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臺灣地區“衛福部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599903151號函,對臺北市進出口商會同業工會關于八角茴香、黃精、肉豆蔻與草豆蔻等4種中藥材產品的漂白劑限量標準依脫水蔬菜及脫水水果規定的建議進行了答復。
以上4種中藥材均為公告的藥食兩用產品,另八角茴香、肉豆蔻與草豆蔻還是食品準用的香辛料,但現行“食品添加物適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亞硫酸鹽的使用范圍中并無專門針對香辛料的規定。
因為八角茴香、黃精、肉豆蔻與草豆蔻的原料及食用方式均與蔬菜水果不同,故無法依脫水蔬菜及脫水水果的規定使用漂白劑。此4種中藥材如系經加工制取而非以生鮮型態供應的產品,可依其他加工食品的規定使用漂白劑,用量以二氧化硫計為0.030g/kg以下。
日期:2016-07-07