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旅游發展委(局),燕山文化衛生分局,市衛生監督所:
現將《北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促進鄉村民俗旅游業的發展,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鄉村民俗旅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鄉村民俗旅游戶,是指經市或區、縣旅游發展委(局)評定,以鄉村自然人文旅游資源為依托,以田園風光和農家生活方式為特色,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戶,并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從業人員;
(二)餐飲服務經營使用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適用于本辦法,應按相應的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旅游發展委(局)負責鄉村民俗旅游戶的評定工作。
第五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是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鄉村民俗旅游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食品安全協管員應共同做好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指導鄉村民俗旅游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場所加工總使用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墻壁應使用瓷磚或用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鋪設到頂,地面應使用防水、易洗刷的建筑材料;
(二)具備防塵防蠅及機械通風設施、配備足夠的食品儲存用冷藏冷凍設施、有效的餐飲具消毒設備設施;
(三)至少安裝3個專用水池,保持上下水通暢;
(四)保持戶內外環境整潔,戶內飼養的禽畜類動物遠離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并不得散養;
(五)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以及與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制作冷加工即食動物性食品的,還應當設置獨立的不小于4平方米的涼菜間,其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專消毒、專冷藏等衛生要求。
制作無需加熱即可食用的植物類菜肴的,還應當設置制作專區,配備專用刀、墩、盆等工具容器,保持工具容器清潔、定位存放、標志明顯、使用前消毒。
第七條 申請鄉村民俗旅游戶餐飲服務許可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旅游發展委(局)出具的鄉村民俗旅游戶開辦證明。
(三)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或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八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清潔,做到勤剪指甲和洗手、勤洗澡和理發、勤換工作服和毛巾、勤洗衣服和被褥。
第九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經營者應當制定采購索證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登記存檔備查。
第十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加工存放食品應當做到生熟分開,農藥、鼠藥等有毒、有害物品應當遠離廚房妥善保管,防止誤用。
鄉村民俗旅游戶不得采購、使用腐敗變質或霉變生蟲、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等食品安全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鄉村民俗旅游戶嚴禁采摘使用有毒山野菜等植物,不得加工顧客自采自摘山野菜等植物。
鄉村民俗旅游戶嚴禁購買、儲存、使用亞硝酸鹽。
第十一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二條 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的,應有定期水質消毒記錄,并設立醒目標志,提示顧客不要直接飲用生水。
第十三條 使用燃煤等可能產生粉塵污染食品的爐灶的,應采用隔墻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
第十四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應當將餐飲服務許可證懸掛在店內明顯位置,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五條 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物中毒事故的,鄉村民俗旅游戶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鄉村民俗旅游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鄉村民俗旅游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必要的抽樣監測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鄉村民俗旅游戶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鄉村民俗旅游戶,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