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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補充)》的通知(潭食藥監法〔2013〕61號)

   2014-05-14 396
核心提示: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雨湖、岳塘分局,機關各科室:  《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補充)》已經局
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雨湖、岳塘分局,機關各科室:
 
  《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補充)》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下發文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1日
 
  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補充)
 
  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
 
  (一)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
 
  (二)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照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實際種植超過年度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或縮減年度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未依照規定按時報告種植情況,但經催報后1個月以內補報種植情況的;
 
  3、儲存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倉儲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上述六項其中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照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實際種植超過年度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縮減年度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未依照規定按時報告種植情況,經催報后2個月以內仍未上報種植情況的;
 
  3、儲存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倉儲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上述六項其中有2項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基準:處7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照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實際種植超過年度計劃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縮減年度計劃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未依照規定按時報告種植計劃,經催報后2個月以上仍未報告種植情況的;
 
  3、儲存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倉儲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上述六項其中有3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4、違反規定種植、儲存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導致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流失,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5、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的罰款。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一)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二)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四)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生產企業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年度計劃安排生產,實際生產超過年度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或縮減年度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上述六項其中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不完整、藥品入庫未執行雙人驗收制度、出庫未執行雙人復核制度、帳物不符、專用賬冊保存期限少于藥品有效期滿之日起五年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并處5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生產企業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年度計劃安排生產,實際生產超過年度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縮減年度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條件不達標,相應的防火設施、專用防盜門、雙人雙鎖管理、監控設施、報警裝置、管理制度職責,上述六項其中有2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3、未建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的;
 
  4、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并處7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生產企業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年度計劃安排生產,實際生產超過年度計劃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縮減年度計劃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未建立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的;
 
  3、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4、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導致藥品流失,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5、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的罰款并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審批部門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較短,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逾期2個工作日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較長,但數量較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逾期20個工作日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3、自稱按期改正,經監督檢查發現雖然大部分已改正,但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2.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并報請審批部門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一)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
 
  (三)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四)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六)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七)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或者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或者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或者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且違法行為輕微的;
 
  4.逾期不超過7個工作日改正該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或者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或者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或者是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或者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在6個月以內,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2.逾期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3.自稱按期改正,經監督檢查發現雖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或者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或者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或者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或者是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或者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2.經處理后重犯的;
 
  3.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的罰款,并報請審批部門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較短,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逾期7個工作日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5千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在6個月內,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2.逾期3個月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3.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并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2.經處理后重犯的;
 
  3.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并處2萬元的罰款。
 
  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購買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相關活動,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違法行為發生時間短,違法行為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較長,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3、經處理后重犯的;
 
  4、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的罰款,并責令停產或停止相關活動。
 
  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郵政營業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郵寄手續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件丟失的,依照郵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違法行為的發生是由外在原因造成的,當事人不具有主觀違法意識。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較長,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3、逾期20個工作日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4、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3、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4、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的罰款。
 
  八、《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涉及的藥品為第二類精神藥品且數額較少的。
 
  處罰基準: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涉及藥品數量較多,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涉及的精神藥品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3、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以7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3、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處以5千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較長,未采取積極防控措施的;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搶、被盜或丟失后隱瞞不報的;
 
  3、違法行為涉及的藥品為第二類精神藥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處以7千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已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3、涉及的精神藥品為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4、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的罰款。
 
  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報請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長,但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2、涉及的精神藥品為第二類精神藥品,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3、其他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
 
  處罰基準:報請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0元的罰款(頂格處罰):
 
  1、涉及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3、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4、涉及的精神藥品為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5、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報請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的罰款。
 
  十一、《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按市局《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十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時間較短,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疫苗,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處5000元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疫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疫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3、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十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沒有違法所得或者藥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初次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初次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多次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多次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依照規定建立的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或者藥品貨值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未按規定建立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
 
  3、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造成嚴重后果的;
 
  4、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并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十四、《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疫苗,時間較短的(15天以內);
 
