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第17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6月22日發布,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行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發布餐飲服務信息或者接受訂購需求后制作并配送供應膳食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交易雙方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或者信息發布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移動客戶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絡食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提供者。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相關電信與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本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鼓勵成立相關網絡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舉報途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資質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備案要求)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地址、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取得備案號。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信息公示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鏈接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掃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從業人員姓名、健康證明編號以及健康證明信息查詢相關網站。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十日內更新。
第十一條 (食品制作條件和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二條 (送餐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送餐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膳食與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內;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送餐時應當采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必要時對內表面進行消毒;
(五)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并提醒消費者收到后盡快食用,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上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第十三條 (平臺備案要求)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規定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審查及實名登記、平臺上的餐飲服務行為及信息檢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五條 (入網標準和責任告知)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準入標準,并通過與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議、入網須知等方式,明確雙方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實名登記)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便民飲食服務臨時備案編號、許可證或臨時備案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系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聯系方式等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知曉后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資質審查)第三方平臺應當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加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信息檢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公布的檢查結果應當包括第三方平臺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的檢查情況。
第十九條 (平臺抽樣檢驗)第三方平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抽樣檢驗發現國家明令禁止物質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限量規定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抽樣檢驗發現其他不合格的,鼓勵第三方平臺告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配送者查找原因,針對原因進行整改,并開展復查。
第二十條 (報告處理)第三方平臺檢查發現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經許可或者臨時備案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法律法規規定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一條 (平臺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并在網上公示其真實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狀況。
上款規定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應當包括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級、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評價或者投訴情況、平臺對其開展檢查和抽樣檢驗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第三方平臺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方平臺應當依法在企業內部開展食品安全培訓。鼓勵第三方平臺對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平臺經營和送餐)第三方平臺自身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臺從事送餐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平臺的義務)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餐飲服務提供者發布的違法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信用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被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并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備案信息公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 (監測和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監測,對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第三方平臺報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開展重點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違法案件管轄)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或者外埠第三方平臺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物流配送企業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
兩個以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管轄。
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條 (違法行為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和物流配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物流配送企業未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對從事送餐的經營者進行處罰:
(一)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送餐人員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專用,或者未定期進行清潔、消毒的;
(三)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的;
(四)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本市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埠第三方平臺在本市的網絡餐飲服務活動中存在《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平臺嚴重違法行為處理)第三方平臺存在違法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依法應吊銷許可證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移送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原《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滬食藥監餐飲[2016]341號)廢止。
相關報道:上海市食藥監局:新修訂《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17-11-09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第17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6月22日發布,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行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發布餐飲服務信息或者接受訂購需求后制作并配送供應膳食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交易雙方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或者信息發布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移動客戶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是指在網絡食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提供者。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相關電信與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本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鼓勵成立相關網絡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臺依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舉報途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資質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第九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備案要求)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地址、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取得備案號。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信息公示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鏈接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掃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從業人員姓名、健康證明編號以及健康證明信息查詢相關網站。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十日內更新。
第十一條 (食品制作條件和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二條 (送餐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送餐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膳食與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內;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送餐時應當采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必要時對內表面進行消毒;
(五)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并提醒消費者收到后盡快食用,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上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托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臺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第十三條 (平臺備案要求)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第三方平臺,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規定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審查及實名登記、平臺上的餐飲服務行為及信息檢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五條 (入網標準和責任告知)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準入標準,并通過與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議、入網須知等方式,明確雙方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實名登記)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便民飲食服務臨時備案編號、許可證或臨時備案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系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聯系方式等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在知曉后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資質審查)第三方平臺應當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加入平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信息檢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公布的檢查結果應當包括第三方平臺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的檢查情況。
第十九條 (平臺抽樣檢驗)第三方平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抽樣檢驗發現國家明令禁止物質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限量規定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抽樣檢驗發現其他不合格的,鼓勵第三方平臺告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配送者查找原因,針對原因進行整改,并開展復查。
第二十條 (報告處理)第三方平臺檢查發現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經許可或者臨時備案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法律法規規定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一條 (平臺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平臺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并在網上公示其真實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狀況。
上款規定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應當包括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級、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評價或者投訴情況、平臺對其開展檢查和抽樣檢驗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第三方平臺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方平臺應當依法在企業內部開展食品安全培訓。鼓勵第三方平臺對平臺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平臺經營和送餐)第三方平臺自身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臺從事送餐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平臺的義務)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餐飲服務提供者發布的違法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信用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被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并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備案信息公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 (監測和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監測,對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第三方平臺報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開展重點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違法案件管轄)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或者外埠第三方平臺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物流配送企業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
兩個以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管轄。
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條 (違法行為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和物流配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臺、物流配送企業未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對從事送餐的經營者進行處罰:
(一)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送餐人員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專用,或者未定期進行清潔、消毒的;
(三)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的;
(四)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本市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埠第三方平臺在本市的網絡餐飲服務活動中存在《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平臺嚴重違法行為處理)第三方平臺存在違法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依法應吊銷許可證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移送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原《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滬食藥監餐飲[2016]341號)廢止。
相關報道:上海市食藥監局:新修訂《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