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查處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頒布了《陜西省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施行。針對社會公眾關心的一些問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處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近年來外賣訂餐的增長迅速,其具有的網絡訂餐交易環節復雜,分布零散和隱蔽性的特性,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提出了新問題,監管難度大。同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和交易環節增加,涉及信息發布、第三方平臺、線上線下結算,民事法律關系復雜,難以追責;網絡食品交易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等特點,給案件調查、處罰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很大挑戰。據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為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該《辦法》。《辦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條,分為總則、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監督管理、附則。
二、《辦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在陜西省范圍內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以及提供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三、《辦法》對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義務。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二是公示相關信息。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有條件的還應公布廚房照片或者實時視頻。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三是明確網絡訂餐配送送餐要求。送餐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送餐容器上應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和冷加工糕點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辦法》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資質審查及其經營活動檢查、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賠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在平臺上公開。三是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材主體資質審查和建立檔案。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檔案,對申請加入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實名記錄相關信息,對其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食品安全制度、聯系方式等關鍵項目進行核實,明確告知其應承諾的遵守的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是否變化進行檢查和核實,并及時進行更新。五是建立審查和食品安全問題報告制度。第三方平臺應該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涉嫌違法行為,應及時進行核實并報告。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超范圍經營、發布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報告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應采取調整搜索排名、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措施督促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
五、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原則是什么?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由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訂餐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六、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依據和標準?
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頒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章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日期:2016-11-24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近年來外賣訂餐的增長迅速,其具有的網絡訂餐交易環節復雜,分布零散和隱蔽性的特性,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提出了新問題,監管難度大。同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和交易環節增加,涉及信息發布、第三方平臺、線上線下結算,民事法律關系復雜,難以追責;網絡食品交易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等特點,給案件調查、處罰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很大挑戰。據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為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該《辦法》。《辦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條,分為總則、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監督管理、附則。
二、《辦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在陜西省范圍內從事網絡訂餐活動以及提供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服務,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三、《辦法》對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義務。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二是公示相關信息。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有條件的還應公布廚房照片或者實時視頻。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三是明確網絡訂餐配送送餐要求。送餐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送餐容器上應標示食品制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和冷加工糕點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辦法》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主體資質審查及其經營活動檢查、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賠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在平臺上公開。三是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材主體資質審查和建立檔案。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檔案,對申請加入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實名記錄相關信息,對其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核準名稱、地址、經營項目、食品安全制度、聯系方式等關鍵項目進行核實,明確告知其應承諾的遵守的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和信息是否變化進行檢查和核實,并及時進行更新。五是建立審查和食品安全問題報告制度。第三方平臺應該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有關信息;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涉嫌違法行為,應及時進行核實并報告。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超范圍經營、發布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報告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第三方平臺應采取調整搜索排名、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措施督促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
五、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原則是什么?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由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訂餐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六、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依據和標準?
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頒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章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