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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監督采樣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衛監督〔2020〕88號)

   2020-11-17 968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衛健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疾控中心:為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營養監測的采
各設區市衛健委、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疾控中心: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營養監測的采樣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食品安全監測和營養監測工作實際,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采樣工作”),確保監測的科學性、代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樣,是指為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和食品檢測需要,對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樣品進行采集、保存、轉運、送達檢驗機構的活動。食物成分分析等營養相關監測采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下屬監測機構、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采樣機構,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采樣活動。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采樣機構采集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向被采集樣品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支付費用。
 
    第二章 采樣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省疾控中心每年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下達相應采樣任務。
 
    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設區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制定本轄區相應監測方案。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實施采樣,并根據工作要求,綜合考慮本地區食品生產和消費等實際情況,科學設計采樣方案,避免集中采樣。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采樣機構”)承擔采樣工作。委托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采樣的,轄區(市級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派專業人員共同采樣,確保采樣和送樣質量。
 
    各采樣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制定具體的采樣計劃和規范,落實工作責任制,做好采樣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上級下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急監測方案,或者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下達食品安全風險應急監測任務,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應急監測的采樣工作。
 
    第三章 采樣計劃的實施
 
    第九條 省疾控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的采集、制備、運輸、保存和數據上報工作。
 
    第十條 采樣機構應負責采樣所需人、財、物等資源的配置,在采樣計劃時限內,保質保量完成采樣和送樣工作。
 
    采樣機構應當建立食品采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采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采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采樣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采樣機構應當按照采樣計劃和要求,落實本轄區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樣品采集工作,嚴格按照采樣計劃的食品類別、品種、環節和產地等要求進行采樣。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滿足采樣要求,需對采樣計劃進行調整的,采樣機構應說明原因,經下達任務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后調整采樣計劃。
 
    第十二條 采樣機構在采樣時,應當遵守相應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和相關規范標準的規定,采集樣品的種類、數量和質量應當符合要求。
 
    采樣數量應能客觀反映樣品的污染狀況并滿足實驗室檢驗需要。需留樣備檢的,每份樣品應采集一式兩份。
 
    備用樣品原則上由承檢機構留樣,按照樣品保存要求妥善保管。留樣時間至少為檢驗完成后6個月。
 
    第十三條 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采樣環節包括生產、流通和餐飲等。采樣類型包括食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
 
    第十四條 樣品的采集應由2名或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完成。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相關監管部門,配合采樣人員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場所、食品生產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不得提前告知被采樣單位或由其自行提供樣品。被采樣單位不得拒絕或阻撓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工作。
 
    第十五條 采樣機構采樣后,應當按照網絡報告系統內的要求,填寫統一表單(如樣品標簽、采樣記錄單等),表單中規定的內容應當填寫規范、準確,并進行網絡填報。
 
    第十六條 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樣品及相關資料應當由采樣人員攜帶或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采樣單位送樣或寄送。
 
    第十七條 采樣機構應按要求對采集的樣品進行包裝(分裝)、運輸和送檢,避免因樣品損壞或保存不當等造成變質或污染而影響檢驗結果。
 
    第十八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核對所送樣品與采樣計劃是否一致,發現所送樣品與采樣計劃不一致時,有權退回,采樣機構應按采樣計劃要求補充采樣或重新采樣。對采樣或運輸等環節不規范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樣品,承檢機構有權拒絕接收并要求采樣機構重新采樣。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標簽等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采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他采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采樣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采樣經費的管理。采樣經費的使用應符合規定,按照“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向生產經營者支付所采集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樣品的費用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索取正式發票及購物小票作為報銷憑據。
 
    被采樣者屬于個體種植戶、個體養殖戶、流動攤販、集貿市場商販等,無法出具正式發票時,可使用單位自制報銷票據。采樣人員應填寫無票據樣品采樣單(具體樣式見附件1),由兩名采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并附上采樣人員與采樣攤點、樣品的合照,作為報銷憑據。
 
    第二十一條 采樣人員報銷采樣樣品費時,應提供采樣明細單(見附件2)以及正式發票(包括購物小票)或無票據樣品采樣單,作為本單位會計原始憑證。
 
    報銷采樣費用應當符合財務審批程序,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填寫報銷單據,經主管財務審核和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采樣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及財務制度對各類采樣經費進行管理和核算,確保經費規范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相關采樣機構,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對相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核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將采樣質量納入對本單位及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質量控制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采樣機構應當自覺接受本級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采樣工作和采樣經費進行的督導檢查,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二十六條 采樣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停止撥款直至追回以往的撥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一)違反采樣計劃要求,采樣過程弄虛作假的;
 
    (二)不嚴格執行預算,不按采樣計劃超范圍支出的;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采樣經費的;
 
    (四)采樣經費未納入財務統一管理的;
 
    (五)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福建省衛生計生系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風險監督采樣管理辦法的通知附件1-2.doc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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