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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通知(環發〔201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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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部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標準是我部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重要手段,是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部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標準是我部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重要手段,是支撐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基礎。為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進一步發揮標準對環境管理轉型的支撐作用,在充分總結“十一五”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基礎上,我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3年2月17日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環境保護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一、“十一五”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進展和問題
 
  “十一五”期間,環境保護部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積極探索環境保護新道路,全面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一五”規劃》,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日臻成熟,總體水平迅速提高,標準作用更加突出,影響顯著加強,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標準工作取得跨越式發展,為“十二五”乃至更長一段時期環境保護標準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十一五”環境保護標準工作主要進展
 
  1.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間,共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502項,增長幅度在30多年環境保護標準工作歷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國累計發布環境保護標準1494項,其中現行標準1312項。現行標準體系由兩級五類標準組成,分別為國家級標準和地方級標準,標準類別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管理規范類標準和環境基礎類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和標準制修訂技術規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國家環境質量標準14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138項,環境監測規范705項,管理規范類標準437項,環境基礎類標準18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主要內容已經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間,各地結合實際加強了標準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環境保護標準規劃,上海實施環境保護標準行動計劃,黑龍江、山東、廣東、天津、遼寧、福建等省(市)也出臺了一系列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截至“十一五”末期,現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63項,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項。
 
  2.促進污染物減排與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更加顯著
 
  “十一五”期間,共發布48項涵蓋造紙、制藥、有色、建材、機動車和施工機械等重點行業和污染源的國家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噪聲排放標準。取消了按環境功能區設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區別對待與統一要求相結合的策略規定新建和現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設立了適用于環境敏感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監控方案》,設立了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設置了大氣無組織排放和污染源周邊環境質量監控的要求。新發布標準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進一步收緊,平均收緊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間,通過實施排放標準減排化學需氧量6.33%,減排火力發電行業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業在產量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沒有明顯增加。全國實施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部分城市推行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強度下降了40%以上。造紙、火電和機動車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顯著,行業技術進步加速。
 
  3.對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支撐力度得到加強
 
  修訂并發布了《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啟動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等9項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工作。支持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國家重大活動環境質量保障工作,制定發布了儲油庫、油罐車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并配套制修訂車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質控制標準。滿足太湖藍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等環境應急工作需要,及時制定和實施相關標準。
 
  促進環境管理規范化,制修訂了一大批環境監測規范、環境信息傳輸標準和環境執法現場檢查規范,制定發布了一系列適用于清潔生產、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生態環境保護、核與電磁輻射和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規范類標準。積極支撐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發布了一系列關于面源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標準。
 
  4.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
 
  發布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等多項規范性文件,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清潔生產與審核等標準的制修訂技術規范。修訂發布了《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大力推行標準政務公開,標準工作公開性和透明度不斷提高,開放了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的意見反饋平臺,設立了標準咨詢熱線電話,所有標準正式文本在政府網站公開,擯棄了防復印套紅印刷的做法。5年來,公布標準502件、標準征求意見稿473件、標準行政解釋文件19個。
 
  (二)環境保護標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標準體系的協調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強
 
  部分標準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順,如水質標準“一水三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空氣質量兩項標準并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隨著需要監控的環境污染因子不斷增多,環境監測規范的數量和技術水平距離實際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廢、生態、核與輻射、環評導則等標準體系的系統性和協調性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2.對環境管理重點工作的支持能力需進一步提高
 
  由于環保標準規范性、程序性要求嚴格,標準的上位法、基礎數據、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環保標準工作任務重,制修訂工作人員有限等主客觀原因,一些標準難以出臺或者出臺速度慢,不能及時滿足環境管理需求。部分標準的標齡較長,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為支撐重點工作而進行的標準簇構建還需進一步深化。
 
  3.標準的宣傳培訓和實施評估工作不足
 
  重要標準、標準基礎理論和標準體系的宣傳培訓工作開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對于標準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標準發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實施,未能充分產生應有的效益。對于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估工作未全面開展,標準的適用性受到影響,依據標準實施效果指導修訂工作的機制尚不完善。
 
