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力度推進我市名牌帶動戰略工作,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創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企業,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轉發惠州市實施名牌產品戰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03〕24號)、《惠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惠府令第26號)和《惠州市加快推進工業園區建設與技術創新五年行動綱要(2007~2011年)》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范圍。
對新獲評以下榮譽稱號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商標注冊企業,按獲評不同級別(國家、省、市)及不同評定部門分為兩類,進行獎勵。
第一類: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惠州名優產品。
第二類: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惠州市知名商標。
二、獎勵規則。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同時獲評各級名牌名優產品、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無論數量多少,只按最高級別對企業進行一次獎勵,不重復獎勵。
(二)同一企業某種產品(商標)獲評榮譽稱號并進行了獎勵,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產品(商標)再獲評榮譽稱號,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三)已獲評低級別稱號并已給予獎勵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商標注冊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產品(商標)再獲評同類高級別稱號的,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四)已獲評高級別稱號并已給予獎勵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商標注冊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產品(商標)獲評同類低級別稱號的,不再進行獎勵;獲評不同類各級別稱號的,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五)復評的名牌名優產品生產企業不再進行獎勵。
(六)對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的獲獎企業,市相關部門按規定撤銷或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建議撤銷其榮譽稱號,同時,將市級獎勵資金收回上繳財政。
三、獎勵周期。
每年一次以市政府名義對新獲評名牌名優產品生產企業和馳名著名知名商標注冊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四、獎勵標準。
(一)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各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三)惠州名優產品、惠州市知名商標各一次性獎勵5萬元,并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獲獎證書。
五、經費來源: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惠州市名牌名優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和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獎勵辦法》(惠府〔2008〕81號)以及以前與此相關的市級獎勵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一、獎勵范圍。
對新獲評以下榮譽稱號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商標注冊企業,按獲評不同級別(國家、省、市)及不同評定部門分為兩類,進行獎勵。
第一類: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惠州名優產品。
第二類: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惠州市知名商標。
二、獎勵規則。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同時獲評各級名牌名優產品、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無論數量多少,只按最高級別對企業進行一次獎勵,不重復獎勵。
(二)同一企業某種產品(商標)獲評榮譽稱號并進行了獎勵,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產品(商標)再獲評榮譽稱號,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三)已獲評低級別稱號并已給予獎勵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商標注冊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產品(商標)再獲評同類高級別稱號的,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四)已獲評高級別稱號并已給予獎勵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商標注冊企業,在以后年度同一產品(商標)獲評同類低級別稱號的,不再進行獎勵;獲評不同類各級別稱號的,可以再次進行獎勵。
(五)復評的名牌名優產品生產企業不再進行獎勵。
(六)對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的獲獎企業,市相關部門按規定撤銷或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建議撤銷其榮譽稱號,同時,將市級獎勵資金收回上繳財政。
三、獎勵周期。
每年一次以市政府名義對新獲評名牌名優產品生產企業和馳名著名知名商標注冊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四、獎勵標準。
(一)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各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三)惠州名優產品、惠州市知名商標各一次性獎勵5萬元,并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獲獎證書。
五、經費來源: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惠州市名牌名優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和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獎勵辦法》(惠府〔2008〕81號)以及以前與此相關的市級獎勵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