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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飲用水生產企業生產加工行為的通知(廈質監﹝2011﹞45號)

   2011-05-22 292
核心提示:  各飲用水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生產加工行為,確保飲用水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

  各飲用水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生產加工行為,確保飲用水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相關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原料進貨和產品銷售的臺賬,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循環使用的桶必須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質量。若使用PET材料制成的桶,必須在桶身醒目位置標明“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字樣,且在灌裝完成后在上述標識附近注明灌裝日期。

  三、飲用水生產企業嚴禁使用廢料和回收舊PC料制成的桶或瓶。瓶子、瓶蓋和桶蓋禁止循環使用。

  四、各相關企業應當對生產全過程實施嚴格管理,嚴禁在成品水中加入防腐劑。

  五、各相關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出廠檢驗制度,對出廠的產品必須嚴格批批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以上規定請各相關企業嚴格遵照執行。如我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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