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第19號令)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為加強我省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現就加強我省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動物診療機構是提供獸醫社會化服務的主要載體,是動物疫病防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動物診療市場的規范和發育,對提高動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務能力,為養殖業提供多元化的技術服務,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動物診療市場的規范和發育是執業獸醫隊伍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對執業獸醫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各級獸醫主管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開展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嚴格獸醫從業資格準入,強化動物診療活動監管,進一步提升獸醫社會化服務水平,保障獸醫事業健康發展。
二、嚴格動物診療機構行政審批
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必須取得當地市、縣(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這是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法定憑證。各市、縣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動物診療機構行政審批。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核發對象及管轄。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的單位或組織,均應依法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未設立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縣級行政區域,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二)《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核發條件。在我省申請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診療場所,且場所使用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動物醫院的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120平方米;動物診所的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2、動物診療場所選址遠離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3、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診斷室、處置室、手術室、獸藥房和相應的隔離設施;
5.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污物處理等設施設備;
6、建立完善的診療服務、動物疫情報告、環境及器械衛生消毒、處方管理、獸藥使用管理、化驗檢驗管理和醫療廢棄物、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7、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規定1至6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以及3名以上執業獸醫。其他動物診療機構應具有1名以上執業獸醫。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核發程序。
1、動物診療機構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申請材料(附件1)。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3、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發證機關在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4、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須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手續,申請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四)《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核發要求。
1、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對于新申辦動物診療機構的,必須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2、本文件發布前已開辦的動物診療機構,要責令其于2012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診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物診療許可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重新審核和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及時換發新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收回、注銷其原有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及時通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動物診療機構憑新換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營業。逾期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不得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3、《動物診療許可證》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省農業廳統一印制,市、縣(區)畜牧獸醫局核發,實行一址一證。發證機關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五)《動物診療許可證》的領取和填寫規范。新《動物診療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由各市畜牧局到省畜牧獸醫局獸醫處統一領取。各縣畜牧獸醫局發證時,按《動物診療許可證(正、副本)填寫規范》(附件2)要求填寫。
(六)《動物診療許可證》相關檔案管理。動物診療許可實行一證一檔。動物診療許可應當將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材料、變更材料和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報告等納入檔案保存。
(七)《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情況備案。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底前要將轄區內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診療機構統計匯總,并將《動物診療機構備案表》(附件5)及電子版報省畜牧獸醫局獸醫處備案。
三、強化動物診療機構日常監管
各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要把動物診療市場整治工作與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綜合執法和規范審批行為等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審批管理與監督銜接機制,建立完善動物診療活動監管長效機制。要加強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經營活動,嚴肅查處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營業、超出動物診療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診療活動、不規范使用獸藥等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動物診療機構定期報告診療活動制度,明確報告時間,細化報告內容,督促動物診療機構做到收費標準公開、監督電話公示、執業獸醫信息上墻等,切實規范動物診療行為。
四、切實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組織領導,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強化部門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結合開展執業獸醫制度宣傳活動,深入基層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有關獸醫制度、規定。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動物診療機構審批條件、辦理程序、獸醫從業人員注冊和備案等信息。要定期對取締無證行醫的黑診所、查處的非法行醫典型案件、吊銷的醫療機構和獸醫人員證書等情況進行公開曝光,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