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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公示(2018年第18期)

   2018-05-28 吉林省食藥監局552
核心提示:  為警示消費者,切實保證廣大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我局現對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2018年第18期)進行公示。  近期,吉林
   為警示消費者,切實保證廣大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我局現對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2018年第18期)進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糕點、肉制品、酒類等3類食品235批次樣品,不合格樣品8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一、總體情況:酒類158批次,不合格樣品6批次;肉制品47批次,不合格樣品2批次;糕點30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百佳超市銷售的標稱吉林市銀河酒廠生產的三鞭王酒,酒精度檢出值37.30%vol,標準規定為34.0-36.0%vol。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二)松原市家得樂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扶余市桂巖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二兩二酒,酒精度檢出值34.60%vol,標準規定為37.0-39.0%vol。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三)松原市家得樂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扶余市桂巖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八兩八酒,酒精度檢出值33.80%vol,標準規定為37.0-39.0%vol。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四)雙陽區金龍滿客隆倉儲超市銷售的標稱榆樹市新泉池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小高粱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檢出值2.5×10-4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五)吉林市永鑫萬客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昌邑區分公司銷售的標稱吉林市江濱凇城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檢出值8.6×10-4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六)雙陽區物爾美超市銷售的標稱長春市龍池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農大王原汁山葡萄酒,酒精度檢出值<0.50%vol,標準規定為6.0-8.0%vol;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檢出值0.171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出值0.128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檢出值0.54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糖精鈉(以糖精計)檢出值0.0484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七)吉林市昌邑區火蜻蜓超市銷售的標稱琿春市火炬食品廠生產的牛板筋,菌落總數檢出值為22000CFU/g、16000CFU/g、20000CFU/g、17000CFU/g、19000CFU/g,標準規定為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0000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000CFU/g。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八)東豐鎮商貿中心萬家樂超市銷售的標稱延邊樸大姐韓式食品廠生產的牛板筋,菌落總數檢出值為610000CFU/g、13000CFU/g、22000CFU/g、3400CFU/g、7100CFU/g,標準規定為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0000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000CFU/g。檢驗機構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三、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企業所在地長春、吉林、松原、琿春、延邊州(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單位所在地長春、吉林、松原、遼源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附件:1.   本次檢驗項目
 
  2.   食品抽檢不合格信息
 
  3.   食品抽檢合格信息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日期:2018-05-28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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