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長沙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規范和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促進我市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0〕22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規劃布局
(一)到2015年,全市規劃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超過6家。
1、在湘江以東、湘江以西(寧鄉縣內)各設置1家大型生豬定點屠宰廠,應達到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最高等級要求;對市區現有不合格的定點屠宰企業逐步實施關閉轉向,實現屠宰企業由小型分散粗放向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轉移目標;市區不再另行規劃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
2、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可分別設置1家生豬定點屠宰廠,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對現有不合格的定點屠宰企業實行整合兼并、改建遷建,逐步實現全面達標要求。
(二)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縣城以上城區不得設立小型屠宰點。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水產、環保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對于交通便利的鄉鎮,提倡鼓勵周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利用現代流通網絡,提高配送能力,設置定點屠宰肉品銷售專柜,擴大對鄉鎮配送服務半徑,保障鄉鎮地區放心肉的供應。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放心肉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遠離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聯合或單獨設置1個小型生豬屠宰點;遠離城區、人口較少、交通不便的鄉(鎮)、農村和邊遠山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小型生豬屠宰點;小型生豬屠宰點屠宰的生豬產品原則上僅限供應當地市場,其具體供應銷售區域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二、設置條件
(一)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的選址,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住宅區五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二)廠址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出水水質和水量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受納水體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有與屠宰規模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8、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四)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設備;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相應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相應的病害生豬以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設置程序
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遵循如下程序:
(一)申請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須征求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并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申請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須征求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申請資料應包括:書面申請;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畜牧獸醫水產部門出具的選址、布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批復;出資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涉及新建廠(場)、點建筑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還需向當地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小型生豬屠宰點建設竣工后,根據書面驗收申請,由市或區縣(市)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環境保護部門單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下發排污許可證,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告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申請單位或個人憑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分別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正式營業。
四、監督管理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各級商務、畜牧獸醫水產、環保以及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的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強證牌管理,規范證牌使用。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嚴格按照商務部規定式樣制作;本市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使用定點屠宰代碼為A 08010X0X,其定點屠宰證書須市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小型生豬屠宰點,使用定點屠宰代碼為B 08010XXX,其定點屠宰證書須區縣(市)人民政府蓋章生效。
生豬定點屠宰廠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異地設立分廠(場);確需設立的,應當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生豬定點屠宰廠和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點的顯著位置。生豬定點屠宰證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牌。
五、本方案自2012年10月20日起實施。
《長沙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長沙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規范和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促進我市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0〕22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規劃布局
(一)到2015年,全市規劃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超過6家。
1、在湘江以東、湘江以西(寧鄉縣內)各設置1家大型生豬定點屠宰廠,應達到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最高等級要求;對市區現有不合格的定點屠宰企業逐步實施關閉轉向,實現屠宰企業由小型分散粗放向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轉移目標;市區不再另行規劃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
2、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可分別設置1家生豬定點屠宰廠,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對現有不合格的定點屠宰企業實行整合兼并、改建遷建,逐步實現全面達標要求。
(二)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縣城以上城區不得設立小型屠宰點。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水產、環保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對于交通便利的鄉鎮,提倡鼓勵周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利用現代流通網絡,提高配送能力,設置定點屠宰肉品銷售專柜,擴大對鄉鎮配送服務半徑,保障鄉鎮地區放心肉的供應。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放心肉供應的鄉鎮,原則上不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遠離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聯合或單獨設置1個小型生豬屠宰點;遠離城區、人口較少、交通不便的鄉(鎮)、農村和邊遠山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小型生豬屠宰點;小型生豬屠宰點屠宰的生豬產品原則上僅限供應當地市場,其具體供應銷售區域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二、設置條件
(一)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的選址,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住宅區五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二)廠址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出水水質和水量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受納水體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有與屠宰規模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8、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四)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設備;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相應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相應的病害生豬以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設置程序
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遵循如下程序:
(一)申請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須征求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并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申請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須征求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申請資料應包括:書面申請;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畜牧獸醫水產部門出具的選址、布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批復;出資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涉及新建廠(場)、點建筑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還需向當地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小型生豬屠宰點建設竣工后,根據書面驗收申請,由市或區縣(市)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環境保護部門單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驗收)。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下發排污許可證,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告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申請單位或個人憑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分別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正式營業。
四、監督管理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各級商務、畜牧獸醫水產、環保以及衛生、工商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點的設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強證牌管理,規范證牌使用。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嚴格按照商務部規定式樣制作;本市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使用定點屠宰代碼為A 08010X0X,其定點屠宰證書須市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小型生豬屠宰點,使用定點屠宰代碼為B 08010XXX,其定點屠宰證書須區縣(市)人民政府蓋章生效。
生豬定點屠宰廠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異地設立分廠(場);確需設立的,應當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生豬定點屠宰廠和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點的顯著位置。生豬定點屠宰證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牌。
五、本方案自2012年10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