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市局各處室及直屬單位: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前店后廠監管職責的通知》(閩食安委〔2012〕3號)和《福建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流通監管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工商市〔2009〕556號)等規定,現就我市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從事以下經營活動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其他相關許可事項的從其規定。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餐飲服務時附隨銷售食品、酒水和飲料;
(四)專門從事為他人存儲(含冷藏)食品的經營者;
(五)未從事食品經營的集貿市場開辦單位;
(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有形市場之外的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餅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肉制品加工店以及主要經營項目有鹵味、冷熱飲品(茶、咖啡、奶茶、豆漿、冰激凌等)、干式點心(包子、饅頭、油條、燒餅、魚丸、餃子、盒飯等)的前店后廠食品經營單位。
二、已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無需提交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未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交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和承諾書。食品流通許可機關不審查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申請人對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下列材料可以作為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一)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二)屬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或無償使用證明;
(三)屬于租賃軍隊空余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或軍隊房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無法提交前三項所列文件的,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由轄區居(村)委會、市場開辦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同意的證明;其他商事主體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出具同意的證明。
以住宅作為經營場所,在辦理過程中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或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經營者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簽名同意的書面證明,并加蓋物業管理部門公章。
三、原有有關《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內容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但上述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事項的規定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不一致,按照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0年6月25日印發的《廈門市工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及登記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工商綜〔2010〕6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前店后廠監管職責的通知》(閩食安委〔2012〕3號)和《福建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流通監管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工商市〔2009〕556號)等規定,現就我市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從事以下經營活動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其他相關許可事項的從其規定。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餐飲服務時附隨銷售食品、酒水和飲料;
(四)專門從事為他人存儲(含冷藏)食品的經營者;
(五)未從事食品經營的集貿市場開辦單位;
(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有形市場之外的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餅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肉制品加工店以及主要經營項目有鹵味、冷熱飲品(茶、咖啡、奶茶、豆漿、冰激凌等)、干式點心(包子、饅頭、油條、燒餅、魚丸、餃子、盒飯等)的前店后廠食品經營單位。
二、已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食品經營者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無需提交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未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交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和承諾書。食品流通許可機關不審查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申請人對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下列材料可以作為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一)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二)屬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或無償使用證明;
(三)屬于租賃軍隊空余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或軍隊房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無法提交前三項所列文件的,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由轄區居(村)委會、市場開辦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同意的證明;其他商事主體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出具同意的證明。
以住宅作為經營場所,在辦理過程中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或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經營者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業主簽名同意的書面證明,并加蓋物業管理部門公章。
三、原有有關《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內容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但上述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事項的規定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不一致,按照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0年6月25日印發的《廈門市工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及登記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工商綜〔2010〕6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