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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昆政發〔2008〕48號)

   2011-03-03 77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管理,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管理,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豆制品生產、銷售、采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豆制品,是指以豆類為主要原料生產的食品(不含飲沖劑),包括發酵性豆制品和非發酵性豆制品。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豆制品生產經營等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豆制品生產活動企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建立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產場所須在劃定的工業區內選址,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距離污染源25米以上。

  (三)從業人員無傳染性疾病,定期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

  (四)生產過程中所有接觸豆制品的機械、管道、工具、容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使用前嚴格消毒;包裝材料為食用級并取得QS食品生產許可證。

  (五)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和質量標準,確保無毒、無霉變、無蟲害、無感官異常等情形;原輔材料每批(次)進貨嚴格執行索證索票、驗貨制度,不得在生產過程中摻雜使假,不得使用非食用石膏、皂礬、色素及吊白塊等有毒有害輔料;食品添加劑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生產發酵性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種定期進行檢定,防止污染和菌種變異產毒;豆制品用水符合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制定企業標準,并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產品檢驗執行企業標準或《昆山市豆制品企業產品質量技術規范》要求,產品出廠時須提供產品檢驗報告并附產品質量合格證。

  (七)預包裝的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明食品名稱、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凈含量,生產者名稱、地址,食用方法等內容。

  (八)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噪聲必須得到有效防治,處理必須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從事豆制品銷售活動經營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固定的經營門店或者攤位,并持有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從業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佩證上崗,亮證經營。

  (三)須向證照齊全的豆制品生產者或者批發商進貨,并按規定索取當日進貨憑證和產品合格證;銷售的各類散裝豆制品需有銷貨標簽,標明生產企業及產品名稱等內容;在市場內銷售的,供貨合同須報市場開辦者備查。

  (四)不得銷售不合格以及假冒偽劣豆制品。

  (五)使用的工具、器皿、衡器等定期消毒,搞好柜臺、攤前攤后的環境衛生。

  (六)配合市場開辦者做好豆制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貿市場或超市開設豆制品銷售點舉辦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誰開辦、誰負責"原則,市場開辦者對市場內銷售的豆制品質量負主要監督檢查責任。

  (二)設置豆制品銷售點標志,標明豆制品的經營者、品名、單價、產地等內容。

  (三)外市生產的豆制品,必須索取該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單或合格證并備案后,方可入市銷售。

  (四)加強進場豆制品的日常索票、驗票管理和建檔工作,對違規銷售豆制品的攤位予以整改,若有兩次以上違規者,市場開辦者應當收回攤位。

  第八條  餐飲業、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采購豆制品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者采購豆制品,若與供應商有長期采購業務的,雙方應簽訂供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確保采購的豆制品新鮮、衛生。

  (二)采購豆制品須向供應商索取供貨憑證、檢驗報告單或者檢驗合格證,索證材料必須登記存檔備查。

  第九條  豆制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檢查,生產者還應積極取得豆制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依法取締。所在各區、鎮政府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引導和鼓勵具有傳統特色工藝的豆制品生產企業進行集中生產,爭創品牌。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豆制品生產企業自申報之日起,市財政連續二年按生產設備總額的20%予以補貼。

  (一)持有排污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豆

  制品生產許可證;

  (二)生產作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

  (三)生產設備總額在200萬元以上;

  (四)豆制品主要在本市范圍銷售并符合相應質量標準;

  (五)環境保護措施符合相應環保標準。

  第十二條  本管理規定由昆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昆山質量技術監督局、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衛生局、市環境保護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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