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4號),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京東希億食品專營店(經營者為天津希億食品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省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其中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南省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經調查,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不合格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共計30箱(規格型號252克/袋×28袋/箱,生產日期2020-02-27),于2月29日全部銷售發貨給天津客戶(天津希億食品有限公司),共計211.68公斤,貨值1470元,庫存(未銷售)0箱。
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裁量階次輕微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漯河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76.4元;2.罰款5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漯市監綜處字〔2020〕21號。
2020年7月15日
日期:2020-07-15
一、抽檢基本情況
京東希億食品專營店(經營者為天津希億食品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省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其中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南省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經調查,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不合格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共計30箱(規格型號252克/袋×28袋/箱,生產日期2020-02-27),于2月29日全部銷售發貨給天津客戶(天津希億食品有限公司),共計211.68公斤,貨值1470元,庫存(未銷售)0箱。
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裁量階次輕微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漯河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76.4元;2.罰款5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漯市監綜處字〔2020〕21號。
2020年7月15日
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