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食用農產品消費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現就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的重要性
農貿市場是食用農產品銷售最終端,是保障群眾食用農產品消費安全的最后一公里。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的重要性,切實完善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各方責任,全面提升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農貿市場及其開辦者相關概念
農貿市場指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或市場登記證等確立市場主體地位證件的,以食用農產品零售為主的集中交易市場。其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及其他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農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
(一)健全落實制度。建立農貿市場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
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督促其依法履行銷售者義務。
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攤位、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如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
(二)實施協議入市。建立信用登記管理制度。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對發現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嚴格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
(三)嚴格市場準入。按照《推進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濟食藥監食流〔2016〕13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嚴格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檢測報告、銷貨憑證、檢疫證明或“一票通”等各類市場準入證明文件。
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對其進行登記,單獨建立銷售者檔案,執行協議入市。
可充分利用掃描、拍照等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四)日常檢查管理。建立食用農產品日常檢查制度,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食用農產品銷售和貯存環境、設施、設備等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立即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日常檢查管理情況,及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四、銷售者主體義務
(一)基本條件要求。保持銷售和貯存場所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配備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二)進貨查驗記錄。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銷售者可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三)產品銷售公示。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未包裝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還應當公示其聯系方式。
(四)禁止入市銷售。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1.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3.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6.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7.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8.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12.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日常經營管理。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保持經營環境清潔、無毒、無害、安全,以及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銷售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六)其他相關要求。按照《推進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濟食藥監食流〔2016〕133號)分類準入要求,分三類分別查驗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類,畜禽及畜禽產品類,進口食用農產品類的產地證明、銷貨憑證(一票通)、合格證明文件。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
(一)實施信用監管。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食用農產品安全信用監管制度。由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二)用好行政約談。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且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對相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監督檢查。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場所的檢查,督促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市場主體地位確立證件,對拒不辦證或不符合辦證條件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農貿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工作,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應當納入監督抽檢范圍。
監督檢查或抽檢工作中發現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嚴格事故處置。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對超出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按照“行刑銜接、檢打結合”的原則,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9日
為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食用農產品消費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現就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的重要性
農貿市場是食用農產品銷售最終端,是保障群眾食用農產品消費安全的最后一公里。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管的重要性,切實完善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各方責任,全面提升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農貿市場及其開辦者相關概念
農貿市場指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或市場登記證等確立市場主體地位證件的,以食用農產品零售為主的集中交易市場。其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及其他產品交易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農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
(一)健全落實制度。建立農貿市場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
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督促其依法履行銷售者義務。
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攤位、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并如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
(二)實施協議入市。建立信用登記管理制度。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對發現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嚴格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
(三)嚴格市場準入。按照《推進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濟食藥監食流〔2016〕13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嚴格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檢測報告、銷貨憑證、檢疫證明或“一票通”等各類市場準入證明文件。
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對其進行登記,單獨建立銷售者檔案,執行協議入市。
可充分利用掃描、拍照等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四)日常檢查管理。建立食用農產品日常檢查制度,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食用農產品銷售和貯存環境、設施、設備等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立即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日常檢查管理情況,及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四、銷售者主體義務
(一)基本條件要求。保持銷售和貯存場所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配備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二)進貨查驗記錄。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銷售者可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三)產品銷售公示。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未包裝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還應當公示其聯系方式。
(四)禁止入市銷售。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1.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3.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6.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7.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8.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12.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日常經營管理。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保持經營環境清潔、無毒、無害、安全,以及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銷售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六)其他相關要求。按照《推進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濟食藥監食流〔2016〕133號)分類準入要求,分三類分別查驗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類,畜禽及畜禽產品類,進口食用農產品類的產地證明、銷貨憑證(一票通)、合格證明文件。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
(一)實施信用監管。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食用農產品安全信用監管制度。由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二)用好行政約談。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且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對相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監督檢查。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場所的檢查,督促提供平臺、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市場主體地位確立證件,對拒不辦證或不符合辦證條件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農貿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工作,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應當納入監督抽檢范圍。
監督檢查或抽檢工作中發現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嚴格事故處置。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對超出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按照“行刑銜接、檢打結合”的原則,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