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政府扶持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根據《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6〕99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由市政府安排的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的申報、撥付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是指無公害葉菜生產基地、無公害生豬生產基地、無公害水產品生產基地。
第四條 《辦法》中所稱的已通過無公害認證的生豬生產基地、葉菜生產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前已取得無公害產地認定或產品認證的基地。
《辦法》所稱的尚未通過無公害認證的生豬、葉菜生產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取得無公害產地認定或產品認證的基地。
《辦法》所稱的新建養豬基地、水產品建設項目,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建成投產的基地或項目。
《辦法》所稱的合作聯營的生產基地,是指與我市企業建立穩定供銷關系,生產的產品供應深圳市場的市外規?;療o公害種養場。
第五條 市農林漁業局在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工作中,除履行《辦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負責與認定為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的企業簽訂有關協議。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履行扶持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市農林漁業部門聯合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申報公告;
(二)負責審核安排年度扶持資金預算;
?。ㄈ┴撠煂⒎龀仲Y金撥付到市農林漁業部門基地建設扶持資金專戶;
(四)監督檢查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扶持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二章 扶持的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條件和標準等,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租地合同期限應在8年以上”,是指租地合同期限從2006年6月起應在8年以上。
第九條 水產品市內基地建設:貝類吊養建設的補助標準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行。
市外基地從事池塘養殖蝦類的,其改造標準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海、淡水魚塘改造補助標準執行。
第十條 《辦法》所稱的池塘基地建設,是指原性質屬灘涂、基圍、荒地或農業用地等,經圍墾、挖掘等達到標準的水產養殖池塘。
《辦法》所稱的池塘改造,是指對原有的池塘進行進排水、過濾系統、防滲水、增氧設施等魚塘改造,達到無公害水產品基地要求。
第十一條 本市企業在省外興辦的葉菜生產基地,符合《辦法》規定扶持條件的,其扶持標準按照《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無公害認證的現有市外生豬生產基地,符合《辦法》規定扶持條件的,按照《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三條 市農林漁業、財政部門在深圳農業信息網聯合發布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申報通告。
第十四條 市農林漁業部門負責受理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生產基地,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經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生產基地,由市農林漁業部門在深圳農業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認定為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與申報單位簽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協議。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向市農林漁業部門申請扶持資金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工商營業執照;
(二)上一年度單位財務或審計報告;
?。ㄈo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或產品認證證書;
?。ㄋ模┩恋厥褂米C明,從事水產養殖的可提供養殖證或海域使用證等有關資料;
?。ㄎ澹┥钲谑兄饕r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明;
(六)深圳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協議;
(七)產品供應深圳市場證明(以市農林漁業部門委托的核算單位提供為準);
(八)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資金使用計劃。
以上材料,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六條 市農林漁業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基地提出扶持資金計劃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市農林漁業、財政部門應當將擬扶持的生產基地和資金計劃在深圳農業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規定下達扶持計劃。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扶持資金撥付的管理,應遵循職責明確,管理規范,程序公開的原則。
第十九條 市農林漁業部門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扶持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將扶持資金分季度撥付到市農林漁業部門扶持資金專戶。
市農林漁業部門必須??顚S?,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的財政制度,并每月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扶持資金撥付進度報表。
第二十條 市農林漁業部門應當根據生產基地建設進度,無公害產地認定(產品認證)時間,以及農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等情況,將扶持資金分期撥付給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現有生產基地扶持資金的撥付,按以下方式進行:
已簽訂《深圳市蔬菜(生豬、水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協議》的單位,按不超過下達扶持資金計劃總額30%的比例撥付給建設單位作為基地建設、改造資金;滿一年后,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達到《辦法》規定要求的單位,一次撥付給不超過扶持資金總額的50%;基地建設驗收前應預留扶持資金總額的20%。
生產基地驗收合格,且三年期間農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應將剩余的扶持資金撥付給生產基地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新建生產基地項目扶持資金的撥付,按以下方式進行:
市農林漁業部門認定新建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并與其簽訂《深圳市蔬菜(生豬、水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協議》,按不超過下達扶持資金計劃總額30%的比例撥付給建設單位作為基地建設啟動資金;生產基地通過無公害認定后,按扶持資金總額的20%撥付;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滿一年后,數量達到《辦法》規定要求的單位,一次撥付給不超過扶持資金總額的30%;基地建設驗收前應預留扶持資金總額的20%。
生產基地驗收合格,且三年期間農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應將剩余的扶持資金撥付給生產基地建設單位。
第二十三條 合作聯營的生產基地扶持資金的撥付:從市農林漁業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深圳市蔬菜(生豬、水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協議》之日起,每滿六個月核撥一次,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達到規定要求的單位,按完成當年任務的百分比撥付扶持資金。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的生產基地應于簽訂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協議起連續3年將其生產的農產品按《辦法》規定的比例供應深圳市場。
如遇自然災害、動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生產基地農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無法達到規定要求的,有關單位應及時書面向市農林漁業部門報告原因,市農林漁業部門核實后提出資金撥付調整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市農林漁業部門委托市無公害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肉品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核算單位)分別負責葉菜、水產品、生豬供應深圳市場數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單位應公平、公正做好核算工作,及時、準確提供有關數據。
生產基地農產品供應深圳市場數量,以核算單位的核算結果為準。
第二十六條 市農林漁業部門撥付扶持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單位應當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市農林漁業、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生產基地應當配合檢測部門的抽檢。每年有2次超標的,暫停資金扶持;有3次以上超標的,取消扶持企業資格,追回已扶持資金。生產基地產品抽檢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單位應當按基地建設協議、扶持資金使用計劃要求,在完成項目建設后1個月內向市農林漁業部門提交驗收申請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驗收的,視為驗收不合格。
第三十條 市農林漁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對因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基地建設無法繼續實施,或驗收不合格的基地項目,市農林漁業部門應當做出撤銷項目的決定,并依法全額追回政府扶持資金。
第三十一條 市農林漁業、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農產品基地建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實行監督檢查。
市農林漁業部門應建立基地建設管理責任制,對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實施經常性監督檢查,加強扶持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開展對基地建設的檢查、評估、驗收、協調服務等工作。
市農林漁業部門對每個基地建設應當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為監督責任人,負責對該基地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政府扶持資金。
第三十三條 扶持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的行為,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同時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出具不真實評審意見的,由市農林漁業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有關專家與建設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收受他人好處,或造成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核算單位、核算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提供數據不準確,致使扶持資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的,由市農林漁業部門按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核算單位、核算人員與建設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好處的,移交紀檢、監察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扶持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資金管理工作出現失誤,或與建設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好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農林漁業、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