  3、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運輸疫苗,路途在50公里以內的。
 
  處罰基準:處5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疫苗,時間較長的(30天以內);
 
  3、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運輸疫苗,路途在200公里以內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經常性的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
 
  2、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3、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但不具備冷藏條件的;
 
  4、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疫苗,時間30天以上的;
 
  5、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運輸疫苗,路途在200公里以上的;
 
  6、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的罰款。
 
  十五、《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按市局《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十六、《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擅自仿制中藥保護品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以生產假藥依法論處。偽造《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有關藥品及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三倍以下罰款。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初次違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違法行為延續時間短,數量較少,影響較小的;
 
  4、涉及的藥品經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但符合其他標準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全部有關藥品及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較長,數量較多,造成一定影響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涉及的藥品主要以慢性病及危重病為使用對象的;
 
  3、其他違反《中藥品種保護條例》規定,造成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全部有關藥品及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二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藥品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
 
  2、涉及的藥品主要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使用對象的;
 
  3、涉及的藥品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4、涉及的藥品全部或部分是假、劣藥品的;
 
  6、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7、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全部有關藥品及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有關藥品正品價格三倍的罰款。
 
  十七、《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后,建立了檔案但內容不完整的;
 
  2、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開具的銷售憑證缺一項內容的;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留存供貨企業的資料和銷售憑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以上,但少于3年。
 
  處罰基準:處5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后,未建立檔案的;
 
  2、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開具的銷售憑證缺兩項以上(含兩項)內容的;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留存供貨企業的資料和銷售憑證不完整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的;
 
  2、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未開具銷售憑證的;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沒有留存供貨企業的資料和銷售憑證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
 
  十八、《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屬于初犯,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并能積極配合對其違法行為查處,且不涉及假劣藥品的;
 
  2、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屬于初犯的,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并能積極配合對其違法行為查處,且不涉及假劣藥品的;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并能積極配合對其違法行為查處,且不涉及假劣藥品的;
 
  4、藥品經營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但不涉及假劣藥品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被責令改正、警告或者被處罰后仍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2、藥品生產企業被責令改正、警告或者被處罰后,仍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的;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且銷售的藥品涉及按假劣藥論處的;
 
  4、藥品經營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經營方式且不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并且銷售的藥品全部屬于假劣藥的;
 
  2、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全部屬于假劣藥的;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全部屬于假劣藥品、或者造成人員傷害后果、或者導致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4、藥品經營企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且經營的藥品全部屬于假劣藥品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
 
  十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按省局《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二十、《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銷售憑證內容不完整的;
 
  2、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但在事后能夠立即整改的;
 
  3、違法行為時間較短,情節較輕,涉及面較小的;
 
  4、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處一百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時間較長,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的,但沒有引起嚴重后果的;
 
  2、當事人不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處三百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處罰后重犯的;
 
  2、當事人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
 
  3、涉及面較廣的。
 
  處罰基準:處五百元的罰款。
 
  二十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違法,且提供的藥品的貨值金額較小,造成的影響面較小;
 
  2、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3、提供的藥品不涉及假劣藥品,且案發后能夠積極整改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時間較長,數額較多,影響范圍較大,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2、當事人不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經處罰后重犯的;
 
  2、提供的藥品中涉及有假劣藥品;
 
  3、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的罰款。
 
  二十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按市局《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二十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按市局《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行。
 
  二十四、《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查發現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品種為非特殊管理的藥品、劑型為非注射劑的;
 
  2、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銷售處方藥的;
 
  處罰基準:處3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查發現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品種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劑型為注射劑的;
 
  2、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銷售的處方藥品為特殊管理的藥品或者劑型為注射劑的。
 
  處罰基準:處600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造成了人員傷害或者造成了負面社會影響的;
 
  2、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1000元的罰款。
 
  二十五、《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實際氣溫與規定的溫度相差不超過5℃的;
 
  2、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
 
  3、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藥品的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
 
