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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84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二)

   2016-08-23 內蒙古自治區食藥監局825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62號)的要求,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84號通告的國抽不合格食品中涉及我區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84號通告涉及我區呼和浩特市楊愛軍超市銷售的內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話梅,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3.07g/kg)。
 
  二、 核查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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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調查,該公司以每公斤21元從美通市場小徐干果店,購進了10.5公斤話梅(生產商為烏魯木齊康樂果品加工廠、負責人為李新亮,電話是13999983993),由于沒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查明原料生產日期。2015年10月8日將這批原料分裝生產了80袋“大蒙”話梅,售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楊愛軍超市20袋(提供了銷售票據),剩余60袋均銷售給游客(不能提供銷售票據)。截止2016年6月6日前80袋抽檢不合格批次“大蒙”話梅已全部售出,無法召回。
 
  內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大蒙”話梅,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9.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楊愛軍超市核查處置情況。
 
  經調查,該超市于2015年11月5日從內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購進20袋抽檢不合格批次“大蒙”話梅(生產廠家:內蒙古包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5年10月8日、規格:132克/袋),進貨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當批次“大蒙”話梅的《檢驗報告》,截止2016年4月14日我局向該超市送達《檢驗報告》時,抽檢不合格批次“大蒙”話梅已全部售出。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楊愛軍超市涉嫌銷售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大蒙”話梅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但因其進貨時嚴格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日期: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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