  4.標準相關的科研工作和基礎條件尚需加強
 
  部分標準相關科研工作的針對性不強,成果缺乏系統性,對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礎數據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夠。我國環境質量基準研究體系和應用國外基準的基本規則尚未形成。相對于標準工作任務,標準工作隊伍的人員數量明顯不足,單項標準工作經費仍然偏少,不利于標準工作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改革創新,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不斷推進環境管理轉型,努力實現新時期環保標準工作的四個轉變,即:由數量增長型向質量管理型轉變、由側重發展國家級標準向國家級與地方級標準平衡發展轉變、由各個標準單元建設向針對解決重點環境問題的標準簇建設轉變、由以標準制修訂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標準制修訂、宣傳培訓、實施評估、標準體系設計與能力建設的全過程工作模式轉變。
 
  (二)基本原則
 
  1.圍繞中心,促進轉型
 
  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圍繞深化總量減排、改善環境質量和防范環境風險,加快標準制修訂。形成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持久性有機物等標準簇,包含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規范和其他相關配套標準,發揮標準組合效能,支撐環境管理戰略轉型。
 
  2.突出重點,支撐減排
 
  以污染減排、空氣質量改善、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環境保護、重金屬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化學品風險管理、農村環境保護、環境應急等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建立環境質量標準和重大排放標準等的制修訂新機制,提高單項標準投入,深化細化標準工作內容,進一步提升標準質量。
 
  3.注重實施,拓展領域
 
  從以環境污染控制為目標導向向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轉變,更加需要發揮環境保護標準的導向、規范和依據作用。以完善標準體系為基礎,以加強標準宣傳培訓、開展標準實施評估為突破,研究分析制約標準實施的關鍵因素,更加緊密結合環境保護系統各部門、各地方實際工作,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標準的適用性,充分發揮標準對環境質量改善、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的引領和支撐作用。
 
  4.標準統領,全面動員
 
  進一步突出環境保護標準在環境保護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標準統領科研、技術、產業、健康、氣候變化等各項工作,促進構建完善的科技標準體系。建立統一戰線,不斷完善競爭機制,廣泛吸引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并充分發揮優勢單位的作用。大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擴大我國環境保護標準的國際影響。
 
  三、規劃目標
 
  (一)總體目標
 
  基本建立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環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學的、系統的、適用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構建針對重點環境問題的標準簇,為環境管理各項工作提供全面支撐。建立健全標準宣傳培訓和實施評估機制,全面組織地方參與環境保護標準全過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標準基礎理論體系,形成一支頗具規模的標準工作專業隊伍和外圍專家群體,進一步提升標準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體指標
 
  1.在“十二五”期間共完成600項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任務,對其中若干項制修訂任務進行優化整合,正式發布標準300余項。基本完成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構建,形成支撐污染減排、重金屬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點工作的8大類標準簇。
 
  2.建立常態化的標準宣傳培訓機制,國家級培訓3000人次以上,帶動地方培訓1.5萬人次以上。
 
  3.建立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機制,開展30項左右重點環境保護標準的實施評估,形成相應評估報告,指導相關標準制修訂,提出環境管理建議。
 
  4.形成一支專業齊全、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隊伍。形成相對穩定的環境保護標準咨詢專家約500人。
 
  四、規劃任務
 
  (一)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
 
  以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為目標,加快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步伐,進一步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參與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發展規劃,制定實施較國家標準更為全面和嚴格的地方標準。
 
  1.環境質量標準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氣、機場噪聲、振動等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工作,既反映我國特征,又逐步與國際接軌。完善地表水、空氣、入海河口、近海生態等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客觀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使環境質量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的感受相一致。進一步強化環境質量標準的導向作用,以環境質量標準倒推規劃目標,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實現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進一步深化細化環境質量標準制修訂工作內容。
 
