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及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及企業標準備案相關工作要求,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4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2019〕16號)統一部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委托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為推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有序開展,我委組織起草了《廣東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及各有關單位意見,請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省衛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傳真:020-83813806,電子郵箱:spc204@163.com,郵寄地址:廣州市先烈南路17號(郵編510060)。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1日
廣東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省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鼓勵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報所在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企業標準中無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無須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備案性質)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主體責任)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發布,在企業內部適用。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企業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備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備案部門)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技術支持和指導機構,負責提供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等相關技術指引,承擔各市備案技術機構工作培訓和相關咨詢;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轄區企業標準備案。
第六條 (宣貫指導)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指定的技術機構,對咨詢申報備案的企業,應將其產品對應的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宣貫到位。
第七條 (標準編寫) 企業標準編寫格式參照《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執行。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自行編制,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份代號)。
第八條 (備案方式) 企業標準備案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www.gdzwfw.gov.cn)相應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清單“其他事項”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進行在線申辦。
第九條 (備案材料) 申報企業標準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列明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和主要依據);
(四)專家審評意見及修改情況說明。
第十條 (社會公示) 實施備案前公示制度,申報備案的標準向社會公示并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企業標準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實名提出反饋意見。
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指定技術機構對公示的企業標準提出反饋意見。
公示期滿,企業根據公示反饋意見修改、補充、完善企業標準及相關材料后,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 (核查反饋)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核查申報企業的備案材料,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在線反饋:
(一)不屬于備案范圍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關材料及內容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補充完善;
(三)屬于備案范圍、且有關材料及內容齊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備案)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對企業標準文本標注備案號及備案日期、加蓋備案專用章,并存檔備查。
企業標準備案號格式為:(市級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份代號)。
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格式為: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專用章(市名)。
第十三條 (公開) 備案企業標準文本通過備案信息系統主動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下載、打印。
第十四條 (結果屬性) 加蓋備案章的企業標準文本及備案號僅表明企業標準已完成備案,不作為許可生產和保證企業食品產品安全的依據。
第十五條 (有效期)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自備案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在備案有效期屆滿至少25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
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備案調整) 企業應當對備案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以下情形及時調整:
(一)已備案標準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或企業生產所使用食品原料(含主、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生產工藝發生改變,或執行過程中發現風險隱患,應及時申請修訂備案,修訂備案后原備案標準自動失效;
(二)未涉及安全指標等規定內容修改的,提交修改單和原備案標準,申請修改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備案的企業標準存在問題的,均可向省、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備案失效) 已備案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沖突的,該備案標準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衛生廳關于貫徹落實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衛〔2009〕8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備案標準,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的,在原有效期滿后按本辦法辦理。
相關附件
關于征求《廣東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日期: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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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1日
廣東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省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鼓勵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報所在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企業標準中無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無須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備案性質)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主體責任)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發布,在企業內部適用。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企業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備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備案部門)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技術支持和指導機構,負責提供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等相關技術指引,承擔各市備案技術機構工作培訓和相關咨詢;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轄區企業標準備案。
第六條 (宣貫指導)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指定的技術機構,對咨詢申報備案的企業,應將其產品對應的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宣貫到位。
第七條 (標準編寫) 企業標準編寫格式參照《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執行。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自行編制,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份代號)。
第八條 (備案方式) 企業標準備案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www.gdzwfw.gov.cn)相應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清單“其他事項”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進行在線申辦。
第九條 (備案材料) 申報企業標準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列明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和主要依據);
(四)專家審評意見及修改情況說明。
第十條 (社會公示) 實施備案前公示制度,申報備案的標準向社會公示并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企業標準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實名提出反饋意見。
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指定技術機構對公示的企業標準提出反饋意見。
公示期滿,企業根據公示反饋意見修改、補充、完善企業標準及相關材料后,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 (核查反饋)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核查申報企業的備案材料,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在線反饋:
(一)不屬于備案范圍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關材料及內容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補充完善;
(三)屬于備案范圍、且有關材料及內容齊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備案)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對企業標準文本標注備案號及備案日期、加蓋備案專用章,并存檔備查。
企業標準備案號格式為:(市級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份代號)。
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格式為: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專用章(市名)。
第十三條 (公開) 備案企業標準文本通過備案信息系統主動公開,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下載、打印。
第十四條 (結果屬性) 加蓋備案章的企業標準文本及備案號僅表明企業標準已完成備案,不作為許可生產和保證企業食品產品安全的依據。
第十五條 (有效期)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自備案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在備案有效期屆滿至少25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
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備案調整) 企業應當對備案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以下情形及時調整:
(一)已備案標準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或企業生產所使用食品原料(含主、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生產工藝發生改變,或執行過程中發現風險隱患,應及時申請修訂備案,修訂備案后原備案標準自動失效;
(二)未涉及安全指標等規定內容修改的,提交修改單和原備案標準,申請修改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備案的企業標準存在問題的,均可向省、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備案失效) 已備案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沖突的,該備案標準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衛生廳關于貫徹落實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衛〔2009〕8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備案標準,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的,在原有效期滿后按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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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