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質監發〔2013〕34號)

   2013-04-15 602
核心提示:  各區、市(分)局,市局稽查局,市質檢所:  為加快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的治理力度,

  各區、市(分)局,市局稽查局,市質檢所:

  為加快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的治理力度,根據《關于實施〈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制度〉的意見》(青食安委辦〔2013〕3號)和“食安青島”整治行動工作部署要求,針對我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監管現狀,特制訂《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實施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的意義

  實施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是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和制定有效的監管措施和制度,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誠信機制,增強全社會的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食品生產安全社會化監督的重要手段。各區、市(分)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所轄范圍內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的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誠信水平。

  二、食品安全“紅名單”評選標準

  食品生產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參加“紅名單”評選。

  (一)食品生產企業能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將食品安全納入企業目標管理,食品安全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工作體系完善,對誠信企業評選工作有較高的積極性。

  (二)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生產控制體系完善,食品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規范完備,并且得到很好地執行;企業具備確保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并且具有食品質量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方面的生產、儲存、檢驗等記錄真實齊全。

  (三)食品生產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具有較大市場覆蓋面和品牌影響力。

  (四)食品生產企業連續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參加食品安全專題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六)食品生產企業獲得食品質量、食品安全等方面榮譽(在有效期內)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三、食品安全“紅名單”管理的實施程序

  食品安全“紅名單”的評選由各區、市(分)局按照標準審查,向各區、市食安辦推薦前,于每季度第3個月10日前填寫《青島市食品安全“紅名單”申報表》(見附件1)報市局食品處審查,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各區、市食安辦。

  食品安全“紅名單”的評選結果一年有效。

  各區、市(分)局對列入食品安全“紅名單”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每年對其食品安全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和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抽檢,根據檢查和抽檢結果,以及企業的信用信息,對列入食品安全“紅名單”企業進行跟蹤監督。一旦發現企業失信行為,速提請撤銷。

  四、食品安全“黑名單”列入標準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市級監管與地方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各區、市(分)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在多次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冒用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質量標志,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四)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七)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八)同一企業年內連續兩次在國家、省、市、區監督抽查中出現實物質量不合格的,或標簽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九)食品生產企業不能持續保持發證時條件,經監管部門年內兩次檢查仍不改正的;

  (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實施程序

  (一)信息告知。各區、市(分)局按照標準審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應于報各區、市食安辦15日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書面報各區、市食安辦備案。

  稽查局根據日常稽查活動,及時向市局食品處通報食品生產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情況;質檢所結合平時產品抽檢情況,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報告。

  (二)名單報送。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各區、市(分)局按照標準審查,經告知確認,向各區、市食安辦提報前,于每季度第3個月10日前填寫《青島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申報表》(見附件2)報市局食品處,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各區、市食安辦。

  (三)列管解除。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對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在“黑名單”期限屆滿之日起前20日內,由提請將其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組織檢查,書面報市食品處審核。對已整改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由市食安辦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

  六、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管理結果的使用

  對列入“紅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各區、市(分)局要結合各自實際,在企業年審、品牌培育、爭創質量獎、誠信企業等方面為其開辟綠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務,優先推薦;在開展“質監邀您看企業”等活動中,納入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觀摩窗口單位。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外,應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由所在各區、市(分)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兩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二)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責令停產停業,限期整改。經監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經營;未能按期整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由市食安辦向市級工商、稅務、金融、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嚴格限制增加食品流通許可項目;稅務部門負責依法加強其稅務管理;征信管理部門負責將名單加載至青島市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各商業銀行提供信用查詢支持,作為信貸決策的重要參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用地;對違法失信行為,由行政或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構成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兩次以上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企業,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予以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對不具備食品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七、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的發布

  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由市食安辦會同相關監管部門每季度通過青島市政務網、青島市食品安全網等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公布一次。必要時,將采取新聞發布會的方式公布。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

  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內容包括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或姓名、住址或經營地址、經營范圍、違法事實和所受的行政處罰等。

  八、有關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各區、市(分)局要抓緊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評估、披露、使用等制度,加快整合現有信息渠道,推動建立覆蓋全部食品生產企業和主要從業人員、信息互通互補、動態實施更新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電子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在開展執法監管工作中,將其作為重要的前置條件與評估依據。今年年底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檔率要實現100%。

  (二)建立健全群眾有獎舉報制度。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擴大12365舉報投訴電話影響力,把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落實市政府食品安全有獎舉報政策,鼓勵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對經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舉報人及時給予獎勵。

  (三)強化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問責。各區、市(分)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每季度按時上報經審查擬列入“紅名單”、“黑名單”的食品生產企業,確保企業名單經得起考驗,特別是不漏掉應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一旦發現徇私舞弊、瞞報、緩報、謊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局將配合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青島市食品安全“紅名單”申報表

  2.青島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申報表

  3.青島市質監局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確認意見表

  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3月12日
 

附件1

  青島市食品安全“紅名單”申報表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系人及職務

 

單位性質

 

聯系電話

 

企業基本

情況簡介

 

監管部門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食安辦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同時提供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獲得有關體系認證的證書復印件、獲得有關榮譽證書復印件各一式三份。

  附件2

  青島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申報表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系人及職務

 

單位性質

 

聯系電話

 

企業違法違規情況概述

 

監管部門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食安辦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同時提供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式三份。

  附件3

  市質監局食品安全“紅名單”、“黑名單”確認意見表

  上報(分)局:
 

序號

企業名稱

確認情況

更正建議

備注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紅 / 黑

 

 


  確認時間:                           蓋章:
 



 
地區: 山東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