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鞏固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奧運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成果,健全和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切實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結合實際,本著科學、簡便、實用的原則,調整原執行的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特制定本規范。
一、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經營單位,從10月15日起,在索取食品生產商或供應商(代理商)主體資格證明時,只需索取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不再同時索取食品生產商或供應商(代理商)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的有效復印件,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重新索取或核對一次。
二、實現計算機管理食品的商場、超市、食品店和連鎖超市(不含收款用電腦),只需索證索票,可不記進貨臺賬。
三、連鎖(加盟)超市,只要能從其總店提供的《食品配送單》上調取或查找出食品購進來源的,不要求索證索票;但自行購進的食品,仍須索證索票。連鎖(加盟)總店負責索證索票,確保食品來源可追溯。
四、不具備計算機管理食品條件的超市、食品店,在每次購進食品時,可采取“臺賬索引、票據粘貼”的形式進行索票和記進貨臺賬。即:票據項目欄內記載多種食品的,可在進貨臺賬上只記載票據上的第一種食品,并將票據對應粘貼在進貨臺賬上。
五、票據索取不規范或無票據購進食品的超市、食品店,必須索票并同時完整、詳細記進貨臺賬。
六、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按單品索取食品質量證明的進口食品,食品經營單位仍要按食品批次向食品生產商或供應商(代理商)索取主體資格證明、食品報關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食品進(銷)貨票據須一式兩份(加蓋印章),食品生產商或供應商(代理商)與食品經營單位在每次食品交易時各留存一份。
八、食品批發市場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向食品經營單位提供食品時,無論數量多少,均應向食品經營單位提供食品進(銷)貨票據(加蓋印章)。
九、索證索票采取上索一方原則,不用同時向食品生產商、供應商或代理商分別索取票證。
十、食品經營單位按照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對票據采取不同的保管期限。保質期在7日以內的,票據保存期為一個月;保質期在1個月以內的,票據保存期為6個月;保質期在6個月以內的,票據保存期為1年;保質期在1年以上的,票據保存期為2年。如在一張票據上記載多種不同保質期的食品,該票據保存期限以其中保質期最長的食品為準。票據保存期限從購進食品之日起計算。
十一、凡向沈陽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單位送貨的本市或外埠食品生產商或供應商(代理商),應到其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所,辦理食品流動送貨車的登記備案手續,領取《食品流動送貨車》標志牌后,方可向食品經營單位供應食品。從2008年12月10日起,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未辦理食品流動送貨車登記備案手續,無《食品流動送貨車》標志牌的食品流動送貨車,食品經營單位應拒絕采購其食品。
十二、本規范自二○○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