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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經營領域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食藥監食通聯〔2014〕116號)

   2014-05-16 971
核心提示: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墾區工商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  為
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墾區工商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 
  為保障經營領域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明確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制定了《黑龍江省經營領域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黑龍江省經營領域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經營領域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制度,切實保護食用農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列》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具有經營食用農產品來源的證明,經營者不能提供來源證明的,對其產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該在經營場所設置公示板,標明經營者經營資格證件;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品種、商品價格、產地,檢驗(檢疫)證明、檢測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舉辦鄉鎮大集、早晚市場的,應當履行市場開辦者義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是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柜臺出租者和食用農產品展銷會舉辦者。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是指銷售對象為零售市場經營者、飯店、酒店、單位食堂等大宗交易為主的現貨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是指銷售對象主要為個人消費者(居民)的現貨市場。
 
  第七條 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要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增加就業作為食用農產品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
 
  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為有機、綠色、無公害、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等特色的食用農產品提供專區進行銷售,并為其入場提供各種優惠、便利的條件。
 
  第八條 黑龍江省實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進入批發市場交易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地檢驗(檢疫)證明、檢測報告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等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
 
  第九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對入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負有日常管理責任,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1. 建立檢測機構,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無產地證明、檢測報告或者未取得相關證書的食用農產品,未經現場檢測合格,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2. 應該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召回、銷毀制度;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機關報告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產地、經營者等信息。
 
  3. 提供食用農產品銷貨憑證或統一銷貨憑證樣式。
 
  4. 加強批發市場內短途運輸車輛的管理,開展食品安全教育,按照規定保持車輛衛生狀況,登記車輛及其駕駛人信息。
 
  5. 開展食用農產品交易統計工作,對統計信息進行分析。
 
  6. 應當審查入場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資格,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7. 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
 
  8. 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9. 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信用檔案,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用檔案;
 
  10. 索取入場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證明并查驗貨物;按照要求對入場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11. 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
 
  12. 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和快速檢測信息;
 
  13. 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經營者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
 
  14. 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及時處置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
 
  15. 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應該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品種、產地、數量、進貨時間、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運輸工具及承運人。臺賬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并附有相關的檢驗(檢疫)證明和檢測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主動出具經營者自己的銷售憑證。
 
  購買者需要檢驗(檢疫)證明原件的,銷售者應該同時出具檢驗(檢疫)證明和經營者自己的銷貨憑證。經營者保留復印件附臺賬。
 
  第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應當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開辦者對入場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有日常管理責任,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1. 應當審查入場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資格,明確入場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2. 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負責食用農產品安全日常管理;設置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檢測室,配備可以保證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的耗材;
 
  3. 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4. 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信用檔案,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用檔案;
 
  5. 索取入場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證明并查驗貨物;按照要求對入場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快速檢測;
 
  6. 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
 
  7. 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信息;
 
  8. 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
 
  9. 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及時處置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
 
  10. 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零售市場經營肉類、禽類、水產品、調味品、蔬菜及其它重點品種的經營者應該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經營商品的品種、產地、進貨時間、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運輸工具及承運人。臺賬記錄應當真實、完整。并附有相關的證明。
 
  鼓勵經營其它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建立臺賬。鼓勵經營者建立電子臺賬。
 
  零售市場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該按照規定和消費者的要求出具銷貨憑證。
 
  第十五條 農民應季銷售自產蔬菜糧食、蔬菜、水果的,應該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市場開辦者處登記相關信息(外省在我省承包土地的,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經營以下食用農產品:
 
  1. 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它化學物質;
 
  2. 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4. 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
 
  5.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6.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7. 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8.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用農產品;
 
  9. 其它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政府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
 
  第十七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1. 建立領導干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區域監督管理責任制,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督察檢查制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2. 檢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機構、制度落實情況;檢查開辦者食用農產品檢測機構設立、運行情況;檢查入場食用農產品檢測記錄;檢查與入場經營者明確食品安全責任書面材料;檢查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檔案;檢查市場開辦者對入場食用農產品索證驗物情況;檢查市場開辦者經營場所安全檢查記錄情況;檢查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其他開辦者職責履行情況。
 
  3. 檢查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開辦者履行職責情況;
 
  4. 檢查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履行義務情況;檢查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一般質量安全情況;
 
  5. 對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其食品安全的自覺性;
 
  6. 組織指導食用農產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7. 定期向當地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食用農產品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協助執法等食品安全職責。
 
  8. 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工作;
 
  9. 組織處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0. 統一發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
 
  11. 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和上級交給的工作。
 
  第十八條 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發現同品種、同產地食用農產品多次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應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安委辦公室)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安委辦公室)按照規定予以公告。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對公告的食用農產品作為重點加強監管。
 
  第十九條 縣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辦理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需要進行移交的,按照規定移交給相關機關。
 
  第二十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開辦者未履行義務的,按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違反規定,未履行義務的,按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的品種及管理范圍,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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