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質監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科學有效性,促進質監工作貼近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為企業營造更加寬松、公平、有序的競爭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暫行意見。
一、“首錯免罰”的含義
本文所指的“首錯免罰”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首次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且不是故意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較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作出免予罰款的處理。
二、“首錯免罰”的范圍
(一)監督檢查的產品經檢驗不合格,屬于一般性質量問題,但未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的;
(二)新辦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在申辦制造許可的過程中,組織小規模的生產,其產品未流入市場的;
(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代碼證書、產品生產許可證、3C產品認證證書到期,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年審或換證手續,且不超過三個月的;
(四)已投入使用的非強制性檢定計量器具,若在第一個檢定周期未溯源至國家基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計量法實施細則》第46條規定的經濟處罰;
(五)產品標識不規范的(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除外,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除外);
(六)免檢產品、名牌產品、認證、生產許可證等質量標志標注不規范的(偽造、冒用除外);
(七)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施工前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即行施工,且未造成任何傷害的;
(八)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不超過三個月的;
(九)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十)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
(十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實行“首錯免罰”的其它情形。
三、實行“首錯免罰”的程序
(一)對特種設備輕微違法行為實行“首錯免罰”,應按規定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改正;
(二)對其他不需立案的輕微違法行為實施“首錯免罰”的,應由承辦部門書面報告局案審辦審查,符合條件的報 分管局長批準不予處罰,同時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三)對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輕微違法行為實施“首錯免罰”的,按照立案案件的程序辦理,由案審會決定是否不予處罰,決定“首錯免罰”的應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四)各級質監部門案審會辦事機構負責承擔“首錯免罰”案件審核、資料歸檔和信息匯總工作,各級稽查機構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實行“首錯免罰”;
(五)實行“首錯免罰”的案件,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辦理,并做好教育、整改、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