  (1)水環境質量標準
 
  修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解決指標不協調的問題。提高各功能水體與相應水質要求的對應性,體現飲用水源地水質標準的針對性和獨立性。落實分區管理戰略,完善富營養化評價要求,研究設置反映我國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營養化指標。研究增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項目的可行性,防范環境風險。研究建立基于風險控制的水環境短期評價技術規范。進一步規范水質評價技術方法,推動設立達標規劃制度,推進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實施。修訂海水水質標準,完善河口與海岸帶水質評價方法。
 
  (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修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將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標準整合并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調整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增設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PM10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收嚴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更新污染物項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實施,逐步與國際接軌。為客觀表征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特征,服務公眾健康指引,發布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制訂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建立合理的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趨勢評價工作規則,科學設置達標要求。
 
  (3)聲與振動環境質量標準
 
  以保障安靜適宜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為目標,修訂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確定合理的機場噪聲評價指標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時噪聲影響評價指標,對機場周邊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強化對機場周圍區域環境噪聲管理與規劃控制的支撐。修訂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客觀反映環境振動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追蹤國際環境噪聲基準最新研究成果,推動開展我國公路和城市道路、鐵路(含高速鐵路)、航空噪聲的人群煩惱度調查研究。
 
  (4)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立包括農用地、居住類用地和工業用地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指標。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目標,以健康風險評估為手段,制訂相關標準,啟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目標值確定和場地人體暴露參數調查等標準研究制訂工作,初步建立工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管理與污染控制標準體系。
 
  (5)生態環境質量標準
 
  逐步構建包含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生態監測與評價標準三大類別的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在進一步加強體系設計的基礎上,有計劃地開展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開展生態保護定量化閾值和實施機制研究,針對農村和自然保護區特點,探索建立分區分類的生態系統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2.污染物排放標準
 
  以人為本,配套環境質量標準實施需求,以總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屬、顆粒物(PM10和PM2.5)、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為重點控制對象,通過完善污染物排放監控體系、收緊排放控制水平,進一步提高水、大氣、固體廢物和環境噪聲等排放標準控制要求。堅持因地制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訂更嚴格的排放標準。進一步深化細化重大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內容。
 
  (1)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結合環境保護重點需求、行業污染物種類及排放分擔率,開展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逐步實現以約40項(類)行業型排放標準為主,綜合型排放標準為輔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建設目標,其中行業型排放標準覆蓋約90%以上化學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業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訂畜禽養殖、城鎮污水處理廠、合成氨、紡織染整、有機化合物制造、無機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農藥、制革、啤酒、屠宰與肉類加工、酒精與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屬、電池、鋼鐵等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相關行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標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監控體系的嚴密性。研究完善工業園區和農村污水處理廠排放控制要求。進一步研究國家水污染物間接排放監控方案,在排放標準中完善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環境風險。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結合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需求、行業污染物種類及排放分擔率,優化整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開展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由行業型、通用型和綜合型排放標準構成,共約35項(類)標準。移動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車和在用車(發動機)排放標準構成,共約25項(類)標準。其中行業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移動源排放標準共覆蓋約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排放源,8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
 
  制修訂火電、鋼鐵、水泥、石油煉制、煉焦、有色金屬冶煉、稀土、再生有色金屬、電子、電池、鍋爐、工業窯爐、涂裝、印刷包裝、飲食業油煙、制藥、醫藥、人造板、磚瓦、鑄造、玻璃、陶瓷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對相關行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強對相關行業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控制,特別是無組織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邊環境質量監控要求,滿足風險防范需求。修訂惡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惡臭控制。修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保障污染監控體系的嚴密性。
 
