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省禁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法機關受理、偵查、處理或督辦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開通和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并將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整理歸檔。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diào)查處理。
第四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具備以下條件的,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fā)生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違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舉報;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掌握;
(四)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情況經(jīng)調(diào)查屬實;
(五)具備其他合法條件。
第五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人。
第六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七條 舉報毒品刑事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二)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 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1000-2000元。
(三)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2000-3000元。
(四)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 10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3000-5000元。
(五)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
(六)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制造毒品工場或武裝販毒案件并繳獲槍支的,獎勵人民幣 5000-20000元。
(七)根據(jù)舉報線索破獲毒品刑事案件并繳獲毒資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六)項規(guī)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外,還將按照當場繳獲毒資總額的 5%—10%予以獎勵。
第八條 舉報吸毒行政違法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 元;
(二)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上 5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三)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5 名以上 10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10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九條 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并同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員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分別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一次性獎勵金額超過 1 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一條 其他政法機關受理、督辦或偵查、調(diào)查處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轉(zhuǎn)由公安機關審理終結(jié)的,獎勵金的審批、發(fā)放由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將獎勵結(jié)果告知原受理、督辦或偵查、調(diào)查處理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其他政法機關。
第十二條 省和各市、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可單獨設立舉報獎勵金專戶。獎勵金分級負責,由同級財政負擔獎勵經(jīng)費。
第十三條 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終了,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委托審計部門審計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省財政廳通報資金執(zhí)行情況。
第十四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禁毒舉報獎勵信息系統(tǒng),開展網(wǎng)上舉報獎勵審批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線索查獲案件后,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意見報批,并按照舉報人的意見,辦理有關領取獎勵金手續(xù)。
第十六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含本數(sh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省禁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法機關受理、偵查、處理或督辦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開通和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并將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整理歸檔。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diào)查處理。
第四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具備以下條件的,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fā)生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違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舉報;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掌握;
(四)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情況經(jīng)調(diào)查屬實;
(五)具備其他合法條件。
第五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人。
第六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七條 舉報毒品刑事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二)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 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1000-2000元。
(三)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2000-3000元。
(四)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 10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3000-5000元。
(五)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
(六)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制造毒品工場或武裝販毒案件并繳獲槍支的,獎勵人民幣 5000-20000元。
(七)根據(jù)舉報線索破獲毒品刑事案件并繳獲毒資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六)項規(guī)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外,還將按照當場繳獲毒資總額的 5%—10%予以獎勵。
第八條 舉報吸毒行政違法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 元;
(二)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上 5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三)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5 名以上 10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10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九條 根據(jù)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并同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員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分別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一次性獎勵金額超過 1 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一條 其他政法機關受理、督辦或偵查、調(diào)查處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轉(zhuǎn)由公安機關審理終結(jié)的,獎勵金的審批、發(fā)放由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將獎勵結(jié)果告知原受理、督辦或偵查、調(diào)查處理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其他政法機關。
第十二條 省和各市、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可單獨設立舉報獎勵金專戶。獎勵金分級負責,由同級財政負擔獎勵經(jīng)費。
第十三條 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終了,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委托審計部門審計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省財政廳通報資金執(zhí)行情況。
第十四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禁毒舉報獎勵信息系統(tǒng),開展網(wǎng)上舉報獎勵審批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線索查獲案件后,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意見報批,并按照舉報人的意見,辦理有關領取獎勵金手續(xù)。
第十六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含本數(sh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