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農業局、市高新區經發局、泰山景區農林局:
為切實加強全市農作物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推進種子市場監管關口前移,建立長效追溯機制,嚴防假劣、侵權種子流入市場,保障品種選育者、經營者、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我市開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凡進入我市轄區內生產和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單位、個人及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均要實行登記備案。備案工作采取隨時報案的形式每年在春、秋兩季集中辦理。縣(市、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作物種子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個人及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備案登記的受理、審核工作。市級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復審工作并統一公示。
經登記備案的生產和經營單位將納入優先扶持的對象,經登記備案的種子作為農業生產的主推用種和全市統一供種的參考依據;未經登記備案的將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主要內容
(一)種子生產備案
為確保用種安全,生產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播種前向當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申請當年種子生產備案書;在種子收獲包裝后銷售前將收獲品種及其數量報當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登記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農作物種子生產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受委托生產的委托書或生產合同復印件,與生產地農戶或村民經濟組織簽訂的合同復印件;生產品種名稱、來源、審定號及親本特征特性;生產地點、面積、數量及當地植保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生產種子質量承諾書,技術負責人資格證、聘用合同復印件一份,生產技術方案;種子生產者在種子收獲包裝后銷售前應當向備案登記機構提交種子入庫結算單據,種子包裝袋雙面照片或復印件。
(二)種子經營備案
持證企業、分支機構、經營不再分裝原包裝種子或者受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到經營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1、備案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相對獨立;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掌握種子貯藏常識的技術人員;具有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具有相應的種子經營質量安全等管理制度。
2、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2);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技術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經營場所等的產權證明(房產證)或者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種子購銷合同或與委托方簽訂的代銷合同;種子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進貨批次、數量的發票收據或發貨明細表復印件;種子包裝袋雙面照片或復印件。
在取得備案書后,種子經營者要擴大備案委托范圍,或者經營不再分裝的原包裝種子或者受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又增加進貨的,都必須進行追加備案。
三、備案程序及具體要求
(一)備案程序
1、申請者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所需材料。
2、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并審核,材料不齊或不規范的告之其補正完善。
3、審核應當安排專人對經營場所等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的報市級種子管理機構。
4、市級種子管理機構根據申報材料和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意見進行統一復審,對審查合格的品種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具體要求
1、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種子審核登記工作,市級種子管理機構在十日內完成復審和公示工作。各地要分別于4月30日和9月1日前將春、秋季備案材料報市種子管理站。
2、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申請表應當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注冊資本、有效區域、種子經營范圍等項目。
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備案書不得涂改、轉讓和出借。
4、種子委托者、經營者停止經營種子活動的,應當將種子經營備案書交回發證種子管理機構。
5、不符合規定不予備案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將種子退回供種商,并將蓋有供種商印章的退貨證明交由種子管理機構銷案。
6、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經營備案書的或在經營活動中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由種子管理機構收回注銷其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書,并建議同級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視情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給予處罰。
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把轄區內種子生產經營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附件:1、
二O一四年泰安市種子生產單位備案申請表
2、
二O一四年泰安市種子經營單位備案申請表
2014年4月21日
為切實加強全市農作物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推進種子市場監管關口前移,建立長效追溯機制,嚴防假劣、侵權種子流入市場,保障品種選育者、經營者、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我市開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凡進入我市轄區內生產和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單位、個人及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均要實行登記備案。備案工作采取隨時報案的形式每年在春、秋兩季集中辦理。縣(市、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農作物種子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個人及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備案登記的受理、審核工作。市級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復審工作并統一公示。
經登記備案的生產和經營單位將納入優先扶持的對象,經登記備案的種子作為農業生產的主推用種和全市統一供種的參考依據;未經登記備案的將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主要內容
(一)種子生產備案
為確保用種安全,生產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播種前向當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申請當年種子生產備案書;在種子收獲包裝后銷售前將收獲品種及其數量報當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登記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農作物種子生產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受委托生產的委托書或生產合同復印件,與生產地農戶或村民經濟組織簽訂的合同復印件;生產品種名稱、來源、審定號及親本特征特性;生產地點、面積、數量及當地植保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生產種子質量承諾書,技術負責人資格證、聘用合同復印件一份,生產技術方案;種子生產者在種子收獲包裝后銷售前應當向備案登記機構提交種子入庫結算單據,種子包裝袋雙面照片或復印件。
(二)種子經營備案
持證企業、分支機構、經營不再分裝原包裝種子或者受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到經營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1、備案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相對獨立;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掌握種子貯藏常識的技術人員;具有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具有相應的種子經營質量安全等管理制度。
2、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2);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技術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經營場所等的產權證明(房產證)或者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種子購銷合同或與委托方簽訂的代銷合同;種子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進貨批次、數量的發票收據或發貨明細表復印件;種子包裝袋雙面照片或復印件。
在取得備案書后,種子經營者要擴大備案委托范圍,或者經營不再分裝的原包裝種子或者受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又增加進貨的,都必須進行追加備案。
三、備案程序及具體要求
(一)備案程序
1、申請者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所需材料。
2、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并審核,材料不齊或不規范的告之其補正完善。
3、審核應當安排專人對經營場所等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的報市級種子管理機構。
4、市級種子管理機構根據申報材料和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意見進行統一復審,對審查合格的品種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具體要求
1、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種子審核登記工作,市級種子管理機構在十日內完成復審和公示工作。各地要分別于4月30日和9月1日前將春、秋季備案材料報市種子管理站。
2、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申請表應當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注冊資本、有效區域、種子經營范圍等項目。
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備案書不得涂改、轉讓和出借。
4、種子委托者、經營者停止經營種子活動的,應當將種子經營備案書交回發證種子管理機構。
5、不符合規定不予備案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將種子退回供種商,并將蓋有供種商印章的退貨證明交由種子管理機構銷案。
6、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經營備案書的或在經營活動中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由種子管理機構收回注銷其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書,并建議同級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視情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給予處罰。
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把轄區內種子生產經營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附件:1、

2、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