  適應機動車工業高速增長情況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為重點,堅持道路與非道路移動源并重,機動車與油品標準同步,開展機動車和其他移動污染源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進一步提高新機動車和移動式機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動污染源排放監控體系。全面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發布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鼓勵有條件地區提前實施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推動實施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加強生產一致性檢查,保障標準實施。推進車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國家第四、第五階段車用燃油標準的實施,推動在全國范圍供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車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車推廣,制訂混合動力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加強國際機動車排放技術法規協調工作,跟蹤和參與國際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油等技術法規的制訂。
 
  (3)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按照全過程管理與風險防范的原則,基于我國國情和固體廢物管理規律,逐步完善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與資源再生全過程污染控制標準體系。建立以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技術規范為基礎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類標準體系,促進固體廢物鑒別、分類規范化。針對固體廢物產生的重點行業和環節,進一步明確控制要求。強化和完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修訂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焚燒等污染控制標準,針對水泥窯等工業窯爐共處置新興技術,制訂相應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從制修訂建材生產、再生材料添加、電子廢物拆解和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不同資源再生途徑及其產品的污染控制標準入手,以環境風險評價為基礎,構建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資源再生污染控制標準體系。
 
  (4)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以鐵路噪聲排放標準為基礎,兼顧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內河航道等交通設施,整合制訂交通干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進一步完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制對象和方法,健全涵蓋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4類噪聲源的高噪聲活動或場所噪聲排放標準。強化高噪聲產品的噪聲輻射標準制修訂工作。在當前機動車等移動源產品噪聲管理的基礎上,重點研究制訂工程機械、建筑服務設備、能源動力設備等高噪聲產品的噪聲輻射標準,加強環境噪聲源頭控制。加大標準實施力度,促進居民噪聲污染投訴、信訪和糾紛的下降,推動解決噪聲擾民的突出問題。
 
  (5)核與電磁輻射安全標準
 
  堅持安全第一,結合我國核能和核技術利用的發展特點和水平,推動核與電磁輻射安全標準的基礎研究,為標準的自主研究制定提供支撐。適應核電與核工業快速發展的形勢,針對放射性廢物管理、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鈾礦冶尾礦庫等重點領域,開展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滿足核與電磁輻射監管工作需要。
 
  3.環境監測規范
 
  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和監測技術進展,以水、空氣、土壤等環境要素為重點,不斷加大采用先進技術方法的力度,提高方法的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據需求緊迫性,分步有序地完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保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效實施。制修訂過程中進一步加強實驗室驗證工作。
 
  (1)環境監測方法標準
 
  優先滿足現行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監測工作需要,加快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制修訂。圍繞環境質量標準實施,加大自動監測方法制訂力度,完善相關要求。針對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控制需要,全面修訂技術較為陳舊的現行方法標準,加大采用成熟、可靠、高效的新檢測技術的力度,力爭盡早形成適度超前于現行污染監控體系需要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體系,建成具有一定規模的方法標準“儲備庫”。加強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和生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和保存方法標準的制訂。加強輻射環境監測、電磁場監測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
 
  為滿足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監測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現場快速監測方法標準體系,開展新型在線監測方法標準以及高通量、定性、定量和半定量的生物監測方法標準研究制訂工作。增加和完善地面和遙感監測指標,建立生態監測方法與技術體系。
 
  (2)環境標準樣品
 
  針對“十二五”期間環境保護標準中污染物項目以及實施相應監測方法標準的需求,開展基于環境水質、環境空氣、土壤、生物和固體廢物等環境標準樣品的研究,重點加強環境基體標準樣品、有機物標準樣品、溫室效應氣體等標準樣品的研制,做好環境標準樣品儲備。
 
  (3)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制修訂地表水、環境空氣、土壤、污染場地、環境噪聲、環境振動、輻射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針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實施需求,制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等多項配套規范。為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制訂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技術規范。制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指南和生物多樣性調查等技術規范。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污染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制訂沙塵暴和城市降雨徑流污染等監測技術規范。研究建立水、氣、聲等移動監測系統的技術規范和評價規范。強化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制修訂,研究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評價技術規范。適應環境管理需求,制訂環境污染爭議調查、仲裁監測技術規范。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需求,探索建立相應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4.環境基礎類標準
 
