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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13〕12號)

   2013-09-18 620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6月18日
 
  河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冀政〔2011〕114號)精神,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2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求真務實,堅持監督考核目標與監測評估目標考核相結合,重點用水監控單位考核與行業用水綜合評價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期末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省水利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省物價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與水利改革發展考核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節約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考核內容分為監督考核目標和監測評估目標、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用水監控單位嚴格用水管理情況3部分。考核內容根據基礎監測設施的完善、年度實際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條件的變化情況進行合理調整和增減。
 
  (一)監督考核和監測評估目標。監督考核目標包括:用水總量、地下水開采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監測評估目標包括:萬元GDP用水量、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情況。
 
  (二)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等措施落實。
 
  (三)重點用水監控單位嚴格用水管理情況。農業、工業、生活重點用水監控單位的用水總量、計量設施安裝率、節水器具安裝率、單位產品用水量、水資源費繳納、節水“三同時”、水平衡測試、入河排污口設置、用水管理組織及管理制度建設、節水型企業建設等。
 
  第六條  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5年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1個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2月底前完成。
 
  2014年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2013年度監測評估目標和重點用水監控單位嚴格用水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對監督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試考核。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制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中旬報送省政府審批。
 
  第九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水利廳備案。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要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
 
  第十條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評、實地核查、綜合考核、結果通報的步驟和方法進行。
 
  (一)自查自評。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將本市、縣(市)的年度或期末的自查自評報告報送省水利廳。
 
  (二)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進行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審驗資料、重點抽查、現場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對自查自評報告及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全面實地核查、評估,形成考核意見。
 
  (三)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據自查報告、實地核查的考核意見、各種證明材料等,寫出綜合考核報告,劃定考核等級,提出獎罰建議,由考核工作組報送省政府審定。
 
  (四)結果通報。考核工作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將經省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結果,向社會予以公告,并作為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同志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組在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考核結果進行匯總的基礎上,完成全省年度或期末自查報告,經省政府同意后報送國務院,并抄送水利部等國家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省政府對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進行約談,不得評為先進和優秀。
 
  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確定整改目標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辦法,明確整改單位和責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已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再下達新的用水計劃。對整改工作敷衍塞責,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和謊報有關情況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河北省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2 河北省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3 河北省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
 
  





 
地區: 河北
標簽: 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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