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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歐盟對輸歐海產品實施IUU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3-07-01 512
核心提示:  各有關企業:  歐盟是我水產品出口第二大、進口第五大貿易伙伴。2008年9月29日,歐盟發布EC 1005/2008號法規(《預防、阻

  各有關企業:

  歐盟是我水產品出口第二大、進口第五大貿易伙伴。2008年9月29日,歐盟發布EC 1005/2008號法規(《預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撈法規》,以下簡稱IUU法規),2009年10月22日,歐盟發布EC 1010/2009號法規(《IUU法規實施細則》),并將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歐盟上述法規要求,向歐盟成員國家或地區出口的海捕水產品(以下簡稱"輸歐海產品")在附具《衛生證書》的同時,還必須附具《捕撈證書》及《再出口證書》(見附件1)、《加工廠申明》(見附件2)等合法捕撈證明文件,否則將被拒絕入境。為做好歐盟上述法規的應對工作,保證輸歐海產品貿易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做好應對工作

  各有關企業應認真學習,及時了解、掌握IUU法規,以確保輸歐海產品順利通關。

  二、嚴格輸歐海產品原料控制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有關企業在向歐盟出口海產品原料時,應提供原料合法捕撈證明文件。

  (一)自捕原料。須有合法捕撈證明文件。

  (二)進來料加工原料。

  1. 來自歐盟成員國的原料。各有關企業應確保進口原料附具《捕撈證書》和(或)《再出口證書》,并須在報檢時出具該類證書。

  2. 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原料。各有關企業進口原料如沒有合法捕撈證明文件,其加工產品將不得對歐盟出口。

  三、做好輸歐海產品成品報檢工作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有關企業在辦理輸歐海產品成品出口報檢時,應提供其原料合法捕撈證明文件。

  (一)原料來自自捕的成品。各有關企業在辦理產品出口報檢時應提供《捕撈證書》或其他合法捕撈證明文件。

  (二)進口原料加工復出口的成品。

  1. 原料來自歐盟成員國的成品。各有關企業在辦理產品出口報檢時,應提供《加工廠申明》、歐方出具的原料《捕撈證書》和(或)《再出口證明》。

  2. 原料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成品。各有關企業在辦理產品出口報檢時,應提供《加工廠申明》、出口國家或地區出具的原料《捕撈證書》。

  四、我局將開展合法捕撈證明文件審核及確認的工作

  我局在對進口原料、出口成品實施檢驗檢疫時,將對合法捕撈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及確認工作。若企業提供了原料捕撈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的有效官方證明文件,則可免于提供合法捕撈證明文件。

  1. 《捕撈證書》、《再出口證書》等合法捕撈證明文件的審核。須由捕撈漁船船旗國、捕撈海域所屬國,或歐盟成員國(《再出口證書》)官方簽字蓋章確認。若同一份合法捕撈證明文件所指原料均屬同一報檢批,須提供該文件原件;若同一份合法捕撈證明文件所指原料不全屬同一報檢批,須提供該文件復印件,并由檢驗檢疫機構做好該合法捕撈證明文件核銷工作。

  2. 《加工廠申明》審核及確認。我局將查驗產品所用原料《捕撈證書》和(或)《再出口證書》、企業出具的《加工廠申明》是否符合歐盟要求,《捕撈證書》和(或)《再出口證書》與《加工廠申明》信息是否一致,并與貨物相符。報檢批涉及多批捕撈原料的,應審核所有捕撈批次的《捕撈證書》和(或)《再出口證書》,《加工廠申明》應涵蓋所有捕撈批次《捕撈證書》和(或)《再出口證書》的信息,以確認是否合法有效。由檢驗檢疫機構在《加工廠申明》中的指定欄目簽名、蓋章確認(一式三聯)。

  五、加工企業自控要求。

  加工企業作為原料來源合法性的責任主體,應確保輸歐海產品原料來源合法,并將原料捕撈合法性納入產品追溯體系,建立專門的臺帳和記錄,記錄原料來源和流向,留存合法捕撈證明文件。

  各有關企業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檢驗檢疫局聯系。

  聯系電話:58619067、58619091

  附件1:   捕撈證書及再出口證書.doc
  附件2:   加工廠申明.doc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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