  環境基礎類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標準制修訂技術規范。加強環境基礎標準制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名詞、術語和符號標準。探索開展模式、方法類標準制修訂工作。以制修訂國家與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國家與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等為重點,加強各類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文件的編制工作。完善環境標準樣品研制技術導則,為規范環境標準樣品管理、提高環境監測工作質量提供技術支持。
 
  5.管理規范類標準
 
  緊密結合環境管理需求,根據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特點,進一步加強管理規范類標準制修訂。開展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飲用水源地保護、化學品環境管理、生態保護、環境應急與風險防范等各類環境管理規范類標準制修訂工作。同時,結合標準實施評估,對現行各類管理規范類標準進行清理。
 
  繼續推進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驗收規范性文件編制工作。制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研究制訂后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規范。
 
  為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制修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飲用水源環境狀況評估技術規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編碼規范等管理規范類標準,推進飲用水源地環境整治、恢復和規范化建設。
 
  初步建立基于風險評估的化學品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完善化學品危害鑒別和分類,加強暴露評估和風險表征,逐步建立統一規范的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方法標準體系。按照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需求,研究建立化學品管理分類分級技術導則。完善合格實驗室管理技術規范。從化學品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化學品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環境管理的角度,加強重點行業化學品環境管理標準規范建設。加強化工園區環境管理,制訂化工園區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標準。
 
  逐步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標準簇,根據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實施《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年)》的需求,研究制定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評估與監測,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與遷地保護,生物遺傳資源采集、經濟價值評價與等級劃分,外來入侵物種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和技術導則與規范。制修訂支撐生態功能區保護和建設、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監管、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管的標準與規范。
 
  研究建立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標準簇,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研究制定環境風險源調查與識別方法、環境風險評估方法、事故應急規范等,修訂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探索制訂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環境風險預防控制建設和管理規范、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指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技術預案和處置技術規范等。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清潔生產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清潔生產的技術指導。加快重點行業或領域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與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規范的制訂。不斷加強環境標志產品標準制訂工作,推動可持續消費。以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保產業和其他新興產業的發展優化。
 
  (二)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
 
  為持續提升環境保護標準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充分發揮標準在環境質量改善、污染物減排、經濟結構調整、產業技術進步等方面的作用,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工作。
 
  1.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原則與對象
 
  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工作要遵循“四結合”原則,即與當前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相結合、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工作相結合、與長標齡標準復審工作相結合、與完善實施標準政策措施相結合。“十二五”期間選取30項左右重大環境保護標準開展實施評估,包括聲環境質量標準和生態環境質量評估技術規范,電鍍、制漿造紙、機動車、生活垃圾填埋場、汽柴油輸送和存儲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同時帶動相關環境監測規范、管理規范類標準和環境基礎類標準的評估。
 
  2.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機制
 
  將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列入環境保護標準年度工作計劃。組織環境保護部有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重點企業共同參與完成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作為標準制修訂立項的重要依據,作為改進標準制修訂方式、方法的重要參考。鼓勵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參加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評估,積極支持各地開展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評估。
 
  3.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內容
 
  統籌考慮產業發展變化、環境管理要求變化、相關環境保護科研和技術進步、環境監管實施能力等因素,重點評估環境保護標準實施后的環境效益、經濟成本、治理技術與達標情況。形成的評估報告中明確制約達標的技術、經濟和政策等關鍵因素,提出解決對策,形成標準修訂和相關標準體系調整建議,提出完善環境管理的工作建議。
 
  (三)環境保護標準宣傳培訓
 
  建立并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標準宣傳培訓工作機制,擴大環境保護標準社會影響,推動標準實施。加大標準宣傳培訓力度,帶動相關人員全面參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形成環境管理人員和企業管理者學標準、用標準、守標準的良好風氣。
 
