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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處置辦法》的通知(冀食藥監稽〔2015〕225號)

   2015-12-24 664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工作,提高應急投訴舉報案件(線)處置效率,省局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工作,提高應急投訴舉報案件(線)處置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處置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工作,提高應急投訴舉報案件(線)處置效率,根據《河北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投訴舉報,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舉報人表明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實施過程中的;
 
  (二)不及時辦理可能導致違法證據滅失的;
 
  (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五)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風險產品的投訴舉報;
 
  (六)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輿情監測部門發現的由主流新聞媒體、網絡等渠道披露的;
 
  (八)投訴舉報機構認為需要應急處置的其他投訴舉報。
 
  第三條〔遵循原則〕 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工作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高效原則。
 
  第四條〔責任分工〕 省局投訴舉報中心負責全省應急投訴舉報的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投訴舉報的處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投訴舉報處置
 
  第五條〔受理〕 各級投訴舉報機構受理食品藥品應急投訴舉報時,應詳細記錄被舉報單位(個人)的全稱(姓名)、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舉報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條〔辦理〕 各級投訴舉報機構接到投訴舉報后,認為符合應急投訴舉報的,按照應急投訴舉報程序(應急交辦)進行辦理。
 
  第七條〔應急交辦〕省局投訴舉報中心受理應急投訴舉報后,投訴舉報信息通過“12331”投訴舉報電話直接交辦案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值班室。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明確應急投訴舉報應急交辦程序和方式,做到應急投訴舉報的快速交辦、高效處置。
 
  第八條〔交辦時限〕 各級投訴舉報機構接到應急投訴舉報后,應于30分鐘內完成應急交辦全部程序;屬所轄縣(市、區)需轉辦或交辦的,根據應急投訴舉報程序,30分鐘以內轉辦或交辦有關單位。
 
  第九條〔應急處置〕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收到應急投訴舉報后,應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于2小時內到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情況報告〕 應急處置單位應根據案件(線)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送情況報告,并抄送至省局投訴舉報中心。情況報告應包括案件(線)性質、范圍等初步調查核實基本情況以及簡要案情、采取措施等處置情況。
 
  第十一條〔臺賬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應急投訴舉報登記臺賬,詳細記錄應急投訴內容、辦理流程等全部內容。
 
  第三章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實時報送
 
  第十二條〔重要信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對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信息,以《重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快報》形式實時報送省局投訴舉報中心,同時抄報主管局領導及稽查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報送內容〕 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報送主要包括重要投訴舉報信息摘要、舉報內容簡析、往期重要投訴舉報辦理情況、近期較為疑難、集中的投訴舉報問題等內容。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紀律責任〕 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舉報內容轉交(告)被舉報單位(人);不得向被舉報單位(人)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必須向案件(線)承辦單位提供舉報人信息的,應要求對方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并做好記錄。
 
  (二)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領導批示、內部討論處理意見等內容。
 
  (三)不得利用舉報內容和調查核實之機謀取私利。
 
  (四)不得將舉報相關材料私自摘抄、復制或者擅自在無保密措施的載體上傳遞、處理、儲存。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河北
標簽: 案件 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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