  處罰基準:處5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實際氣溫與規定的溫度相差不超過10℃的;
 
  2、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時間在1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的;
 
  3、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藥品的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
 
  處罰基準: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實際氣溫與規定的溫度相差在10℃以上且運輸藥品的貨值金額在5萬以上的;
 
  2、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運輸時間在3小時以上且運輸藥品的貨值金額在5萬以上的;
 
  3、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
 
  二十六、《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2個星期尚未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2、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0、5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一個月尚未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2、違法情節較重,造成了一定影響的,但沒有引起嚴重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謊報按期改正,經監督檢查發現基本沒有任何改正的;
 
  2、經處罰后重犯的;
 
  3、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造成了人員傷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十七、《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2個星期尚未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2、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0.5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一個月尚未改正該違法行為的;
 
  2、違法情節較重,造成了一定影響的,但沒有引起嚴重后果的;
 
  3、該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藥品為處于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謊報按期改正,經監督檢查發現基本沒有任何改正的;
 
  2、經處罰后重犯的;
 
  3、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者造成了人員傷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十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逾期一個月拒不改正的;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的質量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
 
  3、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以5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的質量管理人員基本符合法定條件的;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逾期三個月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以7000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的質量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逾期六個月拒不改正的;
 
  3、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引起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4、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的罰款。
 
  二十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所變更地址符合法定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所變更地址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引起危害后果的;
 
  2、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違法所得不超過10000元的;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所經營醫療器械沒有過期、失效、淘汰、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5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所經營范圍含高風險的醫療器械的;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所經營醫療器械有過期、失效、淘汰、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
 
  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4、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
 
  5、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十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尚未開始經營的;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3年內不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不涉及高風險醫療器械的;
 
  3、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沒有過期、失效、淘汰、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
 
  處罰基準: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5萬元的罰款。3年內不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有植入性醫療器械等三類醫療器械的;
 
  3、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醫療器械有過期、失效、淘汰、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的罰款。3年內不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
 
  三十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時間較短,情節較輕,涉及面較小的;
 
  2、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3、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經營的醫療器械不涉及高風險醫療器械的;
 
  2、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處罰基準:處1.5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經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經營的醫療器械涉及高風險的醫療器械的;
 
  2、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3、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所得超過20000元的;
 
  4、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5、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
 
  三十三、《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罰款。情節嚴重、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違法延續時間較短,數量較少,且影響較小的;
 
  3、無證經營的藥品是從正規企業購進的;
 
  4、無證生產的藥品經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非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延續時間較長,數量較大,造成一定影響,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擅自生產、收購、經營的毒性藥品,屬于治療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的;
 
  3、其他違反《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規定,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造成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非法所得7倍的罰款。
 
  (三)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時間長,數量多,影響大的;
 
  2、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3、擅自生產、收購、經營的毒性藥品,全部或部分屬于假、劣藥的;
 
  4、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罰款。
 
  三十四、《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七條: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一) 生產企業違反《生產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的;
 
  (二) 生產企業偽造產品原始記錄及購銷票據的;
 
  (三) 生產企業銷售其他企業無菌器械的;
 
  (四) 生產、經營企業將有效證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的;
 
  (五) 經營不合格無菌器械的;
 
  (六) 醫療機構未建立使用后銷毀制度或偽造、變造無菌器械采購、使用后銷毀記錄的;
 
  (七) 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時間不長,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生產企業違反《生產實施細則》規定生產器械,重點項1項以上5項以下或一般項5以上10項以下達不到要求的;
 
  3、生產企業偽造產品原始記錄及購銷票據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
 
  4、生產企業銷售其他企業無菌器械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5、生產、經營企業將有效證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6、經營不合格無菌器械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7、醫療機構偽造、變造無菌器械采購、使用后銷毀記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8、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產企業違反《生產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的器械貨值金額不超過10000元的;
 
  2、生產企業違反《生產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無菌器械重點項5項以上10項以下或一般項10以上20項以下達不到要求的;
 