  1.環境保護標準宣傳工作
 
  建立統一有序的環境保護標準宣傳機制。宣傳分為日常宣傳和強化宣傳。多渠道廣泛開展標準日常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網絡、期刊、報紙、熱線、培訓等渠道平臺,充分發揮各方作用,完善環境保護標準宣傳網絡體系。探索與環境日、地球日宣教活動相結合,開展專題宣傳。
 
  對于重要環境保護標準,開展強化宣傳,搜集匯總輿情動態,加強標準制修訂過程宣傳和發布后集中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準確理解環境保護標準。加大標準信息公開力度,在報紙或網絡上刊發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加強公眾參與,涉及民生的重要標準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
 
  堅持標準的公益性質,繼續做好環境保護標準出版工作,并發送至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環境問題、不同管理環節的需求,出版相應適用的環境保護標準匯編。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基礎理論與體系研究著作的出版工作。
 
  2.環境保護標準培訓工作
 
  建立常態化環境保護標準培訓機制。培訓分為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的標準專題培訓和各環境管理業務部門、各地、各行業自行組織的標準培訓等多種類型,以環境保護標準總體系和主要子體系、“十一五”以來新發布實施的環境質量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相關配套標準規范為主要培訓內容,逐步建立覆蓋全國的標準宣貫網絡,使全國環境保護系統和全社會對標準的理解和把握水平顯著提高。
 
  全國層面統一組織的環境保護標準專題培訓每年2-4次,“十二五”期間重點開展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重大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約10項標準及約100項配套的環境監測規范、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和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規范的培訓。面向地方環境保護系統相關各部門和下屬單位、部相關派出機構與直屬單位、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相關行業協會、相關中央直屬企業等單位,共培訓3000人次以上。
 
  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培訓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主辦,并指定具體部門管理,既包括針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培訓,也包括針對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培訓,共約培訓1.5萬人次。
 
  (四)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設計、基礎性工作及能力建設
 
  著力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基礎理論和體系構建工作。開展環境保護標準制定方法完善、標準優先控制污染物篩選等基礎性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標準理論體系。將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設計和完善作為一項常態化、長期性的工作。為滿足新時期標準工作需求,加強環境保護標準能力建設。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隊伍,廣泛吸引社會各界參與標準工作。
 
  1.夯實環境保護標準基礎理論
 
  以國內外環境管理理念與制度研究為基礎,重點開展和深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與成本的評估方法、環境質量標準達標規劃制定方法、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機制、區域、流域環境保護標準制定方法、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制定方法、企業周邊環境質量要求、累積性污染物控制方法等各項基礎性工作,夯實環境保護標準基礎理論。
 
  參考國內外優先控制污染物評估篩選方法和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項目,結合我國環境污染特征,開展我國水、空氣、土壤等環境保護標準優先控制污染物篩選,著手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評估篩選方法,初步形成標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并逐步建立名錄更新機制。
 
  2.加強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設計和構建
 
  開展各種環境介質的環境質量標準、各種類型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管理規范類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重點進行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標準、移動源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土壤與污染場地、固體廢物、聲與振動、生態環境、核與輻射等環境保護標準的體系設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化學品管理、環境信息及物聯網、遙感環保應用等標準體系設計。妥善處理好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綜合型排放標準與行業型排放標準、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與配套標準的關系。研究開展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措施。
 
  3.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隊伍建設
 
  加強國家級標準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形成一支數量充足、專業齊備、結構合理的工作隊伍。按照建立最廣泛環境保護“統一戰線”的要求,不斷完善和強化競爭機制,吸引全國環境保護科研院所、高校、中科院、行業協會、行業科研院所、環保企業等共同參與環境保護標準工作,注重發揮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與工程技術中心在環境保護標準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水、空氣(含移動源)、土壤、聲與振動、固體廢物、化學品、生態、環境健康、環境監測等各領域環境保護標準專家庫,形成相對穩定的專家支持群體500人以上。各地應同步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和專家隊伍建設,鼓勵地方企事業單位參與國家級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和實施評估工作。
 
