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危險化學品企業:
為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管控機制,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人:司明理 聯系電話:0991-2848160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健全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提升安全監管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和《關于印發自治區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新安〔2016〕8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指企業通過辨識生產經營活動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運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評估其風險等級,確定風險管控的優先順序和措施,以達到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目標。
安全風險監督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使安全風險處于受控狀態。
按照企業風險的高低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風險等級,分別對應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并分別對應安全風險紅、橙、黃、藍四種顏色。
第二章 分級管控
企業應制定安全風險辨識、分級和管控辦法,對安全風險實施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管理,不斷提升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第七條 依據《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評估標準》(見附件1),企業對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分級,風險等級實行自評得分和動態判定相結合的方式。
A級企業:建立了安全生產許可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針對性差,執行力不強,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存在損壞、故障或缺失,缺乏隱患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隱患和“三違”問題突出等。總得分65分以下。
B級企業: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體系,但相關制度針對性不強或未有效運行,部分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未投入運行,隱患排查自查自改能力不足,需要通過外部力量才能發現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落實。總得分65分以上,75分以下。
C級企業:已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設備設施較齊全、運行正常,具有隱患排查的意識和能力,隱患排查制度管理體系和執行能力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總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
D級企業:已建立并能自主運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設備設施齊全、運行良好,具備隱患的自查自改能力。總得分85分以上。
第八條 企業應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評估,制定管控措施,編寫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評估報告。應于每年12月向縣級安全監管局上報《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表》(附件2)和評估報告。
第九條 企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發生變化或者停工復產的,應當及時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級,制定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設計階段開展安全風險辨識,通過采用先進工藝技術、自動化控制、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安全風險。
重大和較大風險企業應通過實施技術、工程、管理等措施,持續消減安全風險,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修訂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標準,按照本辦法對企業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各地(州、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抽查復核,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復核,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局根據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情況,認真組織開展復核工作,確認企業風險等級。如與企業安全風險結果不一致時,應及時與企業溝通。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結果,對企業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管理。D級企業,以自主管理為主;C級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監管部門抽查督促為輔;B級企業,是安全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應加大日常檢查和重點督查;A級企業,是安全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應督促企業開展安全技術改造和工藝設備更新,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限期整改提升。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應當根據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情況,制定執法檢查計劃,加強對企業的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檢查頻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規定:
(一)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檢查頻次
A級企業每季度檢查一次;B級企業每4個月檢查一次;C級企業每半年檢查一次;D級企業每年檢查一次。
(二)各地(州、市)安全監管局檢查頻次
A級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B級企業每年檢查1次;C、D級企業按總數進行隨機抽查,生產企業不低于50%,經營、使用企業不低于10%。
(三)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檢查頻次
重點對A級、B級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七條 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提高安全生產風險等級代替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依法被通告注銷相關安全許可證的;
(四)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五)轉產或停止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局應對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和管控措施進行統計分析,填寫《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統計表》(見附件3),于每年12月向上一級安全監管局上報轄區內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和管控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應于每年1月向社會公告轄區內企業安全風險情況,有效期為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的均含本數,以下的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試行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評估標準.docx
附件2: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表.docx
附件3: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統計表.docx
為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管控機制,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人:司明理 聯系電話:0991-2848160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健全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提升安全監管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和《關于印發自治區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新安〔2016〕8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指企業通過辨識生產經營活動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運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評估其風險等級,確定風險管控的優先順序和措施,以達到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目標。
安全風險監督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使安全風險處于受控狀態。
按照企業風險的高低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風險等級,分別對應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并分別對應安全風險紅、橙、黃、藍四種顏色。
第二章 分級管控
企業應制定安全風險辨識、分級和管控辦法,對安全風險實施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管理,不斷提升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第七條 依據《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評估標準》(見附件1),企業對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分級,風險等級實行自評得分和動態判定相結合的方式。
A級企業:建立了安全生產許可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針對性差,執行力不強,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存在損壞、故障或缺失,缺乏隱患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隱患和“三違”問題突出等。總得分65分以下。
B級企業: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體系,但相關制度針對性不強或未有效運行,部分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未投入運行,隱患排查自查自改能力不足,需要通過外部力量才能發現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落實。總得分65分以上,75分以下。
C級企業:已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設備設施較齊全、運行正常,具有隱患排查的意識和能力,隱患排查制度管理體系和執行能力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總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
D級企業:已建立并能自主運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設備設施齊全、運行良好,具備隱患的自查自改能力。總得分85分以上。
第八條 企業應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評估,制定管控措施,編寫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評估報告。應于每年12月向縣級安全監管局上報《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表》(附件2)和評估報告。
第九條 企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發生變化或者停工復產的,應當及時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分級,制定并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設計階段開展安全風險辨識,通過采用先進工藝技術、自動化控制、安全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安全風險。
重大和較大風險企業應通過實施技術、工程、管理等措施,持續消減安全風險,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修訂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監督管理辦法、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標準,按照本辦法對企業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各地(州、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抽查復核,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進行復核,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局根據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情況,認真組織開展復核工作,確認企業風險等級。如與企業安全風險結果不一致時,應及時與企業溝通。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結果,對企業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管理。D級企業,以自主管理為主;C級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監管部門抽查督促為輔;B級企業,是安全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應加大日常檢查和重點督查;A級企業,是安全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應督促企業開展安全技術改造和工藝設備更新,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限期整改提升。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應當根據企業安全風險分級情況,制定執法檢查計劃,加強對企業的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檢查頻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規定:
(一)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檢查頻次
A級企業每季度檢查一次;B級企業每4個月檢查一次;C級企業每半年檢查一次;D級企業每年檢查一次。
(二)各地(州、市)安全監管局檢查頻次
A級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B級企業每年檢查1次;C、D級企業按總數進行隨機抽查,生產企業不低于50%,經營、使用企業不低于10%。
(三)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檢查頻次
重點對A級、B級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七條 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提高安全生產風險等級代替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依法被通告注銷相關安全許可證的;
(四)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五)轉產或停止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局應對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和管控措施進行統計分析,填寫《自治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統計表》(見附件3),于每年12月向上一級安全監管局上報轄區內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和管控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應于每年1月向社會公告轄區內企業安全風險情況,有效期為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的均含本數,以下的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試行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