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3日
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吉林省個別機構職能調整備案的函》(編綜函字〔2013〕288號),設立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市(州)、縣(市、區)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市(州)、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外國醫療團體來吉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互聯網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將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市(州)、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起草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吉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臺投資者在我省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制定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省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組織衛生和計劃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全省保健工作宏觀指導和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員會委托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省委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方面及機關外事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處。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劃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財務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省直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五)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標準并監督執行;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咨詢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艾滋病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省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劃生育手術技術鑒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省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終審鑒定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十三)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擬訂藥品、醫療器械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負責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承辦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省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負責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省級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指導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二十)保健處。
承擔全省保健工作宏觀指導和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職責。承辦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員會委托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省委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市(州)干部醫療保健工作。
(二十一)老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處級領導職數58名(含衛生計生監察專員6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2名,工勤經費管理員額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中醫藥管理局。
(二)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吉林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擬訂、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機關機構改革后,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3日
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吉林省個別機構職能調整備案的函》(編綜函字〔2013〕288號),設立吉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市(州)、縣(市、區)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市(州)、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外國醫療團體來吉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互聯網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將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市(州)、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起草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吉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臺投資者在我省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制定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省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組織衛生和計劃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全省保健工作宏觀指導和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員會委托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省委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方面及機關外事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處。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劃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財務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省直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五)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標準并監督執行;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咨詢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艾滋病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省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劃生育手術技術鑒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省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終審鑒定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十三)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吉林省藥品增補目錄;擬訂藥品、醫療器械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負責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承辦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省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負責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省級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指導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二十)保健處。
承擔全省保健工作宏觀指導和負責在我省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和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職責。承辦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員會委托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省委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指導市(州)干部醫療保健工作。
(二十一)老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處級領導職數58名(含衛生計生監察專員6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2名,工勤經費管理員額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中醫藥管理局。
(二)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吉林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擬訂、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機關機構改革后,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