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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關于防止瑞典新城疫傳入我國的公告》(聯合公告2011年第24號)

   2011-02-24 質檢總局460
核心提示:  2011年第24號  關于防止瑞典新城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1年2月4日,瑞典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1月30

 

  2011年第24號

  關于防止瑞典新城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1年2月4日,瑞典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1月30日,哥特蘭省(Gotlands l?n)的1家農場發生新城疫。涉及的易感動物為20000只蛋雞,其中30只發病、死亡,銷毀19970只。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瑞典哥特蘭省輸入禽類及其相關產品,停止簽發瑞典哥特蘭省進口禽類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瑞典哥特蘭省的禽類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瑞典的禽類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瑞典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瑞典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日期: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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