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飲用水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生產加工行為,確保飲用水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相關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原料進貨和產品銷售的臺賬,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循環使用的桶必須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質量。若使用PET材料制成的桶,必須在桶身醒目位置標明“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字樣,且在灌裝完成后在上述標識附近注明灌裝日期。
三、飲用水生產企業嚴禁使用廢料和回收舊PC料制成的桶或瓶。瓶子、瓶蓋和桶蓋禁止循環使用。
四、各相關企業應當對生產全過程實施嚴格管理,嚴禁在成品水中加入防腐劑。
五、各相關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出廠檢驗制度,對出廠的產品必須嚴格批批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以上規定請各相關企業嚴格遵照執行。如我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