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打擊違法行為,規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獎勵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來訪等方式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證屬實的舉報人員。
第三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管轄;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和違法行為;
(三)采取實名舉報的方式;
(四)舉報線索事先未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掌握;
(五)舉報的情況查證屬實。
第四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質量技術違法案件前主動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溝通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五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的先后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兩個或兩個以上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六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人的舉報;
(三)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受托人的舉報;
(四)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涉及食品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六)對標簽、外包裝不規范等類似問題的舉報和投訴,不屬于本辦法舉報獎勵的范圍。
第七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等情況,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有關證據,能提供具體的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且貨值在15萬元以上(特種設備案件罰沒款5萬元以上)的;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相關證據,能提供基本的涉案物品數量、生產銷售情況、違法者名稱、地址、違法地點等,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且貨值在5萬元以上(特種設備案件罰沒款8千元以上)的;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金按下列原則發放:
(一)有罰沒款的案件,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按照該案罰沒款總額5%—4%(一級舉報)、3%—2%(二級舉報)、 1%以下(三級舉報)的比例計發舉報獎勵金。單案的舉報獎勵金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
(二)沒有罰沒款的案件,按照舉報的不同等級,分別按2000—1000元(一級舉報)、1000—500元(二級舉報)、500—100(三級舉報)元計發舉報獎勵金;
最終被判定為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以上規定計算的獎勵金低于1萬元的,或者沒有罰沒款的,給予1萬元獎勵。
第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舉報后,必須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領取舉報獎勵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條 舉報獎勵金按下列程序發放: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向舉報人發出舉報獎勵金的領獎通知;
(二)舉報人應在收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帳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聯名舉報的,舉報獎勵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舉報獎勵金時,應填寫《舉報獎勵金發放表》,注明案件名稱、獎勵金數額、領款人身份證號、審批人、經辦人、證明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嚴禁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
第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指定專門的舉報受理部門,設立并對外公布舉報電話,規范工作人員與舉報人之間的行為,嚴格執行有關財政規章,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以下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泄密、泄露舉報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政規定,挪用、侵吞獎勵金的。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舉報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資金,納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11月20日發布的《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同時廢止。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