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列》、《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經營場所,未完全達到餐飲服務許可標準但已具備一些基本條件,且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館、小吃店、飲品店、職工食堂、農家樂等小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小餐飲服務臨時許可堅持硬件從實、軟件從嚴、分類許可、引導提升的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其通過改善經營條件,提升管理水平,盡快達到《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三類許可條件要求。
第四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范及《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程序》對小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小餐飲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臨時許可基本條件
第七條 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備的設施設備,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場所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加工用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三)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住人,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應在距經營場所25m以外的區域;
(四)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保持環境衛生干凈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配備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處理廢水、存放垃圾或廢棄物的容器和設施;
(五)操作間與就餐場所有明顯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六)烹調場所應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排油煙機或換氣扇);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且易于清洗消毒;
(七)灶臺、水池及臺案應使用白色瓷磚鋪設或使用不銹鋼材料;
(八)地面應硬化平整、不滲水,可采用防滑的材料鋪設,且有一定坡度,無積水,下水道通暢。墻壁設有1.5m以上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墻裙。天花板采用防霉材料涂覆或鋁(塑)扣板裝修吊頂。
第八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置1個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 2個專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別按清洗、消毒、沖洗等功用標識清楚,不得混用;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或集中消毒餐用具的,可不設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應設1個固定食品工用具清洗水池,并標識清楚;采用熱力消毒的,至少設1個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和1個專用水盆(桶),并標識清楚,不得混用。
(二)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潔柜,其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三)無專用清洗消毒及保潔設施的,應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不得使用自備餐飲具。
第九條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應符合以下要求:
原料清洗池(設施)設置2個以上 ,可設置固定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專用的食品原料清洗容器,材質應選擇符合食品安全規定要求的產品,并標識清楚。
第十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設置食品存放貨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開貯存的條件;
(二)至少設置1臺冷藏、冷凍設備設施,且能滿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的需要。
第十一條 小型中餐制售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操作間,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面食制作、食品原輔材料貯存、清潔工具存放等場所分區應當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條 飲品店(固體飲料制配、現榨飲料制作等)應具有能夠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飲料制配場所,制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面積不得小于3㎡。
第十三條 小吃店(含早餐、面條、餛飩、包子及麻辣燙、燒烤等各類地方小吃)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操作間,單純采用半成品加工的的麻辣燙、燒烤除外。
第十四條 小餐飲的從業人員應持有《益陽市餐飲服務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小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三章 臨時許可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無《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臨時許可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經營的,持證人應于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延續申請,延續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小餐飲服務的臨時許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許可及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大通湖區社會發展局負責大通湖區轄區內的許可及管理。發放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下方居中位置打印“臨時”,并加注括號。
第十八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建立并落實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及食品安全監督公示牌等。
第二十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應使用合法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用油,嚴禁使用“地溝油”加工制作食品。
(二)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三)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嚴禁在操作間內存放滅鼠藥、殺蟲劑、亞硝酸鹽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以及與食品加工無關的雜物;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10㎝)存放食品及原料,并有明顯標識;應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五)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六)一次性餐具或集中式消毒餐具應從具備合法資質的生產企業購進。
(七) 不得制作經營涼菜、冷葷食品;
(八)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操作時不得有抽煙、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列》、《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經營場所,未完全達到餐飲服務許可標準但已具備一些基本條件,且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館、小吃店、飲品店、職工食堂、農家樂等小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小餐飲服務臨時許可堅持硬件從實、軟件從嚴、分類許可、引導提升的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其通過改善經營條件,提升管理水平,盡快達到《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三類許可條件要求。
第四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范及《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程序》對小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小餐飲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臨時許可基本條件
第七條 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備的設施設備,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場所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加工用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三)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住人,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應在距經營場所25m以外的區域;
(四)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保持環境衛生干凈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配備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處理廢水、存放垃圾或廢棄物的容器和設施;
(五)操作間與就餐場所有明顯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六)烹調場所應采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排油煙機或換氣扇);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且易于清洗消毒;
(七)灶臺、水池及臺案應使用白色瓷磚鋪設或使用不銹鋼材料;
(八)地面應硬化平整、不滲水,可采用防滑的材料鋪設,且有一定坡度,無積水,下水道通暢。墻壁設有1.5m以上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墻裙。天花板采用防霉材料涂覆或鋁(塑)扣板裝修吊頂。
第八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置1個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 2個專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別按清洗、消毒、沖洗等功用標識清楚,不得混用;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或集中消毒餐用具的,可不設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應設1個固定食品工用具清洗水池,并標識清楚;采用熱力消毒的,至少設1個固定餐用具清洗水池和1個專用水盆(桶),并標識清楚,不得混用。
(二)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潔柜,其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三)無專用清洗消毒及保潔設施的,應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不得使用自備餐飲具。
第九條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應符合以下要求:
原料清洗池(設施)設置2個以上 ,可設置固定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專用的食品原料清洗容器,材質應選擇符合食品安全規定要求的產品,并標識清楚。
第十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設置食品存放貨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開貯存的條件;
(二)至少設置1臺冷藏、冷凍設備設施,且能滿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的需要。
第十一條 小型中餐制售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操作間,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面食制作、食品原輔材料貯存、清潔工具存放等場所分區應當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條 飲品店(固體飲料制配、現榨飲料制作等)應具有能夠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飲料制配場所,制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面積不得小于3㎡。
第十三條 小吃店(含早餐、面條、餛飩、包子及麻辣燙、燒烤等各類地方小吃)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操作間,單純采用半成品加工的的麻辣燙、燒烤除外。
第十四條 小餐飲的從業人員應持有《益陽市餐飲服務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小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三章 臨時許可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無《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臨時許可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經營的,持證人應于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延續申請,延續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小餐飲服務的臨時許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許可及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大通湖區社會發展局負責大通湖區轄區內的許可及管理。發放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下方居中位置打印“臨時”,并加注括號。
第十八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建立并落實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及食品安全監督公示牌等。
第二十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應使用合法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用油,嚴禁使用“地溝油”加工制作食品。
(二)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三)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嚴禁在操作間內存放滅鼠藥、殺蟲劑、亞硝酸鹽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以及與食品加工無關的雜物;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10㎝)存放食品及原料,并有明顯標識;應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五)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六)一次性餐具或集中式消毒餐具應從具備合法資質的生產企業購進。
(七) 不得制作經營涼菜、冷葷食品;
(八)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操作時不得有抽煙、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