  3、生產企業偽造原始記錄及購銷票據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4、生產企業銷售其他企業無菌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且沒有不合格器械的;
 
  5、生產、經營企業將有效證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6、經營不合格無菌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醫療機構未建立使用后銷毀制度的;
 
  8、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產企業違反《生產實施細則》規定生產無菌器械,重點項10項以上或一般項20項以上達不到要求的;
 
  2、生產企業偽造原始記錄及購銷票據貨值金額超過10000元的;
 
  3、生產企業銷售其他企業無菌器械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4、生產、經營企業將有效證件出租、出借他人使用,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5、經營不合格醫療器械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6、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向城鄉集貿市場提供無菌器械或直接參與城鄉集貿市場無菌器械交易,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
 
  7、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8、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三十五、《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八條: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的或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的或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時間不長,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初次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3、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5千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的或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菌器械生產企業多次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的或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采購零配件和產品包裝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3、無菌器械生產企業違反規定銷售不合格無菌器械,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4、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十六、《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九條: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購銷記錄,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購銷記錄,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沒有違法所得的;
 
  2、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的其中一項,未超過產品實際有效期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經營,并處5千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購銷記錄,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違法所得未超過10000元的;
 
  2、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購銷記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3、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的其中兩項或兩項以上,未超過產品實際有效期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經營,并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無購銷記錄或偽造購銷記錄,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時間較長,情節嚴重,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3、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超過產品實際有效期的;
 
  4、無菌器械經營企業無購銷記錄的;
 
  5、無菌器械經營企業偽造購銷記錄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6、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經營,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十七、《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使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責令其改正,其中屬于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其轉讓對象符合法定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經營,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經營,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其轉讓對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4、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經營,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三十八、《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
 
  (二)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者產品出廠沒有合格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四)違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有關要求,擅自降低生產條件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備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的;
 
  (六)在未經許可的生產場地擅自生產醫療器械的;
 
  (七)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建立上市后跟蹤制度的;
 
  (八)未按規定報告所發生的重大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
 
  (九)上市醫療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予糾正的;
 
  (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未提前書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即恢復生產的;
 
  (十一)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屬于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逾期一個月拒不改正的;
 
  2、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者產品出廠沒有合格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3、未按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變更手續逾期一個月拒不改正的;
 
  4、違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有關要求,擅自降低生產條件,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5、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備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產醫療器械,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6、在未經許可的生產場地擅自生產醫療器械,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7、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建立上市后跟蹤制度逾期一個月拒不改正的;
 
  8、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未提前書面告知即恢復生產,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逾期三個月拒不改正的;
 
  2、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者產品出廠沒有合格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未按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變更手續逾期三個月拒不改正的;
 
  4、違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有關要求,擅自降低生產條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5、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備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產醫療器械,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6、在未經許可的生產場地擅自生產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建立上市后跟蹤制度逾期三個月拒不改正的;
 
  8、上市醫療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予糾正逾期一個月拒不改正的;
 
  9、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未提前書面告知即恢復生產,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2、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逾期六個月拒不改正的;
 
  3、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者產品出廠沒有合格證,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4、未按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變更手續逾期六個月拒不改正的;
 
  5、違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有關要求,擅自降低生產條件,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6、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備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產醫療器械,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7、在未經許可的生產場地擅自生產醫療器械,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8、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建立上市后跟蹤制度逾期六個月拒不改正的;
 
  9、未按規定報告所發生的重大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
 
  10、上市醫療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予糾正逾期三個月拒不改正的;
 
  1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連續停產一年以上,未提前書面告知即恢復生產,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12、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13、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的罰款。
 
  三十九、《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未獲得《藥包材注冊證》,擅自生產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生產并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無證生產藥包材時間較短,數量較少,影響較小的;
 
  3、無證生產的藥包材經檢驗符合國家藥典標準的;
 
