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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綜〔2014〕139號)

   2014-08-11 451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福州市農副產品平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福州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福州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下簡稱平價商店)建設和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平價商店穩價控價作用,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充分發揮價格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4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2〕7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導、扶持下,通過產銷銜接,在價格平穩時期低于市場平均價銷售群眾生活必需農副產品,在價格異動時期按照政府要求承擔保障供應、平抑價格等社會責任的各類商業載體。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進行平價商店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平價商店的建設指導和日常監管,依法對平價商店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商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平價商店建設應堅持政府引導、企業運作、產銷對接、穩價惠民的原則。
 
  第六條  平價商店建設要綜合考慮當地人口密度、農副產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況等因素,在城鎮大中型社區或交通相對便利、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城區做好規劃布點,在此基礎上向小型社區和鄉鎮延伸,基本形成覆蓋城市社區的平價商店網絡。
 
  第七條  平價商店設立形式可以是固定平價商店或是流動平價商店。
 
  第八條 設立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有相對獨立固定、達到一定規模的連鎖經營場所,其中設立流動平價商店的經營者應配備一定規模的配送中心和一定數量的售賣車;
 
  (二)平價商店以糧、油、肉、禽、蛋、菜等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為主營項目,主營項目收入占總銷售收入80%以上;
 
  (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擔穩價惠民義務;
 
  (四)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平價商品實行目錄管理。平價商店經營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平價商品目錄內選擇具體經營品種,可隨不同季節適時調整品種。
 
  僅經營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內的其中幾類農副產品的,一般銷售目錄品種不得少于20種,其中蔬菜類目錄品種不得少于10種;經營除蔬菜以外的其它某一類或者幾類農副產品的,經營品種不得少于平價商品目錄所列的該類別銷售品種的80%。
 
  第十條  在市場價格平穩時期,原則上經營的蔬菜類目錄品種價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20%以上,肉、禽、蛋類目錄品種價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10%以上,糧、油類目錄品種價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5%以上。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市價格主管部門監測發布的同類商品市場價格。
 
  價格異動時期,平價商店應按市政府價格協商機制有關規定承擔穩價惠民工作。
 
  第十一條  平價商店的申請設立應當經過申請、受理和認定程序:
 
  (一)申請:經營者申請設立平價商店的,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營業執照、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二)受理:價格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場所、經營商品種類等進行現場審核,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
 
  (三)認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認定平價商店后,自認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該平價商店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并與經營者簽訂協議,允許其在顯著位置懸掛“福州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牌匾。
 
  第十二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應依照承諾書和協議依法誠信經營,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保障供應和價格義務;
 
  (二)按規定在平價商店內的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承諾書、設立公示欄,公示平價商品價格、12358價格舉報電話、商店服務電話、食品檢測報告等;
 
  (三)按規定使用統一標識牌和標價簽;
 
  (四)按規定用途使用政府補貼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五)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采報價員,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監管工作;
 
  (六)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七)建立獨立的平價農副產品商品進銷和財務臺賬并如實記錄,進行信息化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政府通過資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務、推介宣傳等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平等地參與平價商店建設。鼓勵平價商店與農產品流通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生產基地對接,減少流通環節,增加零售網點。
 
  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應低于上年度征收基金總額的15%,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平價商店的初期建設、租金補貼,補助經營者執行政府調控協議價而產生的經營費用和價差損失,以及支持蔬菜等副食品冷鏈建設、開展專項價格監測工作等。具體補貼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平價商店可優先獲選為節日食品券供應商。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協調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平價商店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團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參加蔬菜政策性保險的生產者優先列為平價商店采購對象;與平價商店簽訂訂單的生產者參加蔬菜政策性保險的,可以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第十七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因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等穩價控價政策措施而產生的正當損失,應當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要求對平價商店實行年度綜合考核和平時動態考核,建立檔案記錄考核情況。平價商店考核情況可以與信用等級評定掛鉤。
 
  第十九條 對年度綜合考核合格的平價商店,可以繼續簽訂平價商店經營協議;對穩價惠民貢獻突出的,應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條  平價商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批評教育: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采報價員的;
 
  (三)不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信息資料和經營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平價商店管理規定行為輕微的。
 
  第二十一條  平價商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平價商店資格,收回牌匾,停止執行各項扶持政策,存在騙取扶持資金的,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其經營者2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平價商店: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經營的;
 
  (二)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有關約定或者已不具備平價經營群眾基本生活必需農副產品條件的;
 
  (四)1年內因違反平價商店管理規定被查處三次以上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價格調節基金補貼的;
 
  (六)擅自將平價商店轉租或改變經營主體的。
 
  第二十二條  平價商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營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每年4月前應當對平價商店工作進行總結,通報平價商店建立、經營管理、質量安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地區: 福建
標簽: 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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