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計劃》已于2013年4月2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一、指導思想
201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前啟后的關鍵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統籌兼顧、急需先立、突出重點、體現特色、注重實效的原則,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為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確立法工作思路,突出立法工作重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和中心工作,服務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繼續完善經濟領域立法,突出加強社會領域和生態領域立法,著力做好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化為制度規定,妥善處理好立法與改革、政府與市場、權力與權利、懲罰與引導、法治與德治的關系。立法制度設計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要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著力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使政府立法充分體現體制創新、制度創新的要求,為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努力提高立法質量。
按照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加強對上位法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強制度協調性,切實防止因制度設計不平衡、不合理而引發社會問題,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門利益或地方保護傾向,防止只強調行政管理而忽視服務傾向。要堅持科學立法,遵循并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增強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規定在法理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要堅持民主立法,擴大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積極拓展人民群眾和各方面專業人士參與立法工作的渠道,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通過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外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研究建立意見采納情況的反饋制度。要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水平,使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布局詳略得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表述準確,與上位法少重復,工作事項少入法。
(三)增強全局觀念,切實加強協調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要堅持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加強協調配合。立法項目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書面征求意見,相關部門要及時反饋意見。起草部門對相關部門的意見要認真研究,充分采納合理的意見;對有爭議的,要充分協商,力爭達成共識;在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時,應一并說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在重大問題上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的,市法制辦要及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法制辦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
(四)認真落實立法計劃,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務。
對立法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審議項目,各起草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落實工作責任,集中力量,盡早完成起草任務并報送草案送審稿。市法制辦要抓緊進行審查,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給予支持。起草部門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各有關部門完成立法項目起草任務的情況,將作為確定下一年度立法項目的重要考慮因素。調研項目的承辦部門要抓緊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市法制辦報送調研論證報告。市法制辦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門的調研、起草工作,及時跟蹤了解立法項目進展情況,加強督促指導。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請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3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計劃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
一、提請審議項目(9件)
| 法規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 | 市商務委 |
2. | 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修正)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3. |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修正) | 市科委 |
4. | 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 | 市民委 |
5. |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 法》辦法(修訂) | 市水務局 |
6. | 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市中小企業局 |
7. | 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正) | 市國土房管局 |
8. |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 市民政局 |
9. |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修訂) | 市法制辦 |
二、預備提請審議項目(10件)
| 法規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 團市委 |
2. | 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3. | 天津市道路運輸條例 | 市交通港口局 |
4. | 天津市郵政業條例 | 市郵政局 |
5. | 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 | 市教委 |
6. |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 市人防辦 |
7. | 天津市房地產登記條例 | 市國土房管局 |
8.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修訂) | 市市政公路局 |
9. | 天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條例 | 市農委 |
10. | 天津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 市水務局 |
三、調研項目(24件)
| 法規名稱 | 承辦單位 |
1 |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修改) | 市公安局 |
2. | 天津市禁毒條例 | 市公安局 |
3. |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辦法 | 天津警備區 |
4. | 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改) | 市綜治辦 |
5. | 天津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 市應急辦 |
6. | 天津市酒類流通管理條例 | 市商務委 |
7. | 天津市電信設施保護條例 | 市通信局 |
8. | 天津市統計管理條例(修改) | 市統計局 |
9. |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修改) | 市人力社保局 |
10. |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改) | 市衛生局 |
11. | 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 | 市教委 |
12. | 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修改) | 市教委 |
13.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修改) | 市國土房管局 |
14. | 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修改) | 市建設交通委 |
15. | 天津市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例 | 市建設交通委 |
16 | 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 市環保局 |
17. | 天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改) | 市市容園林委 |
18. | 天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 市規劃局 |
19.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 |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
20.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修改) | 市水務局 |
21. | 天津市濕地保護與管理條例 | 市農委 |
22. | 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 市農委 |
23. | 天津市氣象設施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 市氣象局 |
24. | 天津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修改) | 市宗教局 |
第二部分 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
一、審議項目(14件)
| 規章名稱 | 起草單位 |
1. | 天津市民用機場凈空管理辦法 | 市交通港口局 |
2. | 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修訂) | 市交通港口局 |
3. | 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 市衛生局 |
4. |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規定 | 市公安局 |
5. | 天津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市公安局 |
6. |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辦法 | 市水務局 |
7. | 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8. | 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9. | 天津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保護規定(已完成) | 市市政公路局 |
10. |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規定 | 市市政公路局 |
11. | 天津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 市規劃局 |
12. | 天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修正) | 市規劃局 |
13. | 天津子牙循環經濟產業區管理辦法(已完成) | 市法制辦 |
14. | 天津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規定 |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
二、調研項目(22件)
| 規章名稱 | 承辦單位 |
1. | 天津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 | 市交通港口局 |
2. | 天津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規定 | 市農委 |
3. | 天津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管理辦法 | 市農委 |
4. | 天津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 市商務委 |
5. | 天津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6. | 天津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7. | 天津市電子政務項目管理辦法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8. | 天津市口岸管理辦法 | 市口岸辦 |
9. | 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 | 市合作交流辦 |
10. | 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 市發展改革委 |
11. | 天津市聯網審計辦法 | 市審計局 |
12. | 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 辦法(修訂) | 市公安局 |
13. | 天津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 | 市民政局 |
14. | 天津市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 市民政局 |
15. | 天津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 市建設交通委 |
16. | 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 | 市建設交通委 |
17. | 天津市鄉村公路管理辦法 | 市市政公路局 |
18. |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 | 市國土房管局 |
19. | 天津市鄉村規劃管理辦法 | 市規劃局 |
20. |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 市規劃局 |
21. | 天津市海洋觀測預報管理辦法 | 市海洋局 |
22. | 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正) | 市法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