  4、銷售不合格藥包材時間較短,數量較少,影響較小的;
 
  5、進口不合格藥包材時間較短,數量較少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進口,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證生產藥包材時間較長,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2、銷售不合格藥包材時間較長,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3、進口不合格藥包材時間較長,數量較大的;
 
  4、其他違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不合格藥包材,造成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進口,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證生產藥包材時間長,數量多,影響大的;
 
  2、無證生產的藥包材經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典標準的;
 
  3、銷售不合格藥包材時間長,數量多,影響大的;
 
  4、進口不合格藥包材時間長,數量大的;
 
  5、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
 
  6、生產、進口、銷售不合格藥包材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7、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進口,并處3萬元的罰款。
 
  四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對使用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包裝藥品的藥包材應當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不合格藥包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其他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當事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
 
  4、使用不合格藥包材時間短,數量較少,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使用,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不合格藥包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現使用的藥包材不合格,不及時向藥監部門報告而擅自處理的;
 
  2、使用不合格藥包材時間較長,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3、其他違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使用不合格藥包材造成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使用,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不合格藥包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現其使用的藥包材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
 
  2、使用不合格藥包材時間長,數量多,影響大的;
 
  3、使用不合格藥包材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4、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使用,并處3萬元的罰款。
 
  四十一、《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藥包材檢驗機構資格。因虛假檢驗報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該報告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是受脅迫才有該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的罰款。
 
  (三)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包材檢驗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的;
 
  2、發生2次以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違法行為的;
 
  3、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4、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5、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
 
  四十二、《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衛生院代本鄉鎮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采購藥品進行加價銷售,或者將藥品代購資格轉包給個人或者其他單位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衛生院代本鄉鎮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采購藥品進行加價銷售,或者將藥品代購資格轉包給個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
 
  3、違法代購藥品時間短,代購藥品貨值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5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衛生院代本鄉鎮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采購藥品進行加價銷售,或者將藥品代購資格轉包給個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代購藥品時間較長,代購藥品貨值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將藥品代購資格轉包給個人或其他單位的;
 
  3、以盈利為目的向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加價銷售藥品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衛生院代本鄉鎮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采購藥品進行加價銷售,或者將藥品代購資格轉包給個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代購藥品延續時間長,代購藥品貨值10萬元以上的;
 
  2 以代購名義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加價銷售給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的;
 
  3、以代購名義購進假、劣藥品銷售給村衛生室、個體診所的;
 
  4、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的罰款。
 
  四十三、《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或者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或者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已建立藥品購進記錄但內容不完整的;
 
  3、直接接觸藥品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健康檢查的;
 
  4、藥品購進記錄保存時間少于規定期限的。
 
  處罰基準:處5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或者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自責令改正之日起,6個月以內仍未建立藥品購進記錄的;
 
  2、藥品購進記錄不真實,純屬虛假編造的;
 
  3、未保存藥品購進記錄的;
 
  4、未及時對健康檢查發現的不宜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的。
 
  處罰基準:處1000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或者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自責令改正之日起,6個月以上仍未建立藥品購進記錄的;
 
  2、拒絕對直接接觸藥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的;
 
  3、因未建藥品購進記錄或未對直接接觸藥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4、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處2000元的罰款。
 
  四十四、《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經營藥品或者變相經營藥品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經營藥品或者變相經營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延續時間短,涉及藥品數量較少,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經營藥品或者變相經營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不配合調查取證的;
 
  2、違法行為延續時間較長,涉及藥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經營藥品或者變相經營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藥品主要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使用對象的;
 
  2、涉及藥品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3、涉及藥品為假、劣藥品的;
 
  4、涉及藥品數量多,社會影響大的;
 
  5、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6、經處理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的罰款。
 
  四十五、《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藥品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醫療器械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藥品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涉及藥品不超過10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符合規定的資料不超過2個種(類),記錄的缺陷項目在2項以下。
 
