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現就進一步嚴格執行與瓶裝飲用天然水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依法加強安全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標準。重申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在國家包裝飲用水通用安全標準出臺之前,我省繼續按照國標地標并行、就高標準原則執行。依據《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在執行我省現行《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DB33/383)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應繼續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是:渾濁度≤1 NTU,總砷(As)≤0.01mg/L,鎘(Cd)≤0.005mg/L,總α放射性≤0.5Bq/L,溴酸鹽≤10μg/L。
二、依法加強安全監管。各級質監部門要認真執行《關于嚴格飲用水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浙質食函〔2009〕299號)及附錄《現場核查表》中“技術標準”的規定,嚴把許可準入關。對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企業繼續按照《 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doc
》進行抽查、檢驗和判定,嚴把質量安全關。對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生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瓶裝飲用天然水的風險監測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三、協調配合形成合力。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嚴格監管,督促企業準確把握包裝飲用水各類標準適用范圍及技術要求。全省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經營企業要自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依法、依標準組織生產經營,確保質量安全。
浙江省衛生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