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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100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2016-07-29 海南省食藥監局224
核心提示: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關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100號),涉及我省的產品有1批次,為昆山潤華商業有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關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100號),涉及我省的產品有1批次,為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上海閔行分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昌茂公干魚(淡干),苯甲酸檢出值為2.7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對標稱昌茂公干魚(淡干)生產企業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查處情況
 
  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標稱昌茂公干魚(淡干)的生產企業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標示生產日期:2015年12月15日,包裝規格:散裝的昌茂公干魚(淡干),為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從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產品為1箱共20公斤,貨值720元,已全部銷售完畢。因產品經營已有3個多月,且貨量少,經聯系商家,產品無法召回。企業對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主要是進貨時質量把關不嚴格。該公司的昌茂公干魚是以食用農產品方式銷售,購進時除查驗有關的資質證明文件外,對購進的原料僅進行農殘檢測,檢測合格后便在流通市場銷售,未對苯甲酸等項目進行檢測。執法人員于4月11日向該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企業暫停經營該產品,對不合格的產品予以下架召回并做無害化處理,嚴把產品進貨關,采取委托送檢方式經檢驗合格后才進入流通市場銷售。
 
  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雖然構成了經營食品添加劑超范圍的昌茂公干魚的違法行為,但該公司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并建立了進、銷貨臺賬,進、銷線索清晰可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其如實說明進貨渠道,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臺賬健全,不合格產品可追溯,且農殘檢測合格,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產品不合格,現場也無查扣的涉案產品,其行為符合免責條件。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條款規定,對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追溯索源依法追究供貨商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對昌茂公干魚(淡干)供貨商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查處情況
 
  2016年4月17日,經追溯索源,確定被抽檢的不合格批次公干魚是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從農戶李世壯手中購進。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購進該批次公干魚25公斤,購進價格為26元/公斤。于2015年12月15日以3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給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20kg,剩余5kg贈送給了客戶。貨值金額共計750元,該公司銷售公干魚獲違法所得80元。經查,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此批次公干魚時,未完全履行法定事項,未能提供原產地證明和農殘檢測報告,提供的農戶李世壯信息經核實已無法繼續追溯,屬無效證據。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海南豐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0元;并處50000元罰款。



日期:2016-07-29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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