  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標準立項與制修訂機制,成立由行政部門、科研專家、行業協會代表組成的標準審查技術委員會,加強對環境保護標準立項與制修訂的技術把關;對于重大環境保護標準,探索組建聯合編制組,充分吸納相關領域一流專家參與標準制修訂工作。充分發揮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專家咨詢機構的作用,將科學研究和專家論證意見作為重大標準決策的前置條件。
 
  4.環境保護標準基礎數據庫和信息化建設
 
  針對環境保護標準優先控制污染物,逐步建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污染物數據庫。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信息管理系統,繼續加強標準專業網站建設和標準熱線維護工作。
 
  五、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把加快完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作為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的重要實踐內容,將嚴格實施環境保護標準、促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重要職責,及時研究解決環境保護標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組織編制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劃或工作計劃,把開展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國家和地方標準培訓、評估等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部門預算。在環保科研院所中積極培養標準制修訂人才和培訓師,督促各級環境管理人員和企業管理者學標準、用標準、守標準。
 
  (二)增加資金投入
 
  為滿足“十二五”環保重點工作需要,保證環境保護標準各項相關工作,培養和穩定標準工作隊伍,需適當增加環境保護標準工作資金投入,提高單項標準制修訂經費,特別是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監測規范等的單項經費,以進一步提高標準制修訂水平以及強化方法標準的試驗驗證。“十二五”期間,約需標準經費投入2.11億元,具體包括:
 
  1.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
 
  新立項450項標準,完成600項環境保護標準計劃項目,整合后發布涵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火電、鋼鐵、水泥、畜禽養殖、有色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機動車排放標準以及配套的環境監測規范、環境管理規范等300項以上標準,共約1.42億元。
 
  2.環境保護標準實施評估
 
  開展約30項以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主的環境保護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共約0.10億元。
 
  3.環境保護標準宣傳培訓
 
  開展環境保護標準的媒體與公眾宣傳、培訓、文本及有關匯編出版、培訓教材編制與出版等工作,共約0.09億元。
 
  4.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設計、能力建設和技術管理
 
  開展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設計及基礎性工作、能力建設(全國監測方法標準化委員會、標準管理信息系統維護及標準動態信息管理、標準專業網站、熱線建設與維護、環保標準與基準基礎數據庫建設等)、環保標準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共約0.50億元。
 
  (三)完善管理制度
 
  以“立項-制修訂-發布-宣傳培訓-跟蹤評估”為周期,逐步建立環境保護標準5年滾動更新機制,實現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堅持“有保有壓、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把立項關,建立并嚴格執行標準項目建議征集和制修訂承擔單位篩選公開制度。針對急需標準,建立立項調整機制,加快標準審批程序,建立標準工作“綠色通道”。針對部分標準類別,健全靈活的修改單制度。加強在訂標準項目技術管理,建立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管理制度和進展通報制度,保障項目按時完成。
 
  (四)加強科研支撐
 
  將為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制定技術與方法、重點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提供基礎支撐的科研項目優先納入環境保護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及其他科研項目,在“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及其他專項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需求的相關科研項目,為標準體系建設與標準制修訂提供扎實的基礎支撐。
 
  (五)強化評估考核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是規劃實施的重要主體,在2015年年底,對規劃實施及有關工作情況等進行評估考核。對承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作任務的單位和人員不定期進行工作績效評估考核,將經費預算執行率作為評估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績效評估考核結果,適用相應的獎懲措施。
 
  (六)加強國際合作
 
  與主要發達國家、重要發展中國家、主要國際組織開展廣泛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環境污染防治發展歷程、管理機制、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設置、標準制定方法、實施機制與評估方法等,及時掌握各行業先進技術動態與發展趨勢。跟蹤并參與全球環境保護技術法規相關工作,繼續做好世界貿易組織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協調和國際機動車技術法規制定協調工作,不斷推進我國環境保護標準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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