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小餐飲業的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管理,提升我市餐飲業的整體水平,改善市容環境面貌,切實保障市民身體健康,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市區小餐飲業集中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入條件
(一)餐飲業經營者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并亮證經營。
(二)廚房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營業面積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三)加工布局分區及工藝流程合理,場所與規模相適應,加工品種與用房面積相適應。應分別設有粗加工間、熟食間、爐灶間、餐具洗滌消毒保潔間、更衣室、食品原輔料倉庫;各生產經營場所按食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布局,不得交叉污染。
(四)生產加工應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爐灶。安
裝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口不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油煙的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餐飲廢水必須經隔油除渣設施處理后排放。
(五)居民住宅樓下及主次干道兩側禁止破墻開店經營餐飲服務項目。
(六)一律禁止占道經營、開設店外店以及流動經營餐飲業,市區主要干道、公共廣場、風景旅游點門前,一律禁止擺設飲食攤點。
(七)嚴格執行國家衛生城市有關餐飲業的衛生標準。
二、有關要求
(一)市區小餐飲業自即日起按上述新標準進行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有關部門不予頒發
證照。
(二)全市市區現有小餐飲業經營業戶,應自市政府通告發布之日起按照上述標準進行整改
,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沿線)經營業戶限7月底前整改到位,二環路以外經營業戶限11月底前整改到位,否則應自行改變業態。
(三)整改期限過后,市、區聯合執法隊伍將對逾期不能整改達標的業戶以及占道、流動經營攤點進行取締或查處。
三、職責分工
(一)工商部門要認真做好餐飲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經營食品行為。要進一步落實餐飲業衛生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要求,對經衛生部門和環保部門認定不適合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場所,產權單位不得對外出租用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拒不執行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衛生部門要加強衛生監督過程中的技術指導,依法加強對餐飲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
程的選址和設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以全面提高經營單位衛生管理水平。要加強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予發放或復核衛生許可證。在經常性衛生監督過程中,衛生監督人員要幫助餐飲單位對存在問題進行有效整改,要舉辦期培訓班,對餐飲業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對各項衛生管理要求進行示范講解,使技術指導過程更形象、更直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不合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業主要采取批評教育、罰款、曝光、通報、掛不合格單位牌等綜合措施,嚴格執法,強行入軌;對屢教不改、拒不整改、衛生條件惡劣,存在重大衛生安全隱患的單位依法處罰并吊銷衛生許可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無證經營的單位,配合協助工商部門做好取締工作。
(三)市容部門要認真履行在城市管理中的綜合協調職能。重點加大對占道經營、店外店的
監管力度,嚴禁流動經營,市區主要干道、公共廣場、風景旅游點門前,一律禁止擺設飲食攤點;聯合環保、工商部門切實履行《徐州市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染防治暫行規定》。
(四)環保部門要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的監管職責,對餐飲行業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要進行徹
底集中整治,切實落實《徐州市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染防治暫行規定》,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
,擅自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對油煙排放、噪聲排放、能源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聯合市容執法部門、工商部門等依法責令其停業、搬遷或者關閉。
(五)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餐飲業房屋安全的監察檢查力度,切實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餐飲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對房屋加層改造前或者改作餐飲業時房屋所有權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六)建設部門應嚴把《施工許可證》發放關。在餐飲經營單位新建和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涉及
食品衛生配套服務設施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第八款之規定,業主應持有市衛生部門對工程設計審查的批準文書,方可發給《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十款之規定,應有衛生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七)公安部門要為小餐飲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治安秩序保障,對拒絕、阻礙有
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公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餐飲單位要加強自律。按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要求,配置衛生和污染治理設施,申領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設施、功能區域布局合理,符合衛生要求,無店外經營現象;衛生管理制度健全,環境整潔。要按照市區創衛的有關要求,服從管理,達到衛生標準。對于新、改、擴建項目,必須依法事先將設計圖紙和改造方案報衛生部門審查批準方可施工。
四、組織實施
(一)市里成立市區小餐飲業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工商
、市容、衛生、環保、建設、規劃、房管、公安、法制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的整治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全市性的重大聯合執法行動。
(二)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區政府牽頭,抽調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在各
街道辦事處的配合下,做好具體實施工作。各區主要負責以下工作:取締無證經營、占道經營、店外經營以及加工間面積小于8平方米、營業面積小于30平方米的小餐飲業,取締居民住宅樓下及主次干道兩側破墻開店的經營業戶。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