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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公安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公告的通知(粵農〔2015〕132號)

   2015-07-07 596
核心提示: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獸醫)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及順德區農業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獸醫)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及順德區農業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維護全省生豬屠宰市場秩序,確保生豬及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省農業廳、公安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公告》,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健全協作機制,加大對生豬屠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加強對生豬養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監管,建立完善農牧、公安和食品藥品監管等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工作互動協作機制,切實形成監管合力。要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及時通報和移送有關案件線索,嚴厲查處生豬屠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二、加強監督巡查,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城鄉結合部、私宰多發區的巡查力度,嚴厲打擊私屠濫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生豬等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私屠濫宰窩點,形成高壓態勢,嚴防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場。對群眾、媒體反映的生豬屠宰質量安全問題,要第一時間組織核查處理。
 
  三、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打擊私屠濫宰的良好社會氛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增強社會監督力度。各地要公布舉報電話,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的典型違法犯罪案件,增強群眾消費信心。要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城市肉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村鄉鎮政府駐地以及餐飲單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食堂等重點肉品消費場所廣泛印發張貼《公告》,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引導廣大經營業戶守法經營,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地生豬屠宰主管部門、公安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將落實《公告》及開展私屠濫宰等專項整治的情況及時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門,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公告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現公告如下:
 
  一、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依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生豬屠宰過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明知是使用“瘦肉精”(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四、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豬肉制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六、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制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從事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本條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七、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及生豬產品從養殖、屠宰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管;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生豬及其生豬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豬肉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阻撓行政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八、鼓勵、保護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生豬等畜禽養殖、屠宰和生豬肉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投訴舉報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特此公告。
 
  廣東省農業廳舉報電話:12316
 
  廣東省公安廳舉報電話:020-83110260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12331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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