  處罰基準:罰款500元。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藥品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2個月以內,涉及藥品11至20種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符合規定的資料在2至3個種(類),記錄的缺陷項目在3項以下。
 
  處罰基準:罰款2000元。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藥品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2個月以上,涉及藥品超過20種;
 
  2、不符合規定的資料超過三個種(類),記錄的缺陷項目在3項以上;
 
  3、未按規定索取相關資料、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者未建立流通記錄;
 
  4、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罰款5000元。
 
  四十六、《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一,不按照產品標準和說明書的要求運輸、儲存藥品、安排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排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無菌醫療器械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無菌醫療器械工作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一,不按照產品標準和說明書的要求運輸、儲存藥品、安排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涉及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且運輸或儲存藥品的條件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超過1項;
 
  3、不符合規定的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的人員不超過1人,且沒有對藥品質量造成影響。
 
  處罰基準:罰款2000元。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一,不按照產品標準和說明書的要求運輸、儲存藥品、安排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3個月以內,涉及藥品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且運輸或儲存藥品的條件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超過2項;
 
  2、不符合規定的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的人員不超過2人,且沒有對藥品質量造成影響。
 
  處罰基準:罰款10000元。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一,不按照產品標準和說明書的要求運輸、儲存藥品、安排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3個月以上,涉及藥品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
 
  2、不符合規定的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的人員超過2人,且對藥品質量造成了影響;
 
  3、運輸或儲存藥品的條件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在3項以上。
 
  處罰基準:罰款20000元。
 
  四十七、《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或者非藥品和違法所得,違法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的該違法行為是屬于首次的,且案發后積極整改的;
 
  3、涉案的非藥品不超過2種;
 
  4、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
 
  處罰基準:違法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罰款2000元。
 
  違法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的非藥品貨值金額在2000至5000元內的;
 
  2、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2個月以內;
 
  3、涉案的非藥品主要用于嬰幼兒的;
 
  4、經處罰后重犯的。
 
  處罰基準:違法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罰款10000元。
 
  違法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的非藥品超過5種,或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
 
  2、違法行為延續時間在2個月以上;
 
  3、經處罰后重犯且造成了嚴重后果;
 
  4、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違法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罰款20000元。
 
  違法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
 
  四十八、《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2、當事人的該違法行為是屬于首次的,且案發后積極整改的;
 
  3、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4、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貨值在1萬元以內的。
 
  處罰基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沒合計不得低于20000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20000元。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不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且案發后不積極整改的;
 
  2、經處罰后重犯的;
 
  3、造成了危害后果的;
 
  4、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貨值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罰沒合計不得低于20000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50000元。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處罰后重犯且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的;
 
  2、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3、涉及的藥品、醫療器械貨值在1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罰沒合計不得低于20000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100000元。
 
  四十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的;
 
  2、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但所經營的食品經檢驗質量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存在多次違法記錄,有不良社會影響的;
 
  2、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經營的食品經檢驗質量不合格,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傷害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六至九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經營的食品對人體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的罰款。
 
  五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存在多次違法記錄,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傷害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六至九倍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所經營的食品對人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經營的食品造成突發性傳染病的,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的罰款;并吊銷許可證。
 
  五十一、《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存在多次違法記錄,有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傷害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至四倍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營的食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已造成人員傷害后果或導致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并吊銷許可證。
 
  五十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過十日,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或者有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影響較惡劣以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停業。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造成人身、財產嚴重損害等嚴重情節的。
 
  處罰基準: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五十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取措施并報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故意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毀滅有關證據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事故未得到及時處置或損失擴大及其它嚴重后果的。
 
  處罰基準:吊銷許可證。
 
  五十四、《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拒不改正或者存在多次違法記錄,有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三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并停產停業整頓;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人員傷害后果或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五萬元罰款;并吊銷許可證。
 
  五十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發現有初次違法行為,且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過十日,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十日不超過三十日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影響較惡劣以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導致運輸食品質量不合格并造成人員傷害或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五萬元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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