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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白城市畜禽屠宰廠(場)設置(2011-2015)實施意見》的通知(白政辦發〔2011〕21號)

   2013-04-11 254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白城市畜禽屠宰廠(場)設置(2011-2015)實施意見》印發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白城市畜禽屠宰廠(場)設置(2011-2015)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白城市畜禽屠宰廠(場)設置(2011—2015)實施意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商務部《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的通知》(商秩發〔2009〕620號)和《吉林省畜禽屠宰廠(場)設置規劃(2011—2015)的通知》(吉商秩序字〔2010〕54號,以下簡稱《省規劃》),提升我市畜禽屠宰行業的機械化、標準化水平,促進我市畜禽產業健康發展,確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依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吉林省商務廳關于貫徹落實<商務部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的實施方案》(吉商秩序字(2010)1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對我市現有畜禽屠宰廠(場)進行整頓并重新規劃,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嚴格設置標準,保障畜禽屠宰產品衛生和質量安全。嚴格執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2008年第13號令,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2010年第7號令)規定的設置條件和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減控總量,優化行業布局。結合城市規劃,綜合考慮當地和周邊地區畜禽養殖規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場消費能力、交通狀況以及環境承載力等因素,科學設置屠宰廠(場),遏制重復建設。

  (三)實施分級管理,提高產業集中度。依據《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按照設備設施、衛生安全、工藝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規模等條件,對畜禽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鼓勵等級高的屠宰廠(場)實施品牌戰略,提高冷鏈配送能力,開展跨區域經營,擴大市場占有率。

  (四)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通過完善法規標準,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依法規范畜禽屠宰企業經營行為,嚴格禁止鄉鎮臨時屠宰廠(場)的肉品跨區域流通,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總量布局

  (一)嚴格控制生豬屠宰廠(場)數量。依據《省規劃》,原則上,地級以上城市的城區要少于2家,縣(市)全境不超過1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不設屠宰廠(場)。

  (二)下列地區不得設置屠宰廠(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各級政府依法劃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環境敏感區;易生產有毒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所在地區或場所。其他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加快行業升級改造,優化資源配置。鼓勵在生豬主產區設立大型現代化屠宰加工企業;鼓勵在主銷區發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業;鼓勵在確保產能減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關閉中小型屠宰廠(場)及鄉鎮臨時屠宰廠(場),設置大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四)科學設置鄉鎮臨時屠宰廠(場)。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吉林省鄉(鎮)屠宰廠(場)臨時許可暫行規定》(吉商運調字〔2008〕14號),以地產地銷、經濟、合理、便民的原則,在偏遠、交通不便、縣以上生豬屠宰廠(場)輻射不到的鄉鎮設置鄉鎮臨時屠宰廠(場)。在保證豬肉衛生質量安全和市場供應的前提下,集中布點,壓縮數量。

  (五)牛、羊、驢、食用犬、雞、鴨、鵝屠宰廠(場)的設置。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參照《省規劃》對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定,依據《省條例》,對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廠進行科學規劃。原則上不再新建、擴建低于《吉林省牛驢羊犬屠宰廠(場)設置規定》的II型屠宰廠(場)和低于《吉林省雞鴨鵝屠宰廠(場)設置規定》的III型屠宰廠(場)。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生豬屠宰廠(場)的審核清理工作。依據《省規劃》,各地要對本地生豬屠宰廠(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按照《國務院條例》、商務部《實施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要求重新進行逐一審核。重點對設置數量,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檢驗檢疫、肉品運輸等設備設施的配置情況,肉品檢驗人員配備情況以及入廠查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1.對符合設置數量和設置條件的,發放定點屠宰牌證。

  2.對符合設置數量但不符合條件的,收回已發放牌證,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整改合格后,發放定點屠宰牌證;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3.對符合設置條件但不符合設置數量的,要采取兼并重組等方式逐步予以解決,到2015年年底前,達到設置數量要求。

  (二)做好鄉鎮臨時屠宰廠(場)的審核清理工作。

  1.按照《吉林省鄉(鎮)屠宰廠(場)臨時許可暫行規定》(吉商運調字〔2008〕14號),對達不到設置條件的,予以取締。

  2.新建鄉鎮臨時屠宰廠(場),必須設置在偏遠、交通不便、縣以上生豬屠宰廠(場)輻射不到的鄉鎮。

  3.對交通便利、縣以上生豬屠宰廠(場)可以輻射到的鄉鎮臨時屠宰廠(場)要進行逐步壓縮,到2015年年底前,鄉鎮臨時屠宰廠(場)壓縮50%。

  (三)嚴格按規劃建設畜禽屠宰廠(場)。

  生豬屠宰廠(場)的新建和現有屠宰廠(場)的改造升級要與淘汰落后產能一并考慮,在確保產能減量大于增量并符合《省規劃》規定數量的前提下,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在征求省商務廳的意見后確定。原則上不再新建、擴建年設計屠宰能力在100萬頭以下的生豬屠宰廠(場)。同時,對現有達不到《吉林省牛驢羊犬屠宰廠(場)設置規定》和《吉林省雞鴨鵝屠宰廠(場)設置規定》條件的其他畜禽屠宰廠(場),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締;新建、擴建其他畜禽屠宰廠(場),要嚴格許可,控制總量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合理配置資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動員,提高思想認識。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深入宣傳畜禽屠宰廠(場)整頓壓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導干部群眾特別是相關從業人員樹立全局意識,自覺服從大局,主動做好整頓壓縮工作。

  (二)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各縣(市、區)政府是畜禽屠宰廠(場)整頓壓縮工作的主體,縣級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

  (三)抓住有利契機,整合各種資源。要充分運用兼并、重組、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結合實際,整合畜禽屠宰資源,推動我市畜禽屠宰行業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

  (四)積極探索經驗,建立長效機制。要把整頓壓縮工作同構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的長效機制結合起來,加強畜禽屠宰企業的規范化管理,促進屠宰行業技術進步,切實達到強化畜禽屠宰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我市畜禽屠宰行業的整體水平。

  (五)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安全穩定。各縣(市、區)商務部門要認真研究有關政策和措施,要制定和落實肉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防止整頓壓縮后部分地方出現“買肉難”或“屠宰難”現象,要妥善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確保市場穩定和繁榮。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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