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5號),涉及河南省1批次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鄭州市二七區個體工商戶羅增安銷售的散裝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查處情況
經調查,個體工商戶羅增安銷售的該批次氟苯尼考不合格散裝雞蛋,是羅增安2018年7月12日購進的,共購進15公斤,貨值240元。
羅增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與《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法給予處罰。
因當事人羅增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記錄該批次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進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證明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羅增安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鄭)食藥監食罰﹝2018﹞65號。相關線索已移送鄭州市畜牧局。
2018年12月12日
日期:2018-12-12
一、基本情況
鄭州市二七區個體工商戶羅增安銷售的散裝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查處情況
經調查,個體工商戶羅增安銷售的該批次氟苯尼考不合格散裝雞蛋,是羅增安2018年7月12日購進的,共購進15公斤,貨值240元。
羅增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與《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法給予處罰。
因當事人羅增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記錄該批次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進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證明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羅增安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鄭)食藥監食罰﹝2018﹞65號。相關線索已移送鄭州市畜牧局。
2018年12月12日
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