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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2019-06-21 食品伙伴網可心573
核心提示:2019年6月18日,臺灣衛福部食藥署發布通知,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
  2019年6月18日,臺灣衛福部食藥署發布通知,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修訂要點如下:
 
  一、第三條附表一:
 
  (一)增修訂阿巴汀等三十二種農藥一百二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二)刪除加護松、嘉賜米松成分之一,二種農藥四項殘留容許量。
 
  (三)刪除加護松于其他(蔬果類)*、其他(谷類)*、其他(茶類)*三項
 
  依公告檢驗方法定量極限訂定標準。
 
  (四)修正伏寄普之英文名稱為 Fluazifop-P-butyl。
 
  (五)亞醌螨于「溫桲」修正為「榅桲」。
 
  二、第四條附表三:
 
  增列白僵菌 A1、液化淀粉芽孢桿菌 YCMA1二種得免訂容許量農藥。
 
  三、第五條附表四:
 
  增列加護松50%乳劑為公告禁用農藥。
 
  四、第六條附表五:
 
  增列豌豆(干)歸類于干豆類及山芹菜于小葉菜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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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21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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