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人、生產企業: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含何首烏保健食品變更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8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據通知要求,對申請降低何首烏用量、替換或去除何首烏的,因客觀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變更申請的,批準證書持有人應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供書面說明。
二、變更所需資料要求,以本次轉發的《通知》內容為準。
三、保健食品中何首烏在此前我局轉發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37號)規定用量范圍內,并按照其要求增加“不適宜人群”及“注意事項”的,須填寫《保健食品說明書備案信息匯總表》(見附件)并將該表與說明書于2014年10月31日報我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注冊和監管處備案。
聯系人:郭婧,聯系電話:83978545
李猛,聯系電話:83978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