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原《青島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政辦發〔2006〕31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青島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事故分級
1.5適用范圍
2.應急處理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2.2 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2.3 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2.4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其職責
2.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信息報送
4.1 建立報告、舉報制度
4.2 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4.3 報告時限和程序
4.4 報告內容及要求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 先期處置
5.2 分級響應
5.3 應急處置措施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5.5 信息發布
6.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2 獎懲
6.3 總結
7.應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醫療保障
7.3 人員保障
7.4 技術保障
7.5 物資和經費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演習演練
7.8 宣傳培訓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的實施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1.3.2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1.3.3 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采用先進科技,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處置。
1.3.4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強日常監測和宣教培訓,及時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和因素開展風險評估分析和預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1.3.5 反應迅速,應對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應,研判風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并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具體分級標準按國家、省專項預案的規定執行。
1.5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突然發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島市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實施。
2. 應急處理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Ⅰ級、Ⅱ級、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屬于Ⅰ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主任任總指揮,副主任任副總指揮,服從國家、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屬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總指揮,市食安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安辦。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區(市)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部署;
(3)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審核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
(5)向國務院、省政府及國家、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2 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食安辦、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農委、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畜牧獸醫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糧食局、市鹽務局、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市環保局、青島大港海關(籌)、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及各區(市)政府組成。工作職責是:
市委宣傳部負責信息發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報道口徑;根據指揮部要求,組織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信息發布;負責受理事故發生現場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加強對輿論的引導和管理。
市食安辦負責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市級資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病員救治,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農委負責種植環節農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及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養殖環節水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及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畜牧獸醫局負責養殖環節畜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及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糧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市鹽務局負責食鹽產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生豬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旅游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有關食品監管部門對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監管部門對無證流動攤販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因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監督環境污染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青島大港海關(籌)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調查處理以及應急處置工作。
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技術鑒定以及應急處置工作。
各區(市)政府應按事故級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負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協助處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2.3 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食安辦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人員、辦公場地、辦公設備要落實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各區(市)、各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市委、市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經指揮部同意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其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市食安辦會同市衛生、公安、監察及相關監管部門,或由指揮部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監察部門進行調查,依法依紀進行問責。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等,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醫療機構,負責建立救治綠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4)專家咨詢組。
由市食安辦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新聞信息組。
由市委宣傳部會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和輿論引導,并采用適當方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6)檢測評估組。
根據工作需要,指揮部成立檢測評估組,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檢測機構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7)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部門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發生地治安管理,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2.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建立監測體系
(1)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體系,實行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
(2)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檢測資源,按照各自的監管職能,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的食品質量的監測檢驗,掌握食品安全狀況,分析和預測食品安全形勢,并及時向市食安辦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3)市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分析研判本市食品安全風險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確認后,各相關單位應及時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4)各區(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風險動態情況和變化趨勢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年度評估報告制度。
(5)對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預警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2.1 建立食品安全預警體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預警發布級別分別為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和一般(Ⅳ)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 預警發布
(1)Ⅰ級和Ⅱ級預警信息由市食安辦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經市應急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組織統一對外發布。
(2)Ⅲ級預警信息由市食安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食安委領導批準后,由市食安辦發布,并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3)Ⅳ級預警信息經市食安辦核實、批準后,由各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布。
(4)預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
(5)對于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市食安辦在上報的同時,要及時向宣傳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6)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經市食安委主要領導批準后,市食安辦應及時上報省食安辦或國務院食安辦,并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地區進行通報。
3.2.3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食安辦、各區(市)食安辦、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出預警響應。
(1)市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收集、宣傳和相關情況通報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適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判;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發布進展情況、評估結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區(市)、各相關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
(3)對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措施,并同時公布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解除臨時措施的信息。
3.2.4 預警調整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意見,市食安辦提出預警調整的建議,經批準后,由權限部門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通報相關部門。
3.2.5 預警解除
依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變化情況,經確認事故危害基本消除,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
4.信息報送
4.1 建立報告、舉報制度
市食安辦會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舉報系統,向社會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舉報電話,并保障系統有效運行。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向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舉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隱患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2 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4.2.1 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企業及餐飲服務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單位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4.2.2 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知情人。
4.3 報告時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發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事發地食安辦、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舉報,也可直接向市食安辦報告。接受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應及時向同級政府食安辦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對經核實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報請同級食安辦協調監管職責部門處理。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實、處置過程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應及時報請上級食安辦協調。
事發地政府食安辦、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或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食安辦、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食安辦應及時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并及時向市有關部門通報。市食安辦在接到一般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食安委,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省食安辦。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通報。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采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故結束。
4.4 報告內容及要求
4.4.1 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4.2 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4.4.3 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 先期處置
5.1.1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組織涉及該事故的人員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及時對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現場動態信息進行評估,對初步判斷為Ⅳ級以上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按規定上報。
市食安辦對于初步判斷為Ⅳ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應迅速做出綜合分析,按照分級響應權限通報各相關單位,并立即組織有關專業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同時做好啟動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2 分級響應
5.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發生后,應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市政府迅速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區(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必要時,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趕赴現場。市應急指揮部各專業小組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為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派出的應急支援隊伍提供條件保障。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要求認真履職,落實有關工作。
5.2.2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的應急響應
(1)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食安辦應立即向市食安委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2)市食安辦立即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向市食安委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經批準后,由市食安委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3)Ⅲ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置工作。必要時,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事發地區(市)政府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要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現場總指揮應由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擔任。
(4)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迅速到位,并根據需要啟動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專家咨詢組、新聞信息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等處置小組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5)指揮部開通與省政府、省食安辦及事發地區(市)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區(市)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增援或保障。
(6)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區(市)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
區(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區(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政府報告,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當發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時,啟動Ⅳ級響應進行處置。有關事故情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食安辦應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提供支持。
5.3 應急處置措施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應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即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有效利用醫療和藥品資源,組織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檢驗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抽樣檢驗,盡快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有關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4)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請省政府、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依法從嚴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哄搶財物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6)必要時,啟用本級財政設置的應急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危害性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級別降低。
對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的,并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響應級別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應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5.5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6.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市政府及區(市)政府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6.2 獎懲
6.2.1 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6.2.2 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救援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會同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逐級報送市政府、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7.應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級食安辦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和有獎舉報制度,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和及時收集。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7.2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7.3 人員保障
根據需要,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托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性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的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 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指揮部或者指揮部辦公室的委托,檢測機構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5 物資和經費保障
市、區(市)兩級財政、商務等部門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7.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7 演習演練
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市食安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區(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轄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7.8 宣傳培訓
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市)兩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各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食安辦備案。
8.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