環境不產生污染的措施,并制定處理污染發生的應急預案。
 
  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樣品抽取、傳遞、保存及處置
 
  5.1 樣品應有唯一性編號和檢測狀態標識,樣品的抽取、傳遞、保存及處置應滿足或符合工作要求,各環節和人員工作接口清晰、有記錄并可追溯。
 
  5.2 應有完善的樣品保存制度,確保樣品在保存期內不損壞、不丟失、不混淆、不變質、不污染、不滲漏。不能保存的樣品,應有委托方不要求復檢的確認記錄。
 
  5.3 有樣品處置審批程序和記錄。
 
  6.檢測工作
 
  6.1 原始記錄
 
  6.1.1 相關檢測項目應有獨立的原始記錄表格。
 
  6.1.2 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可追溯,至少包括: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檢測日期、檢測地點、檢測方法、環境因素、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及編號、檢測過程與量值計算有關的讀數、計算公式和允差要求等信息。
 
  6.2 檢測方法
 
  6.2.1 檢測機構必須掌握申報考核項目的檢測方法和技能,能獨立開展檢測工作并解決檢測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問題。
 
  6.2.2 檢測機構應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檢測技術規范或文件規定的檢測方法開展工作。
 
  6.2.3 如使用6.2.2規定方法以外的檢測方法,必須進行方法比對或驗證,編寫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
 
  6.2.4 檢測機構應按計劃開展檢測結果質量控制活動,確保檢測質量,同時必須參加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
 
  6.3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準確客觀地報告檢測結果,應與委托方要求及原始記錄相符合,至少包括:檢測機構名稱與地址、報告唯一性編號、委托機構名稱與地址、樣品特征狀態、樣品數量、樣品受理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等信息。
 
  6.4 現場試驗考核
 
  在檢測機構申請考核檢測項目范圍內選取若干個具代表性產品(項目)進行現場檢測能力考核,考核方法包括標樣考核、全項檢測、回收率試驗、留樣復測、見證試驗、比對試驗等。現場試驗考核必須由被考核實驗室獨立完成,不得委托其它實驗室代檢或與其核對,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測任務、出具檢驗報告,并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現場試驗考核合格是通過機構考核的必要條件。
 
  6.4.1 標樣考核在申請項目范圍內,安排對可溯源的標準樣品(物質)或參考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在規定允許誤差范圍內判定為合格。
 
  6.4.2 全項檢驗選取檢測機構申請考核的部分具代表性產品,對該產品所涉及的全部檢測項目進行檢測,并根據產品的項目指標要求進行判定。
 
  6.4.3 回收率試驗在空白樣品中添加已知濃度的標準溶液,進行添加法回收率試驗,不同添加濃度的回收率符合檢測方法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判為合格。
 
  6.4.4 留樣復測對保留樣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樣,安排檢測機構進行復檢,相同項目兩次檢測值應在允許誤差范圍內。
 
  6.4.5 見證試驗
 
  對部分試驗過程進行觀察和考查。
 
  6.4.6 比對試驗
 
  根據檢測機構的情況,安排不同人員、不同儀器對同一產品(項目)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應在檢測方法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
 
  附件(1.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書